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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uary 13

2005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最新要求对年审的影响(根据有关文件整理)

2005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最新要求对年审的影响(根据有关文件整理)

2005年12月以来,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一系列关于2005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披露规范,对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其披露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这些文件主要有: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证监会于2001年末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出台至今未作修改,同时财政部2005年内由于主要精力都放在会计审计准则的国际趋同问题上,而新的会计审计准则体系要到2007年才开始施行,2005年度内新生效的会计规范不多,影响也不大。因此,本年度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附注格式与2004年度相比变化不大,主要变化包括搬迁补偿款的相关披露(根据财企[2005]123号文件)和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项的披露。其中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项包括:原非流通股股东所获得的“股权分置流通权”、上市公司2005年度内已完成或者已公布的股改对价方案、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本”项目附注披露明细口径的变化等。
根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9号—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没有责任专门对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披露的适当性发表意见。但是其他信息与会计报表的不一致或者其他信息的错报,可能损害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可信性,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予以关注。注册会计师应当适时获取和查阅其他信息,并作出适当处理。如其他信息与已审计会计报表存在重大不一致,则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影响,并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商讨。必要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意见。因此项目审计人员应分别在出具报告前、公司年度报告刊登在指定报刊及相关证交所网站后填列本所规定的核对问卷,对公司摘录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信息进行核对。因此,本次修订较多的虽然不是年报中财务报告的要求,但各位审计人员仍应对此给予足够关注。

一、 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的最新变化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版)于2005年12月27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等相关报纸和网站上。年报准则2005年修订版中的最主要修订内容如下所述。请关注公司在年报中是否披露了这些内容,这些内容与已审计会计报表是否存在重大不一致。
(一) 年报全文部分
1. 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经交易所批准予以豁免披露的,要求在相关章节说明未按本准则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
2. 年报及其摘要的开头“重要提示”部分中,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责任人的范围,从原先的“董事会及其董事”扩大为“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在“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部分中,删除了原准则中“可以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或图形表方式提供与上述会计数据相同期间的其它业务数据和指标,例如,产品销售量、市场份额(需注明资料来源)等”的规定,将这部分内容并入“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
4. 明确“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部分中的“股东权益变动情况”应当以合并报表口径填列。
5. 配合《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的修订,在年报全文“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部分中披露的“股份变动情况表”直接参照修订后的《内容与格式第5号》中的相应格式。由于目前股权分置改革尚在进行中,因此已完成和尚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股本的披露口径也就不一致。
对于尚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其披露口径大致与以往一致,分为流通股、非流通股两大部分,非流通股又进一步细分为发起人股份(包括国家股、境内法人股、境外法人股和其他)、募集法人股份、内部职工股、优先股及其他4大类。
对于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其股份首先分为“有限售条件股份”和“无限售条件股份”两大部分。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不再区分是否为发起人股,直接按照持股主体的类别划分为“国家持股”、“国有法人持股”、“其他内资持股”和“外资持股”四类。其中后两类“其他内资持股”和“外资持股”均包括法人持股和自然人持股。
无论是否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已上市流通股份”或者“无限售条件股份”均分为“人民币普通股”、“境内上市的外资股”、“境外上市的外资股”、“其他”4类。
6. 在“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部分中“股东情况”的披露,也分别针对已完成和尚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规定了不同的披露要求,分别参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的附表5、6。这两张表的格式基本相同,区别仅仅在于后者的栏目名称中将前者的“非流通股”全部替换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流通股”全部替换为“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另外,报告期末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还应当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表4规定的格式披露公司前10名股东中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股份的限售条件。
7. 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部分中,将“主要工作经历”进一步明确为“最近5年的主要工作经历”。关于董事报酬的披露,原先仅仅要求披露年度报酬的各金额区间的总人数(其中年度报酬数额区间的划分情况根据各公司自身情况自行确定),金额最高的前三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总额即可,而不必披露每一位董事和高管分别获得的报酬金额。修订后的准则则要求披露每一位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从公司获得的报酬总额,以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合计。但是,对于“报酬”范围的界定,新旧准则是一致的,均包括基本工资、各项奖金、福利、补贴、住房津贴及其他津贴等。
8. 对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举行情况,对于凡是已经以临时公告形式公告决议通过情况的,不再要求在年报中重复临时公告中已披露过的内容,只需要说明会议决议刊登的信息披露报纸及披露日期即可。
9. 本次修订的最重要内容之一是对“董事会报告”部分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编制要求大大细化。这部分内容增加较多,可参阅附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修订前后比较》,修订后的这部分内容位于新准则第33条。其中与我们关系较大的事项包括:
(1) 如果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新年度的盈利预测,则该盈利预测必须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并发表意见。
(2) 新准则中明确要求公司披露大量的宏观经济、行业及其自身的背景信息。这些信息的披露如果与我们在了解客户业务的阶段所掌握到的情况有重大差异,则应当向客户指出。
(3) 该部分增加披露的内容大量与财务信息有关,例如重要财务指标的变动情况及其原因分析等(如主营业务成本构成的变动、主要资产、负债和损益项目同比的重大变动等)。对于这些信息的披露,如果与我们在审计中所了解到的情况,或者已审计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有重大不一致,也应向公司指出。
10. 按照证监发[2003]56号文件规定要求事务所出具的《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说明》此次不再在年报准则中提及。但沪深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年报工作的通知都仍然要求事务所出具该专项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交易所网站披露该专项说明。因此该项要求与2004年度相比并无实质性变化。
另外,根据上海证监局《关于加强上海上市公司2005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沪证监公司字[2005]305号)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存在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要认真审计,并按要求出具专项审计意见(专项审计意见应在审计报告出具当日上报我局。有关格式另行下发)”。但按照我们过去的经验,对上海地区的上市公司,可以在证监会规定用于披露的“专项说明”格式之外,另外按照上海证监局规定的表格格式出具一份“资金占用和担保专项说明”,用于报送该局,而不必以“专项审计意见”的名义出具,否则会承担不必要的责任。也就是说,对此规定的处理方法与以往年度一致。
11. “重要事项”部分中对于关联交易的披露,原先“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发生的关联交易”的提法现在被“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取代。从字面上看,需作披露的关联交易范围有所扩大,但是按照我们的理解,实际操作中仍可按照原先的口径执行,即“日常经营”就是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
12. 关于对担保事项的披露,由于近期证监会、银监会联合发布了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不再明文禁止上市公司对特定对象提供担保,或者在特定情形下提供担保,因此在本次新修订的年报准则中也不再使用“违规担保”的提法。但是,原先证监发[2003]56号文件规定禁止提供的几类担保在2005年年报中仍然属于需作单独披露的事项。
13. 在“监事会报告”中,不再要求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及所涉及事项作出评价”。
(二) 年报摘要部分
前述“重要提示”、“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重要事项”部分的新增披露要求同样适用于年报摘要。尤其应注意的是:新准则要求公司在年报摘要中全文披露在年度报告全文中披露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其中应当包含按6.2和6.3格式编制的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和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属于重大变化或重大变动。
(三) 年报摘要表格及其填表说明的调整
1. 5.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表扩充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及报酬情况”,其中增加2列“报告期内从公司领取的报酬总额(万元)”和“是否在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单位领取”。原表5.2“在股东单位任职的董事监事情况”、5.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报酬情况”相应删除。
2. 6.1“报告期内整体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扩充为“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如前所述,要求在此处全文披露在年度报告全文中披露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其中应当包含按6.2和6.3格式编制的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和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属于重大变化或重大变动。
该部分不规定统一格式或者表式。格式由公司自拟。根据修订后的准则规定,公司可以运用逐年比较、数据列表或其他方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列示,以增进投资者的理解。
相应地,原先的表6.4“采购和销售客户情况”、6.5“参股公司经营情况”、6.6“主营业务及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6.7“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6.8“经营成果和利润构成、整体财务状况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6.9“对生产经营环境以及宏观政策、法规产生重大变化已经、正在或将要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说明”、6.10“完成盈利预测的情况”、6.11“完成经营计划情况”、6.15“新年度的经营计划及盈利预测(如有)”均删除,相应内容并入6.1披露。
3. 6.2“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中不再单独要求披露关联交易金额,原先“毛利率”改为“主营业务利润率”(分子为主营业务利润,与毛利率相比,扣除项目除主营业务成本外,增加“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4. 7.3“重大担保”的变化较大,主要是将“违规担保”的提法取消,分拆为“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额”、“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部分的金额”三项及其合计数。
除上述变化内容外,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年报准则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给出了如下定义:“指上市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持股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这一定义与年报准则2004年修订版是一致的,但是很明显比《投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两项企业会计准则中所给出的定义范围更大。按照该定义,只要是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公司,无论上市公司实际上对其有无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都看作“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这与会计准则的出发点不同。但是,由于会计报表的编制和审计是以相关会计准则为基础的,因此我们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无需考虑该定义的影响,会计报表附注中“子公司”的界定仍按照会计准则所给出的定义和指南执行。只有当上市公司年报中确定的子公司和会计报表中不一致时,可以提请公司对此作出解释。
在编制和披露2004年年报的过程中,事实上也已遇到这一问题。《上海证券交易所2004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七号—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界定的把握原则》对此给出的解释是:“上市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时应注意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界定在年度报告不同部分的差异,财务报表附注及涉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界定按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执行,其他部分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界定基本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执行。”该备忘录同时还对具体会计准则与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定义的差异进行了列表比较。在实际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可参阅该备忘录。

二、 上海、深圳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具体要求
2005年12月29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了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这两个通知的内容基本相同。其中发生了较大变化的,以及与注册会计师关系较大的内容包括:
1. 关于年度报告公布前发生业绩信息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处理问题。此时上交所要求立即公布的2005年度未经审计财务数据除了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外,本年度还增加了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数据(但深交所无此要求)。
2. 关于业绩预警问题。2005年度发布业绩预警(即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条件与2004年度基本相同,但是以往预警公告最晚可在2005年2月1日(上交所)或者2005年1月31日(深交所)发布,而2005年报中对此的时间要求是不晚于2006年1月25日(当然这可能与2006年春节较早有关)。
3. 强调了年报准则(2005年修订)中关于因涉及商业秘密等原因,经交易所批准豁免信息披露时,应当在年度报告相关章节说明无法按要求披露的原因这一新规定。该规定对我们的某些上市公司客户可能会产生影响。
4. 深交所关于2005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规定:预计公司将出现最近三年连续亏损情形的,上市公司还应在披露2005年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预亏公告。(上交所无此要求)
5. 在年度报告编制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应向交易所报送的文件中,增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对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和监事会提出的对年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深交所表述为“有关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高管人员签署的书面确认文件和监事会对年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
6. 未进入股权分置改革程序或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被否决的上市公司应询问相关股东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计划安排,并在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重要事项”部分的承诺事项里进行披露。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实施的上市公司应在前款规定的承诺事项里披露相关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以及违反相关承诺事项的情况说明。
(说明:虽然附注披露要求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我们建议:对于截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或者已被公布进入股权分置改革名单的上市公司,其改革进行情况同时也应作为重要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中在期后实施的,可作为非调整期后事项予以披露],请注意与年报其他部分中相应披露内容核对一致;对于尚未进入股权分置改革名单的上市公司,报表附注中可以不作此项披露)
7. 关于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处理问题
此方面的要求基本与2004年度一致。
(1) 上市公司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应根据年报准则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进行说明,并在报送年度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的书面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变更、更正的有关说明。会计师事务所的说明应当包括:上述变更、更正的原因;具体的会计处理;如涉及追溯调整的,对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如涉及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是否就相关事项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等。
(2) 与2004年度一样,2005年度继续强调了对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必须按照证监会19号编报规则的规定披露重大事项临时报告。根据该项要求,上市公司在本次年度报告中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对以前年度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即19号编报规则),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前或于年度报告披露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进行提示性披露。与2003年度没有一家履行19号编报规则所规定的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要求相比,2004年度此类情况有所好转,但仍将是年报审查工作的重点,对此应加以关注。
8. 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处理问题
此方面的要求与2004年度基本相同。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和决议所依据的材料;(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发表的意见;(三)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五)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其中“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理由和依据;(二)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若扣除受影响的金额后导致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当明确说明;(三)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另外,根据2004年12月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相关定期报告中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详细说明;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事项进行纠正和重新审计,并在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公司未在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的,交易所将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9. 2005年度继续强调了注册会计师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审核责任,以及必须在报表附注中包含非经常性损益的计算表。本所自2003年度起即已照此执行,因此该条对本所的影响应该不大。另外,上交所还强调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还应当执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特殊行业或业务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说明:这里的“特别规定”主要是证监会在以往年度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发布的一些特殊行业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包括《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第4号—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第5号—证券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第6号—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第10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和《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10. 要求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公司在年报中增加规定的披露内容(上交所上市规则第6.13条)。该要求与2004年度一致。

三、 深交所中小企业板块年报工作的特殊要求
2005年是深交所中小板块上市公司披露年报的第二年。对于中小板块上市公司的年报披露要求,基本上与主板相同,但也存在一些差异;同时与2004年度中小板公司的年报披露要求相比也有较多的细化要求。对此问题说明如下:
1. 关于业绩修正公告问题。公司在披露年报前发现2005年度的净利润为负值,或者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含50%),但未进行业绩预告,或预计2005年度经营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在2006年1月底前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这一点与2004年度中小板的要求是同样的(注意主板此类公告的披露截止期为1月25日)。但是,2005年度还规定:在2006年1月披露年报或年度业绩快报的公司,可以不披露业绩预告和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这一规定是2004年度所没有的。
2. 关于募集资金运用的披露
本部分要求中与2004年基本相同的是:要求公司董事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专项审核的结论性意见在年报全文中披露。如果审核意见为“基本不相符”或“完全不相符”的,公司应披露差异原因和整改措施;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作为年报附件在深交所的指定网站上披露。
本部分要求与2004年度相比的主要差异是披露的形式与2004年度有所不同。2005年度的披露要求是:专项说明在披露年报的同时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2004年的规定是:专项说明在年报全文董事会报告部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中披露,未要求另发临时报告)。
另外,2005年度在年报全文中还要求增加披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的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专户的数量以及各专户的资金余额,未完成募集资金项目的可行性是否发生变化、分年度的后续投资计划和预计建成时间。
3. 如果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了特殊承诺,公司应当按《年报准则》第44条的要求在年报全文“重要事项”部分详细披露有关承诺事项的内容及履行情况。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发行新股等事项导致承诺履行条件发生变化,公司应当披露调整后的承诺履行条件。这是2005年度的新增要求。
4. 公司2005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除了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中作出披露,以及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说明原因,并说明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之外,还需要披露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主板上市公司不要求披露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该项要求与2004年度相同。
5. 2005年继续实施年度业绩快报制度,其内容与2004年度相同。该制度要点如下:
(1) 适用范围: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在2005年3月和4月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2) 披露时间:2005年2月28日前。
(3) 披露内容:2004年度及上年同期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同时披露比上年同期增减变动的百分比,对变动幅度超过30%以上的项目,还应当说明原因。格式应采用深交所规定的统一格式。
(4) 需向交易所报送的资料: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5) 质量要求:无需经过CPA审计,但应经过公司内部审计程序。
(6) 与审定数据的差异处理:在CPA审计的过程中,如确认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与已公布的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的差异在10%以上,公司应立即刊登年报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解释差异内容及其原因。
6. 除上述事项外,中小板公司还有其他一些特殊的披露要求,以下要求多数与我们关系不大。
(1) 与2004年度相同的披露要求:
 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事项。
 在年报全文“董事会报告”部分中增加披露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的有关情况。
(2) 2005年度新增的披露要求:
 在年报全文“董事会报告”部分增加披露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及其他董事按照深交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履行职责的情况。
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2005年度述职报告,应当与年报同时披露在指定网站上。
 公司应当在2005年报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通过互联网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

2005年地方税新政策解析

2005年地方税新政策解析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部分照征城建税
《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5]25号):该文件明确规定“将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建税和教

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同时明确规定“对

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这是2005年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最重要的一个文件。在此之前,对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

业如何计算当期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直存在不同的意见。一方面,我们明确城建税和教育费附

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另一方面我们又明确了对于出口产品退还的

增值税、消费税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而在实行免抵退税方法后,这两者在理解上的分歧

就突显出来。因为这时企业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是用内销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抵减出口货物应退增值

税额后计算的,而出口货物这部分应退的增值税按规定是不退还其已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财税

[2005]25号的出现,解决了这一理解上的分歧。该文件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在日常的操作中,企业应

根据生产企业经国税局审核批准的 “当期免抵税额”作为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并于次

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三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不退还城建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5]72号):“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

随“三税”附征的城建税及其他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此前,对于“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是否一并退还随之附征的城建税及教育

附加,各地政策执行上也不尽一致。针对这种情况,为保证税法的严肃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

发此文予以规范。
为执行相关产业政策,有关增值税的相关中规定很多实行不同程度的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和即征即退政策

。比如对软件企业的超3%税负的部分即征即退、对数控机床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等。需要注意的是

,我们不能将“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与“减免税”概念混淆。此文仅规定“三税”实行先征

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一律不予退(返)还随“三税”附征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对于

由于减免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仍执行《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

定》([85]财税字第143号),即在退还“三税”的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建税。总结一句话,只有按国家

相关政策对“三税”实行减免税的,才能同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当然文中也规定了“除另有规定外”,这个另有规定就比如财税[2005]166号文就规定:“自2005年11月1

日至2006年6月30日,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加强门临开票环节税款征收的措施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的,而增值税和消费税是有国税机关征收的,所

以在国税机关为纳税人代开门临发票时,国税机关一般在开票环节只征收由国税机关管理的税收,对于涉

及到由地税机关管理的税收是否代征,各地做法不统一,加之国、地税之间信息不共享,在一定程度上造

成了税款的,所以国家专门下文明确了这些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

。该文件明确了国、地税两种协调方式,一是委托国税机关代征,二是国税和地税机关信息共享,由地税

机关事后及时征收。当然这里涉及的税种不仅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还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和印

花税。
三、印花税
05年印花税新政较少,主要是配合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的施行而制定,下面我用条块列示的方式将这些

文件输理一下:
(一)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政策
1、股票交易印花税率降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5]011号):该文

件规定从2005年1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原来的2‰调整为1‰。这在一定程度

上降低了证券市场的交易成本。
关注点:证券交易印花税是以股权转让书据为应税凭证的,立据双方当事人应分别纳税。即对买卖、继承

、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双方分别按1‰的税率纳税。
2、配合股权分置改革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就股

权分置中涉及税收政策作了诸多规定,其中有关印花税的政策如下: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

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该规定从2005年6月13日起执行。
目前,针对国内资本市场现状,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活跃资本市场。《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

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003号)中提到要“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稳步解决

目前上市公司股份中尚不能上市流通股份的流通问题”。财税[2005]103号文就是在此背景下制定的。
(二)印花税征管方面的政策
《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70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

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

纳印花税。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期限限额由当地税务

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的规定,修改为“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

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该规定取消了印

花税汇总缴纳的许可证制度,这是结合《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对印花税汇总缴纳管理方法的简化,方便了

纳税人。我们建议纳税人对除账簿等小额贴花外,尽可能地采用印花税汇总缴纳的方法。这是因为现在很

多企业的合同管理人员往往并非会计人员,要让会计人员每月从各部门中收集完整应税凭证资料,再像税

务人员一样精通地进行分别贴花,几乎是不可能的,而汇总缴纳主要种类的应税凭证就可以简化贴花手续

,避免企业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为了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50号)曾经提到核定征收的方法,规定了核定征收印花税的三种情形:(一)未按规

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

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

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

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税务总局的本意是将印花税的核定征收工作作为印花税

征收管理的一种规范和带有惩罚性质的手段,但各地在执行的时候,往往将其作为简化征管过程的一种手

段,如江苏省就规定“纳税人也可申请核定征收印花税”(苏地税函[2004]52号)。因此,纳税人可以在

此基础上做一些筹划。如工业企业在基建期往往需要采购大量设备,而此时的产品销售收入几乎为零,如

果申请购销合同核定征收印花税,可以节省很大一笔税款。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
(一)房产税中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价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

173号):明确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

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这个文件与以前的文件在确定房产原值的原则上有些细微的差异,原来财税地[1987]3号文件所确定的原

则,有两点:一是与房屋主体不可分割;二是是否单独计价。国税发[2005]173号文在此只强调不可分割

,其中对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的判断的改变尤其应值得关注。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用再计入房产原值。对于这部分零配件

,建议在资产项目上单独列示,以便于以后从房产原值中剥离。
注意该文件的执行从2006年1月1日开始。
(二)文化产业政策
为体现对文化产业的扶持政策,2005中央三部委联合下发了两个重要的文件: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

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5]2号)
以上两个文件中涉及三个小税种的税收政策很少,对于我们来讲,注意以下两点就行了:
1、原来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现转制为企业的,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

使用税。
2、对文化单位,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经申请,可以免征城镇土地

使用税和房产税。
另外需注意的是,该政策仅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所有文化单位和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
(三) 家禽行业政策
为应对禽流感的暴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05]166号文,制定了相关税收倾斜政策,主要

体现在国家对家禽养殖业的补贴,在2004年我们也曾制定过类似的政策(财税[2004]4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6号)中涉及地方税种规

定有两条: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

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四)供热企业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0号):对原财

税〔2004〕28号文曾提到对“三北地区” 的“供热企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的作了进一

步明确,总的来说,供热企业在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的时候应注意以下三点:
1、 是指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才能享受,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

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是不能套用上述政策的;
2、享受政策的房产、土地,是指“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对于职工的生活用房等

非生产用房用地是不能免征的;
3、对于供热企业同时兼营非直接供热业务的,应分别核算,按收入比例为权数划分征免税比例。
另外,还应注意该政策执行到2005年底。
(五)救助打捞单位政策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救助打捞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31号)规定:免

征打捞局自用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六)石油储备基地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023号) 对

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予以免征。目前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包括大连、黄岛、镇海、舟山4个储备基

地。
(七)其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68号):对《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所述“填海整治”强调是纳税人的“自行”填海整治,通过

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得享受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94号)
明确机动车辆丢失后,对于已缴纳了车船使用税的机动车辆出现丢失的情况,应当予以退税。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时,应凭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车辆丢失证明,向车辆纳税所在地的地

方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车船使用税一般按年计征,按照文件规定,机动车辆丢失的次月起至纳税年度终了的税款应退还纳税

人,即应退税额=年度已纳税额*(12-车辆丢失月份号)/12
五、资源税
煤炭资源税上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一连发出八个通知(财税[2005]79~86号)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调高河南、

安徽、宁夏、重庆、贵州、云南、福建和山东等8个产煤大省的煤炭资源税。
加上2004年已调高资源税的山西、内蒙古、青海、陕西4省区,至此,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全国27个产

煤省区市中,已有12个调高了煤炭资源税额。而此前,煤炭资源税税率0.3元~5元的税额标准已经近20年

没有调高过。
    国家多次下文调高煤炭业资源税税率,是针对我国原有煤炭资源税额过低,煤炭资源的盲目开采等现

状,采取的税收调控手段。目的是通过提高税率增加煤炭企业成本,避免煤炭开采过程中的“吃菜心”行

为。另外,国家还有意向调高石油资源税的税率。接连上调矿产资源税率,表明了国家对保护矿产资源的

重视。
六、土地增值税
   2005年,国家并没有出台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新政策。但2005年土地增值税中最重要的主题就是加强管

理。在2005年国家关于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大背景下,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要求

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而且这种要求在2005年也得到了很多地方税务机关更多的重视

,这表现在有些没有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地方开始征收土地增值税了,一些地方开始加强对房地产业土地增

值税的预征,还有一些地方进一步开展了房地产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土地增值税预征是目前税务机

关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一种主要方式,但各地制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都比较低,一般对于普通住宅是按销

售收入的1%左右,别墅在3%左右。如果实行最后清算,很多纳税人将要补一大笔税收。税务机关也开始注

意到这一问题,有些地方也开始对房地产行业实行强制土地增值税清算制度,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因此

,我们预测,平时预征,终了结算将是未来土地增值税管理的主要方式,也不排除各地会在实际调研的基

础上进一步提高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对于房地产企业应该要重点关注这一点。
七、契税
(一) 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
 契税也和营业税一样成为国家在2005年通过税收方式来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手段之一。对于居民购买住宅

的契税优惠政策国家在1999年就曾下文进行过明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而2005年国家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5]89号文

中明确:“对个人承受不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不得减免契税。”这里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就是指的是普

通标准住宅。
那财税字[1999]210和国税发[2005]89定义的“普通住宅”和“普通标准住宅”有什么不同呢。财税字

[1999]210定义的“普通住宅”一般是制除别墅、度假村、高级公寓以外的居民住宅,概念比较宽泛,没

有量化标准,实际执行中有一定问题,比如如何定义高级公寓。国税发[2005]89文中对于“普通标准住宅

”则根据国办发〔2005〕26号文件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即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

.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

倍以下。同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

。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二) 支持城镇住房拆迁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436号规定:“

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

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这一政策一方面支持了被拆迁户,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国家的税收

权益。
(三) 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436号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对政府以零地价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

地〔2005〕166号)收悉,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承

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直实际

体现了契税这个税种不同于其他税种的特点,契税实质上是一种行为税,是对具体行为征税。既然纳税人

承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行为就发生了,国家减免土地出让金并不意味这这种行为就没发生,因此不

能因为国家减免土地出让金就不征收契税。
(四) 石油储备基地政策
这个主要涉及的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5]023号),我们在上文中已表述了,具体参照上文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解读(企业版)续一

二 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下岗失业人员范围
具体包括: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4.享
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企业安置的下岗人员需持有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再就业优惠证书。
  (二)商贸企业的具体条件
1.“商贸企业”是指零售业(不包括烟草制品零售)、住宿和餐饮业(不包括旅游饭店)。商业零售企
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并且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
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2.新办商贸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
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3.当年安置下岗人员符合规定比例。
4.与录用的下岗人员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为安置的下岗人员办理养老保
险。
注:①财税[2002]208号文件中的“商贸企业”界定为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
所、柜名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
级市场、零售商店等。财税[2003]133号
②享受税收优惠的新办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一律以工
商营业执照核定或税务登记核定的经营方式为准。宁国税发〔2003〕120号
(三)服务型企业的具体条件
1.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包括从事广告业、桑拿、
按摩、网吧、氧吧的服务型企业。
2.新办服务型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
务型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3.其他条件比照商贸企业标准执行。
注:①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免征营业税范围是指 “服务业”税目(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
)。
②享受税收优惠的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如兼营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服务业税目以外的其
他应税行为的,必须单独核算;如未单独核算的,一律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宁国税发〔2003〕120号
“服务业”税目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1.经济实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⑴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政策性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
⑵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⑶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以上(含30%)。
⑷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其中,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由财政部门或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主辅分
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经贸部门出具证明;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
置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
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
2.国有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范围是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其中
国有控股是指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
的企业。
3.国有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
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的企业划分标准执行。
4.关于企业辅业资产的界定范围。辅业资产主要是与主体企业主营业务关联不密切,有一定生存发展潜
力的业务单位及相应资产,主要包括为主业服务的零部件加工、修理修配、运输、设计、咨询、科研院所
等单位。
相关规定: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不含金融保险业、
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中上述列举的行
业),3 年内免征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  苏国税发〔2003〕101号   
(五)加工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具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加工型劳动就业服务
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者《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其他条件
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六)新办的安置下岗再就业人员企业是指2002年9月30日以后新办的企业。
相关文件:
1.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优惠政策的适用问题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可按规定在财税[2003]192号
文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额税收优惠政策和现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优惠政策中选择一项优惠的政策,但不
能累加执行。苏国税发[2004]97号
2.关于新办、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如何适用优惠政策的问题
2002年9月30日前组建的服务型(商贸)企业,经审核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按现有服务型(商贸)企业适用税
收优惠政策;2002年9月30日后组建的服务型(商贸)企业,经审核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按新办服务型(商贸
)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 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从被认定年度起按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三年的
税收优惠。苏国税函[2004]169号
3、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如何计算的问题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含30%)以上的,并与其
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 上述“原从业人员总数”是指企
业享受3年免税期满当年企业的平均从业人员人数。企业免税期满后未达到规定比例的,从达到比例的年
度起,按照剩余年限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未达到比例的年度视同已享受减免年度。苏国税函
[2004]169号
4、关于苏宁电器售后服务部能否适用居民服务业的税收优惠问题
居民服务业必须是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且主要为居民个人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
的企业。如企业兼营非“服务业”的经营业务或为兼为团体客户提供服务的,应分别核算,按“经营主业
”确定是否享受优惠。苏国税函[2004]169号

三 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所得税优惠
(一)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
》,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二)纳税人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
氧吧外)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其中服务型企业是指
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 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新办服务型企业或新办商业零售企业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认定证明。
(四)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规定比例。
(五)与其签订l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为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缴纳社会保险。
相关文件: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税收优惠问题(财税[2004]93号)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
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
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
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
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
不能超过两年。
上述所称新办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
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
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国办发[2004]10号于
2004年1月20日下发)
上述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上述所称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
,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上述所称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上述优惠政策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予以退还。
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如果企
业既适用财税[2004]93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
但不能累加执行。
四 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所得税优惠
(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认定,报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核的、全民所有制独立核
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新
(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承认其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以及高校举
办的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科研所。★新赠
(三)取得举办方(如政府、教育部门等)举办本学校的有效证明文件或文书、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
以及能够提供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
注:对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取得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技术性服
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 苏国税发〔2003〕101号
五 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所得税优惠
(一)必须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所属的从事科技开发的机构,民营科技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办的进行
科技开发的事业单位。??
注:不符合国民待遇基本原则,和相关文件精神违背例如三新扣除,实际执行估计不会按此规定执行。
(二)取得经有权认定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能够提供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
注: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
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 苏国税发〔2003〕101号
六 高校后勤经济实体所得税优惠
(一)高校后勤经济实体所隶属的高校是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承认其
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
(二)必须在高校后勤体制改革过程中,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具有法
人资格,同时仍以学校为主要服务对象,所取得的收入也主要来源于学校的经济实体。
在高校后勤体制改革之外成立的其他经济实体,不得享受“高校后勤实体”的免税政策。
(三)其收入是为学生、教师、学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享受减免税优惠,其
他收入不得享受。
(四)具有有关高校后勤改革的证明文件。
七 转制科研机构的所得税优惠
(一)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
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 
经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审核批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或进入企
业的科研机构,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
(二)享受优惠的起始时间是转制注册之日。
(三)原科研机构所占的股权比例达到规定标准。
(四)必须具有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批复及经批准的改制方案。
(五)科研机构整体改制后在新企业中所占股权达50%以上。
八 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的所得税优惠
(一)是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勤体制改革后的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的机关服务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包括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核算机关服务单位,如
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衣房、洗浴室、副食品基地(绿化基地)等。
(二)必须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按规定办理了税务登记。
(三)为机关内部后勤保障服务取得的收入,即为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中央各部门机关工作
需要而提供各类劳务与技术性服务后取得的收入。 
(四)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应分别核算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和为机关以外提供
服务取得的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从事经营、服务活动而新办的企业,其所得税优惠具体审批条件
:
1.当年安置分流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
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2.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3.与安置的分流人员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
4.安置的分流人员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为安置的分流人员办理了养老保险。
(六)地方省级党委、政府进行机关后勤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比照以上条件执行。
九 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生产的设备(产品)属于现行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中
所列示的设备(产品)。
(二)能够独立核算、独立计算盈亏。
(三)取得地级市以上(含市级)原经贸委(现发改委)对生产环保设备(产品)和企业的认定证明。
十 林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享受优惠的主体包括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所有企事业单位。

(二)必须是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种植林木、林木种子
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范围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执行。
(三)免税的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能准确
提供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收入核算情况。
十一 渔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远洋渔业企业享受减免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2.必须是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
(二)渔业企业享受减免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2.必须是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近海及内水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不得享受优惠。
(三)国有农口远洋渔业企业和其他国有农口渔业企业从事渔业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征免企业所得
税。
(四)渔业企业能够分别核算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
十二 西部大开发的所得税优惠
(一)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必须是位于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西部地区包括重庆
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
土家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比照西部地区优惠政策执行。
(二)必须是投资主体自建、运营的企业才可享受优惠,单纯承揽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三)能够提供项目业务收入和企业总收入的明细表。
(四)减按15%税率征税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

2.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3.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的证明文件。 
(五)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2.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新办电力企业是
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新办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
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新办
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新办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

(六)民族自治地方定期减免税应提供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七)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
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审核认定。
十三 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所得税优惠
(一)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
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二)取得县级以上共青团组织出具的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公益性活动的证明材料。
(三)取得文化或体育等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十四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必须是生产和装配《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第一批)》范围内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
(二)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年度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50%以上(不含
出口取得的收入)。
(三)必须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
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四)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辅助条件。其中:
1.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企业生产
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生产
人员不得少于六分之一。
2.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
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3.残疾人接待室不少于15平方米,假肢、矫形器制作室不少于20平方米,假肢功能训练室不少于80平方
米。
(五)须提供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及其相关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十五 (★变化)减免税起始时间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相关文件:
1.国税发[1996]0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对新办企业、单
位开业之日有多种提法,为便于各地具体招待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
税人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
业。
2.苏国税发〔2003〕101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
新办企业减免税除另有规定外,统一为纳税人自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之日起开始计算。
3.国税函[2003]1239号《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
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三)规定新办企业应由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资质证书或其他资格证书,并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
条件的,从有关部门据以确认资质、资格的时间起,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在剩余减免税时限内享受企业
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相关文件:关于资质认定时间与享受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如何掌握的问题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政府有权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资质证书,并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新
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从被有关部门据以确认资质的上报资料的所属年度起,享受
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此前的首个获利年度开始起算享受减免优惠时间。
苏国税发[2004]97号
注:解决后置审批带来的税收问题,特别的比如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期间,某一年年审不合格,当年不可
以享受优惠,但合格的年度可以享受但是期限的享受必须连续计算。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解读(企业版)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解读(企业版)

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9  200583

   衔接规定

本办法自200510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相关概念

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征管法》第三条

   减免税分类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报批与备案

相关文件: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征管法》第三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一)报批类减免税

1.基本规定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

2报批资料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2)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3)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3.报批机关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4.报批结果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2)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3)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变化)备案类减免税

1.基本规定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2.备案资料

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

1)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3.备案项目

取消以下项目减免税审批,实行后续管理:

1)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而成立的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的减免税。注:和下列条件冲突。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所得税。

3)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所得税。

4)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植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

5)对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企业,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教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所直属的监狱、劳教企业,2003年底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及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  宁国税发〔2003228

   报告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变化)责任与处罚

1.审批责任

减免税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2.处罚

1)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注:主要按《征管法》63条或64条处理 

2)因税务机关责任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

3)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的,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特殊规定

1.       兼有免税项目应税项目的核算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2.       可以享受未享受减免税的处理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3.       减免税政策交叉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中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措施,对一个企业可能会有减免税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29

 

4.       年度中间开业新办企业减免税处理

年度中间开业的新办企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所得税,其减征、免征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迟至下一年度起计算,并填写《减免税延期执行申请表》。但下一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税,亏损年度应当为减免税执行期限。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苏国税发〔2003101

 

5.       核定征税方式下减免税处理

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纳税人按规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或优惠政策到期后3年内,如出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应追回因享受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不包括2000年1月1日以前享受优惠政策已经期满的纳税人),其中,按规定执行优惠政策尚未到期的,还应按核定征收的方式恢复征税。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03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但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办法计算应纳税款的企业,可按规定适用两档照顾税率。

苏国税发[2004]97

 

6.       境外减免税处理

纳税人境外投资、经营活动按所在国(地区)税法规定或政府规定获得的减免所得税,应区别不同情况不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1)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所在国税法及政府规定获得的所得税减免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所得税进行抵免。

2)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承揽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当国家(地区)的政府项目、世界银行等世界性经济组织的援建项目和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当地国家(地区)政府减免所得税的,可由纳税人提供有证明,经税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所得税进行抵免。

《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财税字[1997116

 

7.       关于清算期间执行优惠政策问题

纳税人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其清算所得有能享受法定减免税照顾。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1997] 191

8.       改组、改制企业减免税政策

企业全部被另一企业、单位承租,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地企业不是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地政策规定。

(国税发[1997]8号通知)

合并、兼并各企业应享受地定期减免税优惠,且已享受期满地,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不再 享受优惠。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税收法规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合并、兼并不符合减免税优惠的,照章纳税。

1.企业分立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照顾。

2.分立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尚未期满,分立后的企业符合减免税税收优惠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减免税至期满。

3.分立前的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条件,分立后已不再符合的,不得继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国税发[1998]97号通知)

企业按照《条例》及其 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不因股权重组而改变。

(国税发[1998]97号通知)

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再资产转让、受让后,其生产经营业务范围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承继其原税收待遇。但其中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不得因资产转让而重新计算减免税期限。

(国税发[1998]97号通知)

9.       汇总纳税企业减免税政策

集团公司所属紧密层企业,合并纳税后仍可享受国家税收法规统一规定的优惠政策。在具体执行时,纳税人于年终向税务机关保送纳税申报表的同时保送减免税申请,先又紧密层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再由核算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据以调整合并纳税地所得税额。

(国税发[1995]062号通知)

附件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

    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原规定: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证明;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单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

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5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新增

6.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新增

7. 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

2.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

3.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和集成电路设计的管理规范,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

4.自主设计集成电路产品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必须是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之内,并取得经中国软件协会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证书。

(四)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是指200071日以后新办的企业。所称的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或超过规定的弥补年限)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所得税减免税的期限,应当从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分析(续二 综合案例分析)

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分析(续二)

综合案例分析
税务代理人员于2002年1月20日受托为B市宏大公司钢帘线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代理纳税申报,经过审查,获得如下资料:
一、 企业有关情况
宏大公司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生产经营情况良好。2001年12月31日股本总额4000万元,固定资产原值200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1000万元,房屋、建筑物600万元、其他固定资产400万元),在职人员610人(其中生产人员500人),主要生产不锈钢丝帘线。
其他有关情况及说明
1、 本例中涉及的金额单位均为万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2、 核定该企业销售税金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增值税核算按现行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各月“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科目均为贷方余额,并按规定结转至“应缴税金——未缴增值税”,2002年1月20日,“应缴税金”各明细科目及“其他应缴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无余额。
3、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企业2001年帐已结,损益表中全年利润总额为3763万元。因上年度亏损,税务机关同意本年度不预缴所得税,于年末终了后45日内一次申报缴纳,然后由税务机关统一汇算清缴。结帐时,企业仍未提取所得税费用。利润表有关数据如下表
项目 金额 项目 金额
主营业务收入 18000 营业利润 3577.98
主营业务成本 12000 投资收益 180.02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50 补贴收入 15
主营业务利润 5850 营业外收入 80
其他业务利润 500 营业外支出 90
营业费用 740 利润总额 3763
管理费用 870 所得税  0
财务费用 1162.02 净利润 3763
4、 城市维护建设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适用3%的征收率
5、 审核企业有关帐册资料,与所得税有关的会计差错和纳税调整项目除下列提供的资料外,其他均无问题,视为全部正确。
6、 实行限额计税工资标准,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工资标准为960元/人.月
7、 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与现行税收政策。
二、 有关资料
1、 审查“短期投资”、“投资收益”等明细帐户,年初“短期投资——国债投资”借方余额20万元,该国债为2000年8月份购入,期限一年,年利率为3%,2001年4月出售国债40%,售价10万元,剩余60%于2001年8月份到期,收回本金及利息12.36万元。“短期投资——金融债券”期初余额15万元,2001年9月份收回本金及利息18万元。企业帐务处理为:
出售国债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短期投资——国债投资     80000(20000*40%)
      投资收益——处置国债收益    20000
到期收回国债:
借:银行存款         123600
  贷:短期投资——国债投资   120000(200000*60%)
    投资收益——国债利息      3600
收回金融债券:
借:银行存款          180000
  贷:短期投资——金融债券    150000
    投资收益——金融债券利息  30000
[解析]
帐务处理正确,无须调帐,但国债处置收益和金融债券利息应征税,到期收回国债取得的利益免征所得税,应调减纳税所得0.36万元
2、“长期股权投资”明细帐反映企业对乙、丙两企业有投资业务,其中对丙企业投资占丙企业实收资本的10%,该项投资系宏大公司于1999年投入,丙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15%,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丙企业投资。2001年4月5日,丙企业宣告分派2000年度利润80万元。4月5日
借:应收股利                         80000
    贷:投资收益                         80000
对乙企业投资情况如下:2001年3月1日,宏大公司以一幢生产厂房投资于乙企业,占被投资单位实收资本的30%。房产原值300万元,已提折旧40万元,评估确认价290万元,未发生相关税费。企业按权益法核算该项投资,投资时乙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1533.07万元,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销。2001年乙企业实现税后利润6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
3月1日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投资成本)      2600000
    累计折旧                                  400000
    贷:固定资产                                300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投资成本)  1999200
   贷: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1999200(15330700*30%-2600000)
12月31日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损益调整)    1500000(6000000*30%*10/12)
    贷:投资收益                                  150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差额       166600(1999200/10/12*10)
    贷:投资收益                                 166600
[解析]
对丙企业的投资,应于企业宣告分派时,即被投资企业帐务上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时,确认股息所得。这部分所得应单独计算补缴税款,首先应调减分回所得8万元,然后计算补缴税款:
应补税款=8/(1-15%)*(33%-15%)=1.69(万元)
对乙企业投资,当年度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收益,不计入投资所得,这部分所得应予次年乙企业宣告分派时再确认。因此,本年度应调减所得额166.66万元
3、 审查“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坏帐准备”等帐户,“应收帐款”期初余额3200万元,期末余额4500万元,“应收票据”期初余额200万元,期末余额150万元,“坏帐准备”期初余额90万元,本期发生坏帐10万元(已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本期收回前期已冲销的坏帐20万元,企业按帐龄分析法提取坏帐准备,提取的范围包括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经计算期末应保留坏帐准备200万元,本期提取100万元。
[解析]
税收规定的坏帐准备扣除限额=[(期末应收帐款+期末应收票据)-(期初应收帐款+期初应收票据)]*0.5%-本期实际发生的坏帐+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帐=[(4500+150)-(3200+200)]*0.5%-10+20=16.25万元
本期实际增提的坏帐准备100万元,应调增所得额=100-16.25=83.75万元
4、 6月30日,公司库存滞销产成品——X   数量500件,帐面单位成本0.5万元/件,估计可回收金额0.4万元,提取存货跌价准备50万元。10月5日,销售产成品——X   200件,每件不含税售价0.6万元,增值税税率17%
6月30日
借: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500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500000
10月5日
借:银行存款                        1404000
    贷:产成品                             10000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0
        其他应付款                         200000
[解析]
6月30日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帐务处理正确。10月5日销售产成品X帐务处理有错误。当存货处置时应同时结转存货跌价准备,借:存货跌价准备
     营业成本
    贷:存货
帐务调整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       200000
    存货跌价准备     2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0000
会计上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得扣除,应调增所得50万元,当存货处置时应按结转数调减20万元。本例,在填制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调增收入120万元,调减营业成本80万元。同时,对存货跌价准备调增所得额30万元。
5、6月20日,公司以产成品与另一企业产成品相交换,换入的产成品作为原材料使用,换出产成品帐面成本50万元,计税价60万元,换入的原材料原帐面成本40万元,计税价50万元,计税价等于公允价,收到补价10万元。双方互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收到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小于25%,公司按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进行帐务处理
非货币性交易收益=10-10/60*50=1.67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000
   原材料                     4337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500000*17%)
  贷:产成品                     5000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0(600000*17%)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      16700
6月25日,公司又将换入的原材料全部对外转让,不含税售价65万元,价税合计76.05万元
借:银行存款                                  7605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6500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110500
借:其他业务支出                             433700
    贷:原材料                                    433700
[解析]
宏大公司应按产成品公允价值与帐面价值的差额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同时对非货币性交易收益不再确认所得,以免重复征税。换入原材料的计税成本应按公允价值50万元确定。出售原材料应转让所得额=65-50=15万元,会计上确认的其他业务利润=65-43.37=21.63万元,差额部分应调减应纳税所得
本例合计调增所得额=60-50-1.67+15-21.63=1.7万元
5、 公司因一时资金周转困难,于4月1日向乙企业借款2500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年利率按10%计算。6月30日公司一次性还本付息2562.5万元,利息全部计入财务费用.税务机关规定,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按8%确定.
[解析]
宏大公司与乙企业存在关联方关系,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4000/2*50%*8%*3/12=20万元
应调增所得额=62.5-20=42.5
6、 4月25日销售一批产品给丁公司,应收帐款120万元,10月31日该笔应收帐款尚未收回,随与丁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丁公司支付100万元银行存款给宏大公司,其余款项不再支付。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200000
       贷:应收帐款                           1200000
[解析]
帐务处理正确。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不得扣除。公司应于该项债权满三年向税务机关申请确认坏帐,然后申报扣除。本例应调增所得额20万元。
8、12月31日,一台设备因遭受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该项资产原值30万元,已提折旧4万元,按资产帐面价值全额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6万元
   借:累计折旧                                       40000
       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60000
      贷:固定资产                                 300000
[解析]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公司可以与该项资产残值处置时,将处置净损失向税务机关申报财产损失获得扣除。本例应调增所得额26万元。
9、“营业外支出”帐户列支税收罚款及滞纳金5.5万元
[解析]
税法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缴纳的罚款及滞纳金不得扣除,应调增所得额5.5万元
10、“销售费用”帐户反映广告费支出350万元、业务宣传费支出20万元。2001年全年产品销售收入18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600万元。广告费扣除比例2%。
[解析]
广告费扣除限额=(18000+600+120)*2%=374.4万元,本期广告费支出可全额扣除,不做纳税调整;
宣传费扣除限额=(18000+600+120)*0.5%=93.6万元,本期发生的业务宣传费支出未超过扣除限额,可以全额扣除,不做纳税调整。

11、“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205万元,审查“预提费用”帐户,发现企业本年度提取业务招待费40万元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400000
   贷:预提费用——业务招待费                    400000
[解析]
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按实列支,不得提取。调帐分录
借:预提费用——业务招待费            4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0000
公司本期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205-40=165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500*0.5%+(18000+600+120-1500)*0.3%=7.5+51.66=59.16万元
应调增所得额=165-59.16=105.84万元
申报所得税时,应调减管理费用40万元,同时在纳税调整项目表中的”业务招待费超支”项目调增105.84万元
12、12月份出口产品一批,应收出口贴息15万元,尚未收到
借:应收补贴款                            150000
    贷:补贴收入                                150000
[解析]
根据财税[2001]120号文件规定,对2001年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15万元。
13、公司聘请某高等院校科研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于10月26日支付服务费3万元,协议规定,该科研人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宏大公司负担
代付个人所得税额=30000*(1-20%)*30%-2000=5200(元)
借:营业外支出       5200
    贷:应缴税金——应缴个人所得税     5200
[解析]
公司计算个人所得税有误,应将支付的3万元视为不含税收入进行计算
令应纳个人所得税为X,则有:
(30000+X)*(1-20%)*30%-2000=X
解之得:X=6842.11万元;经检验20000<36842.11*(1-20%)<50000,说明上述答案正确
应补缴个人所得税=6842.11-5200=1642.11元
调帐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                  1642.11
   贷:应缴税金——应缴个人所得税       1642.11
企业代付的个人所得税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所得额0.68万元(6842.11元)
14、审查“应付工资”帐户,期初余额40万元,本期贷方发生额760万元,借方发生额750万元,期末贷方余额50万元。其中企业福利人员10人,提取工资12万元,并全额发放。
[解析]
由于福利人员工资从“应付福利费”中提取,不影响成本费用,因此,计税工资人数总额不包括企业福利人员,在考察本期提取工资和实发工资时应将福利人员工资剔除。
计税工资扣除限额=(610-10)*960*12=6912000(元)
提取工资数按748万元计算,发放数按738万元计算,应调增所得额=748-691.2=56.8万元。

15、公司分别按14%、2%、1.5%提取职工福利费106.4万元(福利部门人员福利费计入管理费用)、工会经费15.2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1.4万元。审查“其他应付款——应付工会经费”帐户,无借方发生额。
[解析]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691.2*14%=96.77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691.2*1.5%=10.37万元
工会经费由于未划拨至工会,不得扣除
应调增所得额=106.4+15.2+11.4-96.77-10.37=25.86万元
16、两笔应付款项合计金额30万元,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法支付,于期末转入至营业外收入
借:应付帐款         3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300000
[解析]
运用会计科目会计科目有误。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无法支付的
款项应计入“资本公积”科目。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000
    贷:资本公积                                   300000
按现行税法规定,无法支付的款项应作为所得税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项目。在调减当期营业外收入的同时,还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17、2001年1月4日,征用土地一块,支付土地出让金120万元,企业作无形资产管理,按10年摊销,3月份开始在该土地上建造办公用房,先后共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600万元,9月30日达到预计使用状态,并交付使用。由于未办理竣工结算,至2001年12月31日,新建办公房仍未结转“固定资产”科目。公司对新建房屋,既未提取折旧,也未申报缴纳房产税,假设房屋折旧年限按20年计算,预计净残值为5%
1月4日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2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
全年摊销无形资产的综合分录
 借:管理费用                120000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20000
借:在建工程                 600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00
[解析]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该公司应于3月份将土地使用权摊余价值一次性转入在建工程。对新建的房屋应于交付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应转入在建工程的土地使用权金额为:120-120/10/12*2=118万元
应补缴房产税=(600+118)*(1-30%)*1.2%*3/12=1.51万元
应补提折旧=(600+118)*(1-5%)/20/12*3=8.53万元
调帐分录为:
补计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                    1180000
    贷:无形资产                        1080000
        以前年度损益                    100000
补提折旧、补提房产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400
     贷:应缴税金——应缴房产税         15100
         累计折旧                        85300
18、5月份购入一条生产线,在试运行阶段共生产产品2吨,发生成本8万元,销售后共得价款11。7万元
借:在建工程               80000
    贷:银行存款               80000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在建工程                    1000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解析]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因此,上述帐务处理正确。税法规定,企业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征税,本例应按在建工程试运行净收益确认当期所得,应调增应纳税所得2万元。
19、3月份被税务机关检查,对2000年度应计未计收益以及应补各项税费,均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并将该科目金额13万元,结转“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帐户
[解析]
帐务处理正确,不影响本期应纳税所得,不做纳税调整
20、12月1日为全厂生产工人订做工作服两套,共发生金额120万元,税务机关核定的劳保费税前扣除标准为1000元/人.年
[解析]
劳保费扣除限额=500*1000=500000(元),劳保费超支70万元。对此类情形,一般不按比例分摊计算已销产品应调增金额,否则还须调整在产品和库存产成品的计税成本,这将会给纳税调整带来困难。从另一个角度,会计上按120万元计入制造费用,最终将全部影响所得。这一点与计税工资调整的办法相同。本例应调增所得额70万元。
21、宏大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发生经济纠纷,被该公司起诉,并要求赔偿40万元,12月31日,根据法律诉讼的进展情况和律师的意见,认为对原告予以赔偿的可能性在50%以上,最有可能发生赔偿的是35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诉讼赔偿      350000
    贷:预计负债                           350000
[解析]
企业发生的或有损失不得扣除,只有将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时,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税前扣除。本年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万元。
22、宏大公司成立于1998年5月1日,发生开办费用120万元,公司按5年摊销,截止2000年12月31日,已摊销开办费64万元,剩余部分于2001年元月份一次摊销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560000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560000
[解析]
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应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上述帐务处理正确,但按税法规定,开办费应从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本年度允许扣除的开办费应为24万元,应调增所得额32万元。
23、5月份因自然灾害造成原材料净损失32万元,企业记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已于8月31日全部转入营业外支出
[解析]
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应予年末终了后45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获得批准后,可直接扣除,无须再作纳税调整。
24、公司自制设备一台,成本价25万元,无同类售价
借:固定资产                    250000
    贷:生产成本                        250000
[解析]
企业以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处理
应补缴增值税=25*(1+10%)*17%=4.68万元
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68*7%=0.34万元
应补缴教育费附加=4。68*3%=0.14万元
应调增所得额=25*10%-0.34-0.14=2.02万元
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所得税费用=2.02*33%=0.67万元
调帐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58300
    贷: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46800
               ——应缴城建税                3400
               ——应缴所得税                6700
       其他应缴款——应缴教育费附加           1400
25、12月10日因开发新产品,购入一台8万元的测试仪器,已获得税务机关的批准允许在计算本年度所得税时一次性扣除。由于是12月份购入,企业尚未提取折旧。购入时
借:固定资产      80000
   贷:银行存款             80000
[解析]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在税前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应予一次性提足折旧。调帐分录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                 80000
   贷:累计折旧                     80000
企业在申报所得税时,应调增管理费用8万元,对所得额不再调整。
26、公司开业以来各年应纳税所得额如下:1998年为-52万元;1999年为48万元;2000年为-100万元
[解析]
1998年度的亏损可以用1999年度的所得弥补,剩余4万元,以及2000年的亏损额100万元,合计104万元,可以用2001年度的所得弥补。根据2001年赢利情况可初步断定调减所得额104万元。
27、“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本年度通过民政部门向农村小学捐赠30万元
[解析]
企业通过政府、民政部门或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允许在计算所得税时全额扣除,不作纳税调整。
28、审查“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帐户,本期归集的技术开发费60万元,上年度发生的技术开发费40万元,该科研项目已得到税务机关确认
[解析]
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比例=(60-40)/40=50%>10%,允许再扣除本期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的50%,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通过上述帐务调整,本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加12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增加80万元,管理费用减少31.96万元,营业外收入减少30万元,营业外支出增加0.16万元,其中,管理费用=-40-10+10.4+8=-31.96万元
综上:本年度税前会计利润总额应为:3763+120-80+31.96-30-0.16=3804.8万元
纳税调增金额=83.75+30+1.7+42.5+20+26+5.5+105.84+0.68+56.8+25.86+30+2+70+35+32+2.04=569.67万元
纳税调减项目金额=0.36+8+166.66+104+30+15=324.02万元
本年度企业内部经营(不含股息所得)应纳税所得额=3804.8+569.67-324.02=4050.45万元
内部经营应纳企业所得税额=4050.45*33%=1336.65万元
合计应纳所得额=1336.65+1.69(股息所得应补税额)=1338.34万元
29、公司于2000年4月,投资兴建“年产1000吨子午线轮胎用钢丝帘线技术改造项目”该项目已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符合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投资期两年,2000年购置国产设备1000万元,2001年购置国产设备800万元,均取得设备发票。
[解析]
分年度购置的国产设备按照先购入先抵免的顺序进行.
2000年度由于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故2000年度购置的国产设备只能在2001年至2004年抵免
2001年先计算2000年购置的国产设备的抵免额:新增税额=1338.34-0(1999年应纳所得税额)=1338.34万元,大于400万元(1000*40%),可以抵免400万元
再计算本年度购置国产设备的抵免额:新增税额=1338.34-0(2000年应纳所得税额)=1338.34万元,大于320万元(800*40%),可以抵免320万元
抵免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338.34-400-320=618.34万元
三、 要求
1、 扼要提出存在的影响纳税的问题
2、 针对企业错误的会计分录,作出跨年度的帐务调整分录
3、 计算2001年应补缴的各税税额(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并作出补税的相关会计分录
4、 代理填制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
补缴税款分录
1、 补提所得税
应计入损益的所得税=618.34-0.67=617.67万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176700
    贷: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             6176700
2、 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120-80+31.96-30-0.16-617.67=-575.87万元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7587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758700
3、 结转增值税
借: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转出未缴增值税)     46800
   贷:应缴税金——未缴增值税                       46800
4、 补缴各项税费
借:应缴税金——未缴增值税                      46800
           ——应缴房产税                       15100
           ——应缴城建税                         3400
           ——应缴所得税                        6183400
     其他应缴款——应缴教育费附加                   1400
    贷:银行存款                                    6250100
         

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分析(续一)

租赁业务的差异分析(续一)


融资租赁业务的差异分析


我的理解——“实物形式的信贷”、“还本与付息”
相关概念
担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就出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其中,资产余值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未担保余值,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
最低租赁付款额,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种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但是,如果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则购买价格也应当包括在内。履约成本是指在租赁期内为租赁资产支付的各种使用成本,如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最低租赁收款额,指最低租赁付款额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
租赁内含利率,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原帐面价值的折现率
租赁投资净额,指融资租赁中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租赁收益之间的差额
例:甲公司租给乙公司设备一台,租赁开始日为2001年1月1日,租赁期5年,估计经济寿命为5年,5年后残值为0,该设备租赁开始日原帐面价值为20万元,每年租金为47964.24元,年初支付,增量借款利率12%,内含利率为10%,租赁期满,该设备的所有权转让给乙公司。
根据融资租赁确认标准,本例符合其中三项,应作为融资租赁业务处理;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本例为100%;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帐面价值20万元
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每年支付租金*1元即付年金五年期现值(查表)
                =47963.24*4.16986=2000000元
1、 取得时的会计处理
新会计制度规定,融姿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开始日按租赁资产原帐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较低者,作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帐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固定资产       200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39816.2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239816.20
其中,最低租赁付款额=年租金额*租赁期=47963.24*5=239816.20元
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低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以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
[分析]
关于融资租赁租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财税字[1994]009号”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计价”。由于“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应明确承租人分期支付的租金以及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支付额,那么可以它与判定为最低租赁付款额相等。进而推断当承租人租入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不足30%时,租入资产会计入帐价值与计税成本是一致的;但如果超过30%,则会产生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异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资产入帐价值与计税成本不同对以后各期税前扣除金额产生的调整事项;二是税法不认可上述“未确认融资费用”,其在以后各期摊销又产生了影响。
借:固定资产    239816.2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239816.20
如果有在租赁谈判和签定租赁合同过程中承租人发生的,可以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借:有关费用科目,贷:银行存款
2、 使用时的会计处理
每年年初支付租金时: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47963.24
   贷:银行存款                                     47963.24
本例采用直线法计算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也可按租赁准则规定的实际利率法、年数综合法等)
每年摊销额=39816.20/5=7963.24元
各年年末分摊未确认的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7963.24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7963.24
新会计制度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与自有应计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计提折旧时
借:有关费用科目                          47963.24
   贷:累计折旧                                     47963.24
2005年12月31日租赁期满,注销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作
借:累计折旧                             239816.20
   贷:固定资产                               239816.20
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
流转税
根据《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5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规定,对经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所得税
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按规定可提取折旧费。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会计和税收上均允许提取折旧。所不同的是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等均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一点参见“固定资产折旧的差异分析”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规定,金融保险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不按固定资产管理的电脑及其辅助设备,其租赁费可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但最少不得短于3年。
其他税种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98)第30号]规定,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2)、国税函发(1993)第368号文件规定,对于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由于租赁费包括购进房屋的价款、手续费、借款利息等,与一般房屋出租的“租金”内涵不同,且租赁期满后,当承租方偿还最后一笔租赁费时,房屋产权要转移到承租方,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形式,所以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至于租赁期间房产税的纳税人,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出租人
会计准则规定: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帐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两者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据此,2001年1月1日甲公司出租设备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239816.2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39816.20
最低租赁收款额=年租金额*租赁期+未担保余值=47963.24*5+0=239816.20元
2002、2003、2004、2005年12月31日甲公司按直线法确认融资收益7963.24(39816.20/5)
借:未实现融资租赁收益        7963.24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7963.24
甲公司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期确认融资收益
甲公司每年初收到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47963.24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47963.24
经营租赁
承租人:
有关经营租赁,承租企业不需要将有关资产入帐,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
经营租赁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费用;如果其他方法更为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或有租金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出租人
经营租赁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收入;如果其他方法更为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银行存款
计提折旧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累计折旧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税务处理
承租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38条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期,均匀扣除。
出租方: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
按现行营业税法的规定,纳税人收取的租金还应按照“服务业——租赁”缴纳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如属于房产税范围内的企业,还须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其应纳的各项税费均可在税前扣除。
售后租回交易
例1:甲公司为了融资,将一台外购尚未使用的新设备出售给乙租赁公司,然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设备租回。设备帐面成本80万元,出售价100万元,以银行存款收讫,增值税税率17%。按租赁协议确定的租赁价款130万元,另外支付运杂费、安装调试费等20万元。按租赁协议分五年于每年年初支付,该生产线的折旧年限为5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不考虑净残值),租赁期满,该设备转归甲公司拥有。
出售设备给乙公司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递延收益          200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解析]
在税收处理上,虽然税法没有就此作出专门的规定,但按计税的一般原则,在税收征管中会要求按交易的形式而非实质对交易双方按规定征收流转税,如果所涉及的是不动产,应对差额计征营业税。同样在企业所得税纳税处理上,售后租回业务也应当明确划分为销售和租赁两项业务。这样,销售方(即现在的承租人)应将资产的售价与帐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一次性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采取会计核算中记录递延收益的办法。因此,当租赁资产按高于资产帐面价值出售时,应按“递延收益”金额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反之则应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租入设备
借:在建工程          130000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300000
借:在建工程                    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资产交付使用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1500000
    贷:在建工程                        1500000
每期(分5期)支付融资租赁费时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260000(1300000/5)
     贷:银行存款                               260000
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                        260000
    递延收益                        40000(200000/5)
   贷:累计折旧                            300000(1500000/5)
[解析]
1:在这种方式下,销售方(即现在的承租人)对资产出售价格与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无论售价高或低于资产的帐面价值)不确认为当期损益,而予以递延,并按该项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2、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时,如果租赁资产是按高于资产帐面价值出售的,则会计核算中所记录的融资租入资产入帐价值也会高于原帐面价值,导致以后各期折旧费用的虚增,故分摊的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应调减折旧费所对应的成本费用帐户发生额,借:“递延收益——为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融资租赁)   贷: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折旧费;反之则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与上述会计处理不同的是,由于承租人已在销售环节一次性全额计算了财产销售所得或损失,因而当承租人在会计核算中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时,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对借记“递延收益”的金额,由于增加的会计利润,故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反之,对贷记“递延收益”的金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租赁期满,资产产权转归企业
借:固定资产——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1500000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1500000
例2:上述甲公司以经营租赁方式将设备租回,租期二年,年租金12万元,于每年年初支付。
出售设备给乙公司
借:银行存款        117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递延收益        2000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每年年初分两期支付租金时
借:递延收益               100000(200000/2)
   制造费用                2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


固定资产成本的差异分析


以债务重组方式换入固定资产计价的差异分析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的固定资产,按应收债权的帐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帐价值。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帐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帐价值
(2)、支付补价,按应收债权的帐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帐价值
税务处理
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的固定资产,按换入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作为计税成本。涉及补价的,也按上述原则处理。
     债务人放弃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处理,按照所放弃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的差额,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如果企业已经对该项固定资产提取了减值准备,则在按上述方法计算资产转让所得的同时,还需扣除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其理由是,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属于时间性差异,提取减值准备只会暂时影响各年度的会计利润,当处置该项资产时,已经提取的减值准备必须随同资产帐面余额(固定资产净值)一并结转。由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提取期已经作了纳税调增处理,因此,在处置该项资产时,需要作纳税调减处理,否则会重复计算所得。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6号令第四条规定:“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者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的处理,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资产有关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固定资产计价的差异分析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以非货币性交易的固定资产,按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作为入帐价值。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入帐价值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帐价值
    如何理解准则中的“相关税费”?在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出资产应支付的税金通常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附带产生的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那么,哪些税金应计入换入资产的入帐价值?我认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应计入;应付的所得税属于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不应计入;印花税计入管理费用,非货币性交易的印花税也不例外;城市维护建设税严格地讲应按比例分摊,如金额小,可否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税务处理
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涉及补价的也按上述原则处理。非货币性交易双方均需作视同销售处理,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如果换出的资产提取了减值准备,在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的同时,还须对会计上结转的减值准备金额作纳税调减处理。
目前税法并未说明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单(多)项资产,计税成本怎样确定?以上只是推理,让我们看看下面的例子
例:甲公司以一批帐面价值8万元、公允价值(不含税)为10万元的存货与以公司一批帐面价值为8.5万元、公允价值(不含税)为10万元的存货相交换,双方换入资产仍作为存货管理和使用,并互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为17%,并假设计税价格与公允价值一致。
现就甲公司进行实例分析
甲公司换入资产入帐价值=80000+100000*17%-100000*17%=8000元
由于税法规定此项交易为视同销售行为,甲公司当期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00000(公允价值)-80000(帐面价值)=20000元
假定甲公司此后又将资产以10.5万元的不含税价格售出,此时又产生会计利润为:
105000(售价)-80000(资产入帐价值)=25000元
由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以会计利润为基础,当期应纳所得税额又增加2.5万元。甲公司前后两次交易,最初流出资产的成本为8万元,最终获得的收入为10.5万元,真正的所得只有2.5万元,但按现行的会计处理则产生4.5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什么会产生这一结果?问题就在于第一次非货币性交易中,会计处理对换出资产不确认销售。同时对换入资产入帐价值以换出资产帐面价值为基础,导致日后结转成本或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所依据的资产价值水平为第一次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将通过两次交易而产生的收益全部于第二次交易时确认;而税法则对第一次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计征所得。为此,本着税收征管不重不漏的原则,税法应明确规定,企业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单(多)项资产入帐价值按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确定,并以此作为换入资产日后结转销售成本、或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的依据,与会计计量结果之间的差异相应地作纳税调整。这样的规定也与整体资产置换或转让交易中应税重组换入资产入帐价值的处理原则相一致。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计价的差异分析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帐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帐价值。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等于或小于30%,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计价。应当说,租赁准则实施后,对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应与租赁准则确定的“最低付款额”相一致。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的计价分析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1999)171号]的规定,从1999年9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投资项目,在国内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设备,可以在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退还购进国产设备支付的增值税。
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以上。
国产设备是指我国境内生产的设备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适用增值税税率
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应按以下计算公式,由主管税务机关补征其已退税款入中央库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
其中,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折旧,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因采购国产设备而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冲减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按照此项规定,企业在计提折旧时,应按照冲减增值税后的固定资产原值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


固定资产折旧的差异分析


计提折旧范围的差异分析


折旧范围的差异表现在以下三点
(1)、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包括无形资产)
由于企业没有支付任何代价,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就不能扣除任何折旧费用,因此,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为零。虽然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在再转让或处置时要就捐赠确认的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盘盈的固定资产有的要转入营业外收入,但企业所得税本身原则上不构成任何资产的成本。而会计上按照财务核算的配比原则,则允许对受赠资产提取折旧。《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当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入帐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按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另:“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
(2)、接受投资或因合并、分立等改组中接受的固定资产。根据《扣除办法》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方面确定成本的原则是,只有当接受的固定资产中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已经实现,才能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有关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否则,只能以固定资产在原企业帐面的净值(投资或改组业务发生前)为基础确定。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已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的,不得扣除折旧费用。
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的差异分析
新制度不再明确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率。这一点税法是不能承认的。《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
《扣除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 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 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率不得高于5%。
     企业应将可折旧资产的计税成本(可能与会计上的帐面净值不同,会计帐面净值可能因改组等原因进行评估调整)结合上述折旧年限和残值率,计算出按税法规定可扣除的折旧费用,然后与会计财务中已计算的折旧进行比较,其差额的部分应调整当期所得。


折旧方法的差异分析


新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扣除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中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计算原则上采用直线折旧法。对促进技术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另外,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规定,企事业单位购置的软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经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可缩短为2年。
如果企业提取折旧的方法和税法的规定不一致,则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折旧扣除台帐”进行管理。
例:某工业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对两台易损设备采用年数总合法加速折旧。设备A原值200万元,B50万元,均为1999年12月份购置并于当月投入使用,会计折旧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率为5%。会计采用直线法、年末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按税务折旧额计算。
设备A2000年—2004年各年的会计折旧额=200*(1-5%)/5=38万元
2000年—2004年税务折旧额分别为200(1-5%)*5/15=63.33万元、50.67、38、25.33、12.67万元。设备B的折旧计算方法同上。
各年纳税调整额=当年会计折旧额-当年税务折旧额
2000年台帐如下表(其他年份略)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纳税调整台帐(2000年1——12月)
                                          单位:万元
资产名称 原值 会计折旧年限 本年折旧额 累计折旧 税务年限 本年折旧额 累计折旧 纳税调整额
设备A 200 2001.1-2004.12 38 38 2001.1-2004.12 63.33 63.33 -25.33
设备B 50 2001.1-2004.12 95 95 2001.1-2004.12 15.83 15.83 -633
…        
合计 250  47.5 47.5  79.16 79.16 -31.66
附注:1、该企业会计折旧方法为直线法
     2、该企业税务折旧方法为年数总合法
固定资产修理与改良的差异分析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理,大修理可以采用预提或待摊的方式核算。大修理费用采用预提方式的,应当在两次大修理间隔期内各期均衡地预提预计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并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大修理采用待摊的方式的,应当将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平均摊销,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限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扣除办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以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而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必须资本化。《办法》规定,尚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可增加固定资产原值,并适当延长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对于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办法》规定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对于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因为资产的所有权归出租方,承租方发生并承担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只作为递延资产处理。
会计实务中是作日常修理还是作大修理,主要是根据会计人员作出职业判断,而扣除办法则给出了定量分析指标,比较易于操作。《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寿命延长2年以上;
(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例:某公司于2000年12月15日购入汽车一辆,原价21万元,预计使用年限5年,预计净残值10000元,按直线法计提折旧,20001年计提折旧40000元,由于使用管理不善,卡车严重破旧,估计可回收金额60000元,尚可使用2年,预计净残值不变。
2001年12月31日应提取减值准备:(200000-40000)-60000=100000元
借: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0000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00000
税务处理: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扣除。若2001年会计利润总额为900000,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应纳税所得额=900000+100000=1000000元
应纳所得税额=1000000*33%=330000元
2002年按照改变后的折旧年限,重新计算应计提的折旧额,按未来适用法进行帐务处理。应提折旧=(60000-10000)/2=25000元
12月25日,公司将该设备对外出售,取得价款500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45000
    累计折旧                   65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00000
   贷:固定资产                        210000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
    贷: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清理收益            5000
税务处理:处置固定资产结转的减值准备应作纳税调减处理,假设2002年会计利润总额为195000元,扣除纳税调整项目100000元,则应纳税所得额为95000元,应纳所得税额31350元。


无形资产的差异分析


无形资产入帐成本的差异分析


1、 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方式换入的无形资产
会计
换入资产的入帐成本=应收债权的帐面价值+相关税费
或者=应收债权帐面价值-补价+相关税费(收到补价)
或者=应收债权帐面价值+补价+相关税费(支付补价)
税法
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相关税费
或者=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补价+相关税费(收到补价)
或者=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补价+相关税费(支付补价)
这样做的理由是:债务人以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帐面价值的差额确认资产转让所得。这是不重复征税的体现。
6号令规定:债权人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2、 以非货币性交易方法换入的无形资产
会计
换入资产的入帐价值=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相关税费
或者=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应确认的收益-补价+相关税费(收到补价)
   =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帐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或者=换出资产帐面价值+补价+相关税费
税法
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相关税费
理由是,放弃无形资产的一方,以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帐面价值的差额确认资产转让成本,其评估增值的部分已经实现
3、如果是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会计上应按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帐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接受投资的无形资产不作区分,无论是接受投资,还是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的无形资产,均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也可以这样理解,对投资方来说,属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处理,按照公允价值减去原帐面价值的差额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因此,在税收上接受投资的一方应按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计税成本。


无形资产摊销的差异


会计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而〈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无形资产减值的差异


当无形资产预计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预计可回收的金额低于其帐面价值时,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或者计提减值准备。如果属于一次性转入“管理费用”,同时注销“无形资产”的情形,税收上应按“财产损失”处理。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税前扣除;如果属于提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形,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对于第一种情形,可直接对注销的无形资产调增所得。对第二种情形应区别情况处理:如果是第一次提取减值准备,则应将“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减值准备”科目的金额调增所得额;如果是连续年度提取减值准备,那么,在增提减值准备的年度,应对增提的金额调增所得,在减提减值准备的年度应调减所得,否则会造成重复计算;当处置已经提取了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时,会计上按无形资产价值(而不是无形资产帐面摊余价值或帐面余额)结转,已经提取减值准备的金额又转移到当期损益。因此,应当对以前年度已经调增所得的减值准备金额作纳税调减处理,否则又会造成重复征税。
例:某企业将拥有的一项专利权出售,取得收入150000元,应缴营业税7500元。该专利权的帐面余额为123760元,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为4500元。会计处理为:
借: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4500
    银行存款                              150000
    贷:无形资产                               123760
        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23240
        应缴税金——应缴营业税                    7500
税务处理:调减应纳税所得4500元。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5号  也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作相反的纳税调整;上述资产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按提取准备前的帐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金额。这就证明了上例处理正确。
同时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证明已发生了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回收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应确认为财产损失。”
何谓“永久性和实质性损害”呢?
规定:当无形资产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 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并且已无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
2、 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
3、 其他足以证明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
以无形资产抵偿债务、对外投资或换入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差异
以无形资产抵偿债务,会计上按债务重组准则处理。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换入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会计上按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规定处理。税收上,两种情况均需按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帐面价值的差额确认资产转让所得


纳税人放弃权益的税务处理


一、 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
二、 查增所得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三、 查增所得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四、 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对投资抵免所得税的影响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3号]规定,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计入查补税款隶属年度投资抵免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基数,但不得计入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五、 未经报批的财产损失不得扣除
六、 超过规定期限报批减免税
税法规定,纳税人符合所得税减免条件的,申请减免水至迟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超过规定时间作自动放弃权益处理,税务机关不再受理。


财务费用的差异分析


 借款费用资本化
企业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是指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借款折价或溢价的摊销额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因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包括手续费等。
例:甲公司2001年3月1日购买一台设备,该设备价款分三次支付,3月1日支付100万元,3月10日支付60万元,三月十五日支付40万元,该设备于3月30日安装完成,可以投入使用。为购买该设备甲公司于3月1日借款140万元,年利率为12%,3月10日又借款60万元,年利率15%。
(1)、计算累计支出的加权平均数
累计支出的加权平均数=100*30/30+60*20/30+40*15/30=160万元
(2)、计算加权平均利率
借款本金的加全平均数=140*30/30+60*20/30=180万元
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140*12%*1/12+(60*15%*1/12)*20/30=1.9万元
加权平均利率=1.9/180*100%=1。0556%
资本化金额=160*1。0556%=1。6889万元
月末帐务处理
借:财务费用                     2111
    在建工程                    16889
   贷:预提费用——利息                 19000
例:甲公司为建造一座车间于2001年1月1日向银行借入一笔期限为18个月的专门借款800万元,年利率为5%;2001年3月1日又为此而以平价发行的方式发行债券1800万元,年利率为6%,期限三年,债券承销人收取20万元的发行手续费,直接从发行收入中扣除。
2001年甲公司向建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承包价款的金额和时间为:2月1日600万元、4月1日1200万元、11月1日600万元。该车间的实体建造活动自2001年1月15日开始,于同年11月30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于12月31日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甲公司每季度计提应付利息一次
甲公司2001年计算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及帐务处理如下(计算时以月数为权数)
第一季度
当季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开始日为2月1日
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800*2/3+1800*1/3=1400万元
注: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每笔专门借款本金*每笔借款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专门借款当期发生的利息之和=800*5%*3/12+1800*6%*1/12=19万元
加权平均利率=19/1400*100%=1.3571%
注:加权平均利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或-)折价(或溢价)摊销额)/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100%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600*2/3=400万元
注: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 [每笔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一季度利息的资本化金额=400*1.3571%=5.43万元
注:每一会计期间利息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
该金额小于一季度实际发生的利息19万元,差额部分计入财务费用。另外,甲公司将发行债券的手续费20万元予以资本化
借:在建工程——借款费用           254300
    财务费用                       135700
    贷:应付债券——应计利息                    90000
       长期借款——借款利息                    100000
        银行存款                                200000
注: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汇兑差额应当开始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1)资产支出(只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已经发生;(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须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主要包括如下工作:
第一, 资产的实体建造工作。例如主体设备的安装、厂房的实体建造等。
第二, 实体建造之前进行的技术性和管理性工作。如在开始实体建造之前进行的计划制定、工程设计、为获得政府有关部门许可而进行的工作等。
在上述三个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才能开始资本化,只要其中有一个条件没有满足,就不能开始资本化。
第二季度
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800*3/3+1800*3/3=2600万元
专门借款当期发生的利息之和=800*5%*3/12+1800*6%*3/12=37万元
加权平均利率=37/2600*100%=1.423%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600*3/3+1200*3/3=1800万元
一季度利息的资本化金额=1800*1.423%=25.62万元
借:在建工程——借款费用           256200
    财务费用                       113800
    贷:应付债券——应计利息                    270000
       长期借款——借款利息                    100000
第三季度
与第二季度相同
第四季度
加权平均利率仍为1.423%
由于11月30日该车间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故第四季度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对应的时间仅为2个月,则:
累计支出加全平均数=600*2/3+1200*2/3+600*1/3=1400万元
该季度利息资本化金额=1400*1.423%=19.92万元
借:在建工程——借款费用           199200
    财务费用                       170800
    贷:应付债券——应计利息                    270000
       长期借款——借款利息                    100000
以后期间的长期借款利息和债券利息均计入财务费用
通过上述会计处理可以得出,债券利息和长期借款利息计入2001年度“财务费用”的金额合计为:
135700+113800+113800+170800=534100元
目前,税法对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如果仍按原行业制度中的办法处理,上述534100元不得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由此而导致的差异不仅表现在2001年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34100元,更重要的是,若计税时要求将其作资本化处理,则该车间作为“固定资产”的会计入帐价值比计税成本低534100元,在以后数十年的固定资产折旧期间内又要逐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十分烦琐。故而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方面,税收政策是否应尽可能与会计准则保持一致?这不仅是为了降低核算成本,也确实是因为会计核算中的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与累计支出甲权平均数挂钩,符合经济事实,是科学而合理的。


差异分析


1、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高于按照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3、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4、 企业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在会计上不予资本化,直接计入财务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对已计入损益的金额应当进行纳税调整,在投资转让时,应将投资资本化利息和投资帐面成本在转让收入中一并减除,以此确认投资转让所得。而在“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在税前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几点说明:
(1)、《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这一政策与新制度规定相同
(2)、借款费用准则中对资本化暂停和停止资本化的规定,在借款费用的税务处理上同样适用
(3)、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利息支出,已按技术开发费在“管理费用”帐户归集的,直接扣除,不予资本化。其他除非明确指明用于开发无形资产,一般情况下也不予资本化
(4)、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除购置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而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外,计入开办费。由于新制度要求对开办费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计入损益,而税收上要求从开始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在不少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故应将其列入纳税“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一并作纳税调整。
(5)、《办法》第三十四条对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间仍确定在“有关资产交付使用时”,借款费用准则确定停止资本化的时间在“有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尽管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但是,借款费用准则出台后,税收上对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间的确认应与准则保持一致。这不仅是从便于操作的角度考虑,更重要的是准则规定的停止资本化的时间更为合理,同时减少了纳税人利用此避税的机会。事实上,在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编写的《税前扣除与投资改组业务所得税问题解析》(兴界图书出版社2001年2月出版)一书中,对借款费用资本化也是引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这一暂新的概念。


其他收入的差异分析


一、 技术转让费的差异分析
税法规定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交纳所得税。
二、 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的差异分析
例:某企业购入一条新的生产线,在试运行阶段共生产饮料2吨,发生成本80000元,销售后共得价款117000元
发生成本时
借:在建工程       80000
    贷:银行存款            80000
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在建工程           1000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      17000
差异分析
税法和新会计制度对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的处理是不一致的。
三、 无法支付的款项
企业会计制度第82条规定,债权人豁免的债务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核算。这一规定,改变了从前将无法支付的款项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的做法。而所得税法规定,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征税。在申报所得税时,须将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作调增所得额处理。


商品销售收入的差异分析


新会计制度改变的以往分行业会计制度对收入的确认采取列举式的规定,仅仅给出了4条判断标准:
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第一、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购货方;
第二、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第三、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第四、 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由此可见,会计上注重的是“风险和报酬的转移”。风险是指商品由于贬值、损坏、报废而造成的损失。报酬是指商品中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这里所说的“风险和报酬”是与商品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那些次要的风险和报酬不影响收入的确认。
例:甲企业销售乙产品117万元,同时获得银行支票一张,发票提货单已交付客户,并承诺客户可随时到仓库提货,客户尚未提货。
这个例子客户已取得商品的所有权,虽然没有提货,但与乙产品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客户,甲企业不再对该商品实施控制,只要客户信誉良好,预计支票兑现不成问题,相关的经济利益可以流入企业,甲企业可以确认收入的实现。
借:银行存款                   1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上例中如果根据合同规定,客户必须到仓库验货才接受该批产品。虽然甲企业已收到支票,也开具了发票,但是客户可以随时以该批产品未达到质量要求为由,拒绝接受这批产品,那么这时与乙产品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还未转移给客户,除非甲企业有足够的理由证明这批产品的质量符合客户的要求,并且能合理地证明客户不会拒收这批产品,否则甲企业这时还不能确认销售收入。
确认收入的另一个条件是企业是否仍然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或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确认收入还有一个条件是“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留入企业”如果该利益不能流入企业,那么相应的该笔销售也不能确认为收入。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主要包括销售商品所形成的直接或间接获得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其他资产。对这个确认收入的条件一般是谨慎使用的,如果一个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客户承诺付款,一般就可以确认收入,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经济利益不能流入企业,就应该确认收入。
上述四个条件非常典型地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其中,“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是一个实质性前提。另一个条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留入企业”是一个实质性的结果,这里“经济利益”即可能是货币性利益,又可是非货币性利益。
企业销售商品业务活动中,移交货物、开具销售发票、订立合同等法律形式并不直接构成确认会计收入的标准,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均要求会计人员运用职业判断,分析一项销售是否在实质上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
例:甲企业销售乙产品117万元,商品成本80万元,同时获得银行支票一张,发票、提货单已交付客户丙,客户丙已经提货。这时,甲企业得知由于客户丙违法经营被政府处罚,银行帐户已被冻结,收到的支票无法兑现。因此,甲企业就不能确认该笔销售的收入。
借:发出商品                     80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同时
借:应收帐款                          170000
   贷: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确认收入的最后一个条件是“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收入和相应的成本无法计量当然就不能确认,否则,就无法配比,不符合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这种情况有预收货款、订货销售等。例如,甲企业收到一笔订单及40%预付款,但没有现货,必须加班生产,这时由于与收入有关的成本无法计量,因此,也不能确认收入。
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没有原则性的规定,但作了列举式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单位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视同销售货物,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税法在确认收入时往往“形式重于实质
1、 重“索取凭证”
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凭证的当天”。
2、 重“合同”
如〈增值税暂行条例〉、〈消税费暂行条例〉中均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 重“结算手续”
上述暂行条例均规定:采用托受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 重“物 的移动”
如条例还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在实务中,如果发出货物的时点先于合同约定的交货时点,则以货物发出时点为准;反之,如果货物发出的时点晚于合同约定的交货时点,则按合同约定交货时点确认纳税义务。
〈〈消税费暂行条例〉〉还单独规定: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税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新会计制度和税收对收入的确认时间上的规定差异很大。新会计制度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出发,侧重于收入实质性的实现。这是由于会计核算是从某个具体的会计主体出发,要正确反映该主体的经营情况,而且由于激烈的竞争,企业注重谨慎性是理所当然的。而税法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对某个企业来说某个收入可能还未实现,但从整个社会角度来说其价值已经实现了。税法通常将计税收入确认为“有偿”或“视同有偿”。税法是不考虑收入的风险问题的,因为这属于企业经营风险,由企业的税后利润来补偿, 国家不享有企业的所有利润,因此,也不该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税法也通常不考虑继续管理权问题,这也属于企业内部管理问题,国家不对企业内部管理产生的问题负责。至于收入和成本的可靠计量问题,税法也给予了足够的重视,税法利用国家权力可以强制性的估计收入和成本的金额,这样可以保证公正性和降低征税成本。正是由于新会计制度和条例与细则出发点不同、目的和角度不同,造成两者对收入的确认产生了较大的差异。


售后回购


所谓售后回购,是指企业在销售资产的同时又以合同的形式约定日后按一定价格重新购回该资产。
售后回购业务从本质上看是一项融资业务,且在形式上的销售发生后,一般仍然保留对资产的控制权和管理权,因而不符合销售确认的条件,在会计核算中不确认收入。
税法中虽未对售后回购业务作出一个明确的规定,但对其中部分类型业务的涉税处理规定了具体办法。在“国税函[1999]144号”文中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购房者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将商品房卖给购房者;同时,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在一定时期后,又将该商品房购回的,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购房者均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比照该文件的基本精神,加之税法有注重形式的特点,因而在税收征管中对售后回购业务一般都视同销售,对双方均予以计税。如果售后回购的是一般商品,征收增值税;如果是不动产,征收营业税。还有人认为,对双方售价高于资产帐面价值的部分还要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售后回购如何征税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例:某房地产公司2000年1月将一栋已开发的办公楼销售给某工商银行,售价为5000万元,款项已经存入银行,该办公楼的建筑成本为4500万元。合同规定,2003年1月,房地产公司将该办公楼重新购回,回购价为5600万元
[分析]
从财务会计的角度看,这项交易的实质是房地产公司将房地产做抵押,向工商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应支付利息600万元,其所售房地产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留在该房地产公司,该房地产公司对售出的办公楼仍可以实施控制,这说明此项销售没有完成,不能确认收入。因此,房地产公司应作如下帐务处理:
(1)销售办公楼时
借:银行存款     50000000
    贷:应付帐款——工商银行     50000000
(2)每年末预计利息费用200万元
借:财务费用                             2000000
    贷:应付帐款——工商银行                    2000000
(3)2003年1月房地产公司回购办公楼时
借:应付帐款——工商银行                56000000
  贷:银行存款                              56000000
[分析]
售后回购业务在会计上核算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视同融资作帐务处理,但在税收上不承认这种融资,而视为销售、购入两种经济业务。事实上,企业在销售时还需要按规定开具发票,并收取价款,这本身已构成计税收入的实现。因此,上述房地产公司在销售房屋时,应按规定的税率计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应交营业税=50000000*5%=2500000元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2500000*7%=175000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2500000*3%=75000元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应按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程序进行,即将售价5000万元填入“销售(营业)收入”栏目中,将成本4500万元填入“销售(营业)成本”栏目中,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填入相应的“税金”栏目中,据以计算应缴的企业所得税。


提供劳务收入的差异分析


同以往的分行业会计制度不一样的是新会计制度对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作出详细的规定,并根据是否跨年度分别进行规定:
1、 不跨年度的劳务收入的确认
按完成合同法,即在完成劳务时按合同、发票金额确认收入。
例:甲企业为乙企业提供为期两个星期的加工铸件的工业性劳务,当月完成并验收交货,收款11700元。参照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原则,可以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2、 跨年度的劳务收入的确认
又分为以下两种情况需要区别处理
(1) 在资产负债表日(一般是12月31日),劳务的结果可以可靠地估计,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劳务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的标准如下:第一、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二、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第三、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才可以认为劳务的结果是可以可靠地估计
例:甲船厂接受一份2年的造船合同,总金额为2000万元。根据合同规定第一年完成40%,第二年完成其余60%。第一年发生实际成本30万元,第二年发生实际成本40万元。第一年末付100万元,其余100万元工程结束后付清。
第一年末企业按计划完成40%的任务,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可以确认收入,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第一年年末应确认的收入是68.38万元(200*40%/1.17)
借:银行存款                        500000
    预收货款                       3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838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6200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00
    贷:相关帐户                          300000
(2) 在资产负债表日,劳务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分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 如果预期的劳务成本可以得到补偿,企业应从稳健性原则出发,仅将已发生并预期或已经获得补偿的金额确认为劳务收入,并按相同的金额结转成本。这种处理方法不产生利润
如果第一年末企业未完成计划,客户以此为由要求到完成原计划40%再付款,并出具付款承诺书,而且由于技术原因无法预测完工程度,因此按第一年实际成本30万元确认收入25.64万元(30/1.17)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64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3600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00
    贷:相关帐户                          300000
第二、 如果预期的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金额确认为劳务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实际劳务成本结转成本。这种处理方式一般会产生亏损
假设企业第一年顺利完成任务,但得知客户由于经营不善已经破产,很可能已无力付款,企业经过努力收回货款20万元,这时,企业可确认收入17.09万元(20/1.17)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09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9100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00
    贷:相关帐户                          300000
差异分析
与新会计制度相比,税法对劳务收入的规范比较简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下列经营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 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2、 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由此可知新会计制度和税法对不跨年度的劳务收入的确认是一致的,而对不跨年度的劳务收入的确认是有区别的。其区别在于税法不承认谨慎性原则,因为企业之所以采用谨慎性原则是因为存在经营风险,而这种风险与国家无关,国家不可能替企业来承担这种经营风险。因此税法规范劳务收入确认是没有考虑谨慎性原则的,只要是企业从事了劳务就必须确认收入。
如上例:如果第一年末企业未完成计划,客户以此为由要求到完成原计划40%再付款,并出具付款承诺书,这时按税法要求仍需按原计划40%确认收入,即按税法确认68.38万元的收入,虽然帐务处理仍然按上述分录做帐,但在填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仍需调增收入42.74万元(68.38-25.64)
再如: 假设企业第一年顺利完成任务,但得知客户由于经营不善已经破产,很可能已无力付款,企业经过努力收回货款20万元,这时还需要按税法确认68.38万元的收入,具体会计和税法处理同上。如企业没完成40%,仅完成30%,那么就需要按30%来确认收入了。
另: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以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因此,在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劳务(已确保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业务活动中,其会计收入与计税收入确认的时间已逐渐趋于一致。


代销收入的差异分析


新会计制度对代销收入分为两类:一是视同买断;二是收取手续费
税法对代销这种销售形式有严格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均视同销售”,同时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确认收入”,也就是说,税法只承认上述的第一种形式,对第二种收取手续费的形式,税法是不予确认的,仍然按销售货物征收税款。
例:甲公司和乙公司签定一份代销协议,委托乙公司代销一批电视机,规定销售价格为2000元/台,每台甲公司付给乙公司手续费20元,每月乙公司开具一份代销清单给甲公司,当月甲公司发货2000台电视机,当月乙公司销售1500台,月底乙公司开具代销清单转交给甲公司,同时将扣除手续费后的余款电汇给甲公司
借:应收帐款          35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1500*20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0
支付手续费
借:营业费用             30000(1500*20)
    贷:银行存款(应收帐款)      30000


“视同销售”业务的差异分析


“视同销售”是指企业或纳税人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业务核算,而在会计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增值税视同销售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包括配购股票),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3)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5)设有以上两个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同一县(市)以外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6)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货物;(7)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并返还的包装物押金;(8)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方式换出资产;(9)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债务重组方式之一);(10)在建工程试营业销售的商品
注意:根据现行会计制度,下列行为会计上应作为销售收入处理:(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以买断方式销售代销货物;(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4)以旧换新(会计上不作为非货币性交易);(5)还本销售。
消费税视同销售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有: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与奖励等方面。


营业税视同销售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有:(1)单位或个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2)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3)转让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时,在转让股权时视同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征税;(4)以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会计上作预收帐款处理,但须在收取款项时缴纳营业税


所得税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财税字[1996]79号文件和《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有:
(1)、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
(2)、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果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应作为收入处理;
(3)、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4)、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应视为按公允价值销售非货币性资产
从上一条的内容来看,视同销售的“非货币性资产”远不限于“自产产品”了。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中又明确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视同销售业务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视同销售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有关税法作了明确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于货物移送使用的当天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八条规定:(1)单位或个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于收讫营业额或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时确认视同销售收入;(2)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或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于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当天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于资产负债表日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视同销售计税金额的确定
视同销售一般按下列顺序确认计税金额
(1) 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 按组成的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营业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的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注意: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而计征增值税不适用这一条规定。
自产产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1、 自产自用的产品在移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借:“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贷:产成品/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2、 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上述用途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应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税金额,按用途计入相应的科目,借:“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按税收规定需要交纳所得税的,还须将该项经济业务视同销售应获得的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交纳所得税,按用途计入相应的科目,借:“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对视同销售应纳税费会计处理问题的探讨


一般来讲,视同销售业务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处理,直接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应缴税金——应缴消税费”。但对按规定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并不能直接计入相关科目。这是因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实际缴纳的“三税”之和为依据计算的,一般随同“三税”按月计算缴纳,如果发生视同销售业务的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为负数,该笔业务就无须计算城建税。同理,由于所得税仅对全年利润经纳税调整后为盈利的企业征收,并且实行按年计征。因此,如果发生视同销售业务的当年,应纳所得额为负数,则无须对销售业务计算所得税。况且,企业所得税除33%的法定税率外,还有两档优惠税率存在(27%、18%),在发生视同销售业务的时候,很难确定其适用的税率。另一方面,正确计算在建工程应承担的税费直接影响到固定资产的计价,从而影响固定资产使用期间的损益计算。由此可见,对视同销售业务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应区别情况对待,既不能直接按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不能对该笔业务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直接乘以33%计算所得税。
按照财务核算的配比原则,如果当期存在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所得税,就应该在当期损益和在建工程两者之间进行分摊。因此,如何确定在建工程应负担的税费,将成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所在。
由于增值税实行按月计征,随同增值税一并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只能在月末计算提取,因此,只能在月末调整在建工程应负担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同样的道理,由于企业所得税只有在年度终了后才能计算,因此,在建工程应负担的所得税只能在年度终了进行调整。
调整时最可靠的方法是采用“同口径”比例分摊法。即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可以按视同销售业务实现的销项税额与本月累计实现的销项税额的比率计算分摊。但对企业所得税不宜采用上述方法。这是因为,企业所得税是按全年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后的计税所得额进行计算的,很有可能全年所得额小于该笔业务的所得额,故不宜将所得额作为“同口径”进行比例分摊。采用其他指标亦不可行。我们认为:可以对该笔业务实现的所得额先按33%的所得税率计算出来未来预计应缴的所得税,暂记入“递延税款”科目,待年终再进行调整。
例:甲企业2000年10月份某工程项目领用本企业自产产品20件,该产品成本每件3000元,市场价格(不含税)每件售价4500元。增值税税率17%,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3%。
领用时
借:在建工程            75300
    贷:产成品              60000(3000*2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00(4500*20*17%)
月末按比例分摊法计算在建工程应负担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计算视同销售业务预计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
若本月销项税额合计250000元,本月进项税额合计150000元
本月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250000-150000=100000元
本月应纳城建税=100000*7%=7000元
在建工程应分摊的城建税=视同销售业务应纳销项税额/本月销项税额合计*本月应纳城建税=15300/250000*7000=428.4元
本月应纳教育费附加=100000*3%=3000元
在建工程应分摊的教育费附加=15300/250000*3000=183.6
应计入损益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7000+3000-428.4-183.6=9388元
视同销售业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500*20-3000*20-428.4-183.6=29388元
视同销售业务预计应交所得税=29388*33%=9698.04元
借:在建工程     10310.04(428.4+183.6+9698.04)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9388
    贷:应缴税金——应缴城建税        7000
其他应交款——应缴教育费附加   3000
递延税款                       9698.04
年末按实际应纳所得税情况调整在建工程科目余额
若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大于9698.04元,假若为50000元
借:递延税款                          9698.04
    所得税                           40301.96
    贷: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           50000
若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为9698.04
借:递延税款                         9698.04
   贷: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           9698.04
若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小于9698.04,假定为5000元
借:递延税款                  9698.04
    贷: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    5000
        在建工程                   4698.04
若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即亏损,则无须交纳所得税
借:递延税款                          9698.04
     贷:在建工程                        9698.04


坏帐准备的差异分析


对于坏帐准备的处理,税法和会计处理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计提的范围不同、计提的标准不同、计提和坏帐处理的自主权限不同等
1、 方法不同。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坏帐损失。而《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也可提取坏帐准备。
2、 计提的依据不同
会计制度规定的计提依据为年末应收帐款与其他应收款余额之和(如有逾期预付款和应收票据,应先转入应收帐款,再提取坏帐准备)。《扣除办法》规定,坏帐准备的计提依据为年末应收帐款与应收票据余额之和。国税发[2003]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税前扣除坏帐准备的计提依据与会计制度中规定的相一致。但是,税法中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不得提取坏帐准备,而会计制度中无此规定。
3、 会计制度中规定,企业在确定坏帐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经过企业权力机构批准后即可。会计制度只限制企业对应收帐款100%地计提。而扣除办法规定税前扣除比例不得超过0.5%
4、 企业收回已核销的坏帐时,会计核算中规定
借:应收帐款
    贷:坏帐准备
而税法规定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过,会计核算中对收回的已核销坏帐增加当期坏帐准备后,必然相应减少当期计提的坏帐准备金额,间接增加当期会计利润。因而,会计制度与税法间在这方面的差异只是形式上的,而非实质性的。
5、 企业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在按企业内部审批制度审批后即可:
借:坏帐准备
   贷:应收帐款
税法中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应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先冲销税法所规定提取的坏帐准备,未冲销完的部分可以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的规定,金融保险企业坏帐准备提取比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0.1%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坏帐损失的税前扣除与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应按照税收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本期按税法规定增提的坏帐准备=期末应收帐款余额*税法规定的坏帐准备提取比例-(期初应收帐款余额*税法规定的坏帐准备提取比例-本期实际发生的坏帐+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帐)
本年度实际增提的坏帐准备=期末应收帐款余额*企业实际提取坏帐准备比例-[期初坏帐准备帐户余额(保留数)-本期实际发生的坏帐+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帐)]=期末坏帐准备余额-期初坏帐准备余额(注:如为负数表示减提的坏帐准备)
估计坏帐准备的方法有:应收帐款余额百分比法、帐龄分析法和销货百分比法
由于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对坏帐准备的提取采用“差额提取”的方法,因此,在年终申报缴纳所得税时,只能在当年度实际提取的坏帐准备范围内进行调整。
(1)、如果企业当年实际提取的坏帐准备小于或等于税法规定提取限额,则按实际提取数在税前扣除,不作任何纳税调整。其差额部分在以后年度也不得补扣。
(2)、如果企业当年度实际增提的坏帐准备大于按税法规定应增提的坏帐准备,或者企业应减提的坏帐准备小于按税法规定应减提的坏帐准备,均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


存货跌价损失的差异分析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存货的期末计价应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方法计量。“可变现净值”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估计的售价减去估计完工成本以及销售所必须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
差异分析:《扣除办法》规定,企业存货跌价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在对存货跌价准备进行纳税调整时,应当注意:存货跌价准备属于时间性差异,当发生减值的存货对外出售时,其因提取准备而减少的利润又在处置时得以实现。因此,本期增提的准备应当调增所得额;本期因恢复而减提的准备或者因处置存货而冲销的准备金额应当作调减所得额处理。例如,1999年末,某批存货帐面余额100万元,可变现净值90万元,则应提取存货跌价准备10万元,因提取准备减少会计利润10万元。若该企业2000年将该批存货出售,取得收入130万元,则会计利润为:130-(100-10)=40万元。该笔业务合计实现利润:40-10=30万元。如果企业按历史成本对存货期末计价,则实现利润同样是30万元(130-100)。因此,根据税法关于存货跌价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该企业1999年度应调增所得额10万元;2000年应将存货跌价准备的减少数作调减应纳税所得处理。
对于存货发生霉烂变质等应当将存货帐面余额全部转入当期损益,会计上
借:管理费用
    贷:存货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应按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处理,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方可在税前扣除。
案例分析
某商业企业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抵法”进行存货的计价核算
(1)、假设,1999年末存货的帐面成本为1000000元,预计可变现净值为900000元,应提100000元
借: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100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100000
税务处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00000元
(2)、假设2000年末该存货跌价准备的预计可变现净值为850000元,则应提50000元
借: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50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50000
税务处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
(3)、2001年末,该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所恢复,预计可变现净值为970000元,则应冲减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120000元
借:存货跌价准备   120000
  贷: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120000
税务处理:调减应纳税所得120000元
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作相反的纳税调整;上述资产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按提取准备前的帐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5号
(4)、2002年末,将该批存货的80%对外出售,取得收入940000元,年末未对存货跌价准备作调整。对外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     9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4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776000
    存货跌价准备      24000[(100000+50000-120000)*80%]
    贷:存货                           800000
税务处理: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4000元。

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会计、税法中的公允价值


税法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第6号令  2003年1月23日   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允价值是指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公平成交价值”
会计
指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和劳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确定的原则:如果该资产存在活跃的市场,该资产的市场价格即为公允价值;如该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应比照该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如果该资产和与其相类似的资产均不存在活跃市场,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按其所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以适当的折现率贴现计算的现值确定。


所得税的核算——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
时间性差异是指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时间性差异发生于某一会计期间,但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能够转回
——应纳税时间性差异是指未来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性差异
——可抵减时间性差异是指未来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时间性差异
企业所得税核算主要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选择采用其中的一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该方法一经采用,不得随意变更。
——应付税款法是指企业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当期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交的所得税。企业根据当期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纳税影响会计法是指企业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应交所得税和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金额的合计,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因此,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企业首先应当合理划分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的界限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可以选择递延法或债务法进行核算。在采用递延法核算时,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不需要对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进行调整,但是,在转回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时,应当按照原所得税税率计算转回;采用债务法核算时,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应当对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进行调整,在转回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时,应当按照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转回。
例:假设某企业2001年会计利润为18万元,当年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为2万元(不含税法允许扣除的部分),该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当年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若采用应付税款法
借:所得税    6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6000(180000+20000)*33%
若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
设:2002年度该企业会计利润为22万元,上年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不利因素消失,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2万元全部转回,且当年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税前利润 时间性差异 应纳税所得 应交所得税
18(2001年) 2 20 6.6
22 -2 20 6.6
40 0 40 13.2
2001年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        59400(180000*33%)
    递延税款      6600(20000*33%)(可抵减时间性差异)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6000
2002年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        72600(220000*33%)
   贷: 递延税款      6600(20000*33%)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6000[(220000-20000)*33%]


长期股权投资业务核算的差异分析


股权投资补税的范围与计算
1、 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包括股息、红利),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回分回利润在联营企业已纳的所得税。
2、 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3、 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比照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征税办法,进行纳税调整。
例:甲企业为某市国有企业,因对A、B、C三个企业进行股权投资,2000年发生如下投资业务:
(1)、自营利润-350000元,其中,“营业外支出”列支公益救济性捐赠50000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所得税税率为33%
(2)、2000年2月份,A企业因上年度赢利,董事会决定对甲企业分配利润485000元,甲企业当月获得A企业分回利润485000元。A企业为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期已满),适用税率为18%,其中所得税税率为15%,地方所得税税率3%,当地政府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实际执行税率为15%。
(3)、2000年3月份从B企业分回利润335000元,B企业为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B企业1999年仍属于“两免三减半”优惠期间
(4)、2000年3月份,从C企业分回利润7300元。C企业为城镇某集体企业,1999年会计利润150000元,经纳税调整后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90000元,适用27%的所得税税率。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试计算甲企业200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计算过程如下:
(1)、A企业分回利润弥补亏损:485000-300000=185000(元)
(2)、由于A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18%,实际执行税率为15%,按税收饶让政策,可视同已按18%的税率纳税。
A企业分回的利润应补税=185000/(1-15%)*(33%-18%)=32647.06)
C企业分回利润应补税=7300/(1-27%)*(33%-27%)=600(元)
短期投资的差异分析
会计准则规定: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帐面价值。而118号文规定:除另有规定外,不论企业会计帐务对短期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帐务实际做利润分配(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被投资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第一、 会计准则从谨慎性原则出发,要求将收到的短期投资现金股利或利息冲减短期投资的帐面价值,而税法则作为持有收益
第二、 会计规定按收付实现制确定入帐时间,而税法规定对方会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时
第三、 会计核算计提的短期投资减值准备减少了短期投资的帐面价值,而短期投资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如果企业转让其短期投资,会计核算出的转让收益为转让收入减除实际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及短期投资减值准备后的余额。而税法要求对短期投资成本不得调整,因此,计税的短期投资转让收益为转让收入减去投资成本的余额,该金额一般要低于会计核算出的转让收益,纳税人必须进行相应地调整。
例:A公司有关短期股权投资业务如下:
(1)、A公司于2000年2月20日以银行存款购入B公司股票10000股作为短期投资,每股单价7.28元,另支付税费400元,投资成本为73200元。
(2)、B公司于2000年5月4日宣告于5月25日发放股利,每股分配0.1元的现金股利。
(3)、2000年6月30日,B公司每股市价6.00元,A企业按单项投资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12200元(73200-1000-10000*6.00)
(4)、2000年12月31日,B公司每股市价上升至6.50元。A公司应冲回短期投资跌价准备5000元。
假设A公司2000年税前利润总额60000元,2001年税前利润总额8000000元。A公司除投资B公司股票外,无其他投资业务,也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则A公司的上述业务应进行如下处理:
(1)、投资时
借:短期投资——股票(B企业)   73200
   贷:银行存款                    73200
(2)、宣告发放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B企业           1000
   贷:短期投资——股票(B企业)    1000
税法:2000年5月4日B企业宣告发放的股利,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调增所得额1000元。
(3)、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借:投资收益——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12200
    贷:短期投资跌价准备——B企业       12200
(4)、股票市价回升,应在原提取的准备数额内冲回
借:短期投资跌价准备——B企业          5000
   贷:投资收益——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5000
税法:跌价准备7200(12200-5000)应调增纳税所得
2000年应纳所得税额=(600000+7200)*33%+1000/(1-15%)*(33%-15%)=200587.76(元)
(5)、短期投资对外转让
借:银行存款       87800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B企业     7200
   贷:短期投资——股票(B企业)     72200
       投资收益——出售短期投资       22800
税法:股权转让所得=转让收入-计税成本-转让税费
                  =88000-73200-200=14600(元)
会计上的转让所得为22800元,由于这部分收益已包含在2001年会计利润总额之中,因此,应调减所得额=22800-14600=820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800000-8200)*33%=261294(元)
注意两点:
(1)、税收上确认股权转让所得与会计上的股权转让收益不同,主要体现在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不同
第一、短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的余额不扣除实际收到的分配股息,而会计成本则将持有期间收到的分配股息从成本中扣除
第二、如果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投资方从被投资方取得股票股利,税收上按股票面值作为股息性所得处理,并增加计税成本,而会计上只作备查登记,不增加投资成本(由于股数增加,单位成本减少);
第三、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为投资而增加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投资成本,但会计上则计入当期损益。
(2)、股息性所得(持有收益)与投资转让所得(处置收益)税收待遇不同:股息性所得是投资方企业从被投资单位的税后利润(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中分配取得的,属于已征过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利润(如果被投资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按饶让原则,应视同税后所得),原则上应避免重复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现行政策规定,只对非因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而从低税率地区分回的股息性所得,补缴差别税率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处置权益性投资的转让所得,应全额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之中。


长期债权投资业务成本法核算的分析


会计、税法对长期债权投资的核算基本相同,但也有一些差异
第一、 债券初始投资成本包含的相关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可以于债券购入至到期的期间内在确认相关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损益。如果金额较小,也可以于购入时一次摊销,计入损益。这是基于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原则所作出的规定,税法中未作如此具体规定
第二、 会计制度规定,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摊销方法即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税法同样未对摊销方法作具体规定
第三、 税法规定,到期兑付的国债利息免征所得税,应作调减应纳税所得处理。但从2001年起,国家决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逐步试行国债净价交易,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之日起,纳税人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申报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国债净价交易成交后的交割单
长期股权投资业务成本法核算的分析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对股权投资所得的确认时间与《通知》规定的时间基本相同。即,只要被投资方会计帐务中做利润分配处理,不论实际支付与否,投资方均应确认投资所得。长期股权投资的转让计税成本与会计成本也基本相同。
例1、:A企业2000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C公司10%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实际投资成本110000元。C公司于2000年5月2日宣告分派1999年度的现金股利。假设C公司2000年1月1日股东权益合计为1200000元,其中股本为100000元,未分配利润为200000元;2000年实现的净利润为400000元;2001年5月1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
A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1)、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110000
   贷:银行存款                  110000
(2)、2000年5月2日宣告发放现今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1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10000
税法:当年应调增所得额
例2、甲公司2000年4月1日以货币出资25万元参股乙公司,占其股份的5%,并准备长期持有。2000年5月1日,乙公司宣告分派上年现金股利20万元。2000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80万元,2001年3月1日,乙公司宣告分派2000年度现金股利40万元,则甲公司的帐务处理如下:
2000年4月1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250000
     贷:银行存款                         250000
2000年5月1日乙公司宣派上年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1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10000
[解析]
在该笔分录中,会计核算上对应收股利不视为投资收益,而是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税法确认实现投资持有收益1万元,并据以还原成税前所得,本例(略),同时投资的计税成本保持不变,仍为25万元
2001年3月1日宣告发放上年现金股利时
甲公司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期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分派的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至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600000-800000*9/12)*5%-10000=-10000元
甲公司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当期获得的现金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400000*5%-(-10000)=30000元
借:应收股利       20000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10000
   贷:投资收益——股利收入        30000
对此,税法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20000(400000*5%)元,并仍保持投资成本不变。
假定上述乙公司于2001年3月1日宣告分派2000年度现金股利700000元,则
冲减投资成本=[(200000+700000)-800000*9/12]-10000=5000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700000*5%-5000=30000元
借:应收股利     35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5000
投资收益——股利收入                    30000
对此,税法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35000(700000*5%)元,并仍保持投资成本不变。
长期股权投资业务权益法核算的差异分析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差异很大。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对投资所得、投资转让所得和投资转让成本的确定不能从会计帐户上直接引用数据,必须按照税收政策进行分析调整。其差异主要表现在: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和金额不同,投资转让成本的确定不同,税收上不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和股权投资差额等等。
例1:X企业2001年1月2日向H企业投出资产
                    单位:元
项    目 原始价值 累计折旧 公允价值
机   床 500000 150000 400000
汽   车 450000 50000 420000
土地使用权 150000 — 150000
合    计 1100000 200000 970000
X企业的投资占H企业有表决权资本的70%,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H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相等。2000年H企业全年实际净利润550000元;2001年2月份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50000元;2001年H企业全年净亏损210000元;2002年H企业实现净利润850000元。2003年初,X企业将项股权对外转让 ,取得转让收入450000元。假设X企业2000年至2003年各年的税前会计利润均为1000000元。
(1)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H企业(投资成本)  900000
累计折旧                           200000
    贷:固定资产                           950000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50000
税法:应调增所得税额=970000-(1100000-200000)=70000
(2)、2000年12月31日,确认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H企业(损益调整)
                      385000(550000*70%)
       贷: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    3850000
税法:本年度按照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应调减所得额385000元。
(3)、2000年末“长期股权投资——H企业”科目的帐面余额=900000+385000=1285000(元)
税法:应纳税所得额=帐面利润+调增项目金额-调减项目金额=1000000+70000-385000=685000(元)
应纳所得税额=685000*33%=226050(元)
(4)、2001年宣告分派股利
借:应收股利——H企业  245000(350000*70%)
   贷:长期股权投资——H企业(损益调整)   245000
宣告分派股利后“长期股权投资——H企业”科目的帐面余额=1285000-245000=1040000(元)
H企业宣告分派时,X公司确认所得:245000/(1-15%)=288235.29(元)
由于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征,会计上上年确定的投资收益已作调减所得税处理,本年的会计利润中并不包含此项收益,因此
税法:应调增所得额288235.29(元)
(5)2001年12月31日
可减少“长期股权投资——H企业”帐面价值的金额为1040000元。(减记至零为限,未减记的长期股权投资2100000*70%-104000=430000在备查簿中登记)
借: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损失    104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H企业(损益调整)  1040000
《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根据此项规定,企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在会计期末自动确认的投资损失,在申报纳税时要进行纳税调整。
税法:应调增纳税所得额  1040000元
(6)、2001年12月31日“长期股权投资——H企业”科目的帐面余额为零。
税法:X企业200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帐面利润+调增项目金额-调减项目金额=1000000+288235.29+1040000=2328235.29(元)
应纳所得税额
=(1000000+1040000)*33%+245000/(1-15%)*(33%-15%)=673200+51882.35=725082.35(元)
(7)、2002年12月31日
可恢复“长期股权投资——H企业”科目帐面价值=850000*70%-430000=165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H企业(损益调整)165000
   贷: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               165000
由于2002年的股利在下年度宣告发放,X企业应在下年度按照应享有的份额确认所得。本年度不确认所得,已计入投资收益科目的金额应予以调减。
税法:调减所得税额165000(元)
2002应纳税所得额=帐面利润+调增项目金额-调减项目金额=1000000-165000=835000
应纳税所得额=835000*33%=275550(元)
(8)、2003年初,转让股权
借:银行存款      4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65000
    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        285000
税法:转让所得=转让收入-计税成本=450000-970000(已纳税的公允价值作为计税成本)=-520000(元)。
根据《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的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由于本年度未发生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因此,在税收上确认的转让损失520000元,本年度不得扣除,应在以后年度实现的股息性所得和投资转让所得中分年度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本年度会计上确认的收益为285000元,而在计算所得税时并不以此确定所得
200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帐面利润+调增项目金额-调减项目金额=1000000-285000=715000元
应纳所得税额=715000*33%=235950元
例2、甲公司2000年1月1日以货币资金200万元以及房屋一幢投资于新设的乙公司,房屋的原值为110万元,已提折旧30万元,双方按评估商定的价值为100万元,乙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甲公司占30%
2000年1月1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   2800000
    累计折旧                              300000
    贷:固定资产                               11000000
        银行存款                               2000000
[解析]
会计核算中按照投资和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规定,以放弃的非货币性资产帐面价值为基础确定,不产生交易损益。而税法一方面要对房屋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确认所得:100-(110-30)=20万元,并将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另一方面对投资成本也按其公允价值100万元为基础,连同货币出资共为300万元。假定甲企业对该财产转让所得一次计税有困难,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得到同意,将其在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转入各期应纳税所得额,每年为4万元,则2000年应调增财产转让所得4万元。
由于甲公司在乙公司中享有30%的股权,即300(1000*30%)万元。因此甲公司应记录股权投资差额-20(280-3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     2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200000
甲公司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销
2000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100万元,则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300000(100万元*30%)
    贷:投资收益                               30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20000
   贷:投资收益                                  20000
此时,“长期股权投资”帐户的帐面价值为312万元,计税的投资成本仍为300万元
2001年3月15日,乙公司宣告分派50万元,则
借:应收股利     150000(50万元*3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150000
此时,“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值为297万元。而税法要将15万元作为应税投资收益,会计上不确认投资收益
2001年乙公司亏损60万元,当年末计提投资减值准备15万元,则
借:投资收益     180000(60万元*3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18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20000
     贷:投资收益                               20000
借:投资收益               150000
     贷: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150000
此时,“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值266万元,计税投资成本仍为300万元。
2002年11月1日,甲公司将其在乙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丙公司,价格290万元,款项收到,不考虑相关税费
借: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150000
    银行存款                 2900000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160000
                 ——乙公司(损益调整)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   3000000
        投资收益                             240000
此时,会计上确认转让收益24万元,而按税法规定计算,不但没有收益,反而发生股权转让损失-10(290-300)万元。
根据《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审批制度的差异


例:某企业2001年12月31日进行资产清查时盘亏资产20万元(含进项税额),经盘点小组分析系正常损耗,另发现毁损变质资产180万元,会计人员将上述财产损失计入了当年会计损益,在年末结帐前尚未得到企业权力机构的批准,2001年该企业会计报表显示有利润,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前扣除,但因对净损失金额难以确定等原因导致未或批准。2002年4月,企业确定可获得毁损资产赔偿50万元,董事会批准将净损失150万元计入损益;同年5月份,该资产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准予在税前扣除
1、2001年度结帐时,先对盘亏、毁损资产进行处理
借:管理费用      200000
    营业外支出    1800000
   贷:资产类科目     2000000
假设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
 借:递延税款            66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60000
2、假设企业2001年度该企业按税后利润的5%、10%提取公益金及盈余公积,则2002年4月董事会批准后
借:其他应收款     5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65000(500000*33%)
   贷:递延税款               165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35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350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0250(335000*15%)
    贷:盈余公积                        50250
3、2002年5月份在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应调减上期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作抵退所得税款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95000
  贷:递延税款                            495000
企业应当对存货、固定资产等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的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帐前处理完毕。如在期末结帐前尚未经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应按上述规定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差错更正的差异分析


对于企业财会人员,在会计核算时,由于确认、计量、记录等方面出现的错误称之为会计差错,如果金额较大,使对外公布的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则称之为重大会计差错。企业会计制度对重大与非重大规定了一个判断的标准,即通常某交易或事项的金额占该类交易或事项的金额10%及以上,则认为金额比例大。《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规定,本期发现的会计差错,按以下原则处理:
1、 本期发现的与本期相关的会计差错,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
2、 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也应作为本期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
3、 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将前期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
4、 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及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应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处理
5、 企业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
例:甲公司于2000年5月份发现,当年1月份购入的一项管理用低值易耗品,价值1500元,误计为固定资产,并已提折旧150元,该低值易耗品尚未领用
   [分析]
该差错属于“本期发现的与本期相关的会计差错”,应直接调整本期相关项目。
借:低值易耗品      1500
   贷:固定资产          1500
借:累计折旧         150
   贷:管理费用                150
例:甲公司于2000年5月份发现1999年购置的一台设备发生的安装费2000元,记入了“管理费用”帐户,由此产生少提折旧50元,假定该设备的折旧计入“制造费用”科目。另外,本月份还发现,上年从承租单位收到的一笔设备租金1800元(属于1999年度租金),误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的贷方。假定该公司租金收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
[分析]
由于该笔错误的金额相对于整个公司来说并不大,不足以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因此,应按照“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对此类差错,不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只需直接调整发现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其中,属于影响损益的,应直接计入本期与上期相同的净损益项目;属于不影响损益的,应调整本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
借:固定资产      2000
    贷:管理费用                   2000
借:制造费用                  50
   贷:累计折旧                    50
借:其他应付款                  18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800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5年。”税法对纳税人因工作失误而多缴或未缴、少缴税款,不因为其金额小,就可以直接作为本期事项处理而免于计算纳税人应得利息或应缴的滞纳金。在“国税发[2000]84号”文中规定:纳税人某一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推后申报扣除。由此可见,对于因工作失误导致的计税差错,税法中要求不分金额大小一律并入发生差错的前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例:甲公司于2000年5月份发现,1999年对外销售了一批产品帐上借:银行存款        234000
   贷:其他应付款      234000
1999年底未作任何调整分录,销售成本也未作相应结转。该批产成品帐面成本为120000元。假定所得税按应付税款法计算,所得税税率为33%,该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按净利润的5%提取公益金,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解析]
由于该笔错误金额较大,应按照“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对于发生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重大会计差错,应调整各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差错在产生的当期已经更正;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以前的重大会计差错,应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
      1999年少计销售收入20万元,少计增值税销项税金3.4万元,多计存货12万元,少计利润8万元(20-12),少计所得税2.64万元(8*33%),少计净利润5.36万元(8-2.64),少提法定盈余公积0.536万元(5.36*10%),少提公益金0.268万元(5.36*5%)。
补计收入
借:其他应付款      234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3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补转成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20000
    贷:产成品                                120000
调整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6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6400
将以前年度损益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36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3600
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040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5360
              ——公益金                2680
编制比较会计报表如下

资产负债表(局部)
编制单位:甲公司    时间:2000年12月31日    单位:元
资产 年 初  数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年 初 数
 调整前 调增减 调整后  调整前 调增减 调整后
存货 150000 -120000 30000 其他应付款 350000 -234000 116000
    应交税金 80000 60400 140400
    盈余公积 70000 8040 78040
    其中:公益金 20000 2680 22680

利润表(局部)
编制单位:甲公司         2000年度         单位:元
项目               上    年   数
 调整前 调增(减) 调整后
一、主营业务收入 3500000 200000 3700000
减:主营业务成本 1800000 120000 1920000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70000 —— 70000
二、主营业务利润 1630000 80000 1710000
…….   
三、营业利润 1200000 80000 1710000
      ……..   
四、利润总额 1250000 80000 1280000
    减:所得税 412500 26400 438900
五、净利润 837500 53600 891100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120000        —— 120000
六、可供分配利润 957500 53600 1011100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837500 5360 891100
     提取法定公益金 41875 2680 44555
七、可供分配的利润 831875 45560 877435
     减:应付普通股股利 621875 —— 621875
八、未分配利润 210000 45560 255560

按照“重要性”原则,对以前年度的重大会计差错与非重大会计差错给予了不同的更正方法。而税收上则要求必须严格按税法规定办事,从不采用“重要性”原则。对于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涉及损益的,应当并入差错年度的所得额。
首先,由于企业所得税存在三档税率(18%、27%、33%),按照国税发(1994)132号文件规定,税务部门查出以前年度的所得额,应按被查出年度的适用税率补征所得税。由此看来,对于查出的以前年度的涉及损益的差错,不管重大会计差错与非重大会计差错,一律并入差错年度的所得额。
其次,由于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存在,也决定着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必须并入以前年度的所得额确定减免税。
再次,由于税法对亏损规定了五年期限限制,这就十分必要准确计算出各年的所得额(亏损额或盈利额)。对于差错期原认定为亏损的,应重新确定应由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对于差错期原为盈利的,需要对差错额计算补缴税款。与此同时,会计上已调整至发现期损益的金额,应作相应的调增或调减处理,即原更正差错的结果为增加发现期利润的,应调减发现期所得;原会计更正结果为减少发现期利润的,应调增发现期所得。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这样处理:当税务机关查出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凡因涉及损益而影响所得额的,会计上也应采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予以调整帐务,然后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金额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这种做法是将“不重要”的非重大会计差错,看作重大会计差错处理,以减少发现期所得额调整的工作量。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差异分析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作出重新估计,应当作为调整事项,据此对资产负债表日所反映的收入费用、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
常见的调整事项的例子如:已证实资产发生了减损;销售退回;已确定获得或支付的赔偿。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如同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发生的事项一样,作出相关帐务处理,并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会计报表作相应的调整。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涉及利润分配调整的事项,直接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不涉及损益以及利润分配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通过上述帐务处理后,还应同时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包括:(1)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2)当期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3)提供比较会计报表时,还应调整相关会计报表的上年数;(4)经过上述调整后,如果涉及会计报表附注内容的,还应当调整会计报表附注相关项目的数字
非调整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但如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会计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如股票和债券的发行;对一个企业的巨额投资;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外汇汇率发生较大变动。非调整事项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其内容、估计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无法作出估计,应当说明其原因。
从税收的角度上看:非调整事项不需要调整报告期的会计报表,因而不会产生纳税调整问题。而属于调整事项的,都应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已编制的资产负债表日会计报表中反映的收入、费用、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作相应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数额重新编制会计报表,以便为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更为相关可靠的财务信息。由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一般都涉及到损益调整,因而必然产生相应的纳税调整问题。
例:1997年11月乙公司销售给丙企业一批产品,销售价格25000元(不含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销售成本20000元,货款于当年12月31日尚未收到。1997年12月25日接到丙企业通知,丙企业在验收物资时,发现该批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需要退货。乙公司希望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并与丙企业协商解决办法。乙公司在12月31日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将该应收帐款29250(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应收帐款”项目内,公司按应收帐款的5%计提坏帐准备。1998年2月10日双方协商未成,乙公司收到丙企业的通知,该批产品已经全部退回。乙公司于1998年2月15日收到退回的产品,以及购货方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假定该物资增值税税率为17%,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考虑其他税费因素。同时乙公司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均为次年4月30日,所得税税率为33%,资产负债表日计算的税前利润等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按净利润的5%提取法定公益金,之后,不再分配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50
      贷:应收帐款                              29250
借:坏帐准备               146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462.5
借:库存商品                          2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167.38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167.68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370.12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370.12
借:盈余公积                  355.52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55.52
  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略)
差异分析
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前,或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得以证实的事项,是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事项。顾名思义,所谓调整事项就是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按照12月31日已编制的会计报表所反映的收入、费用、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作相应的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的数额重新编制会计报表。这种做法与税收上的权责发生制和实际发生原则相冲突。在上例中,乙公司在2月份收到退货,调整1997年度的会计报表,但假若乙公司在5月份(报告批准日后)收到这笔退货,那这笔退货就计入1998年的帐表上了。同样是1998年的经济业务,一个在上一年度的会计报表上反映,一个在下年度反映。
就上例而言:在会计上应将库存商品和应收帐款冲回,同时将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之间的差额作为以前年度(1997年)损益的调整项目;而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销售退回必须调整当期损益,在销售退回实际发生的当期(1998年)确认应纳税所得额。这种所得确认时间上的差异,在某些情况下往往会造成应纳所得税额计征数的差异,如两个年度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不一致,或者某个年度享受所得税的减免优惠等。
税收上,必须按照实际发生原则确认收入和扣除成本费用。属于1998年度的经济业务,应当确认1998年的所得。对已证实资产发生了减损,应在资产实际发生减损的年度,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后扣除。对已确定获得或支付的赔偿,应当在实际赔偿的年度申报扣除。对销售退回而影响当期所得的,应当计入实际退回年度的所得额。
另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5号      规定:企业年终申报纳税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
下面我们结合“45号”文件的精神,以资产减损为例加以分析
第一, 当资产负债表日后资产发生了报废、毁损、坏帐,或发生永久性、实质性损害时。此时,会计核算中转销的财产损失或全额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能否在税前扣除,首先要看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结束。如已结束,则不得追溯调整会计报告期所对应纳税年度的税前扣除金额,也不得要求退还报告期所得税额,资产减损的金额应在最终实际发生的本年度作税前扣除。如果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则资产减损金额可以作为报告期所对应纳税年度的税前扣除项目,但是,如果税法规定需要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财产损失在汇算清缴期内未报经批准的,仍不得作税前扣除。因客观原因或税务机关原因等导致的滞后审批,应待批准后再作抵退税款处理。
例:甲企业在2001年末积压了一批原材料,价款50万元,在2001年12月31日按价税合计数58.5计提了30%的存货跌价准备。2002年4月5日,该批原材料所供生产的产品停产,在市场上已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且原材料因积压时间过长已超过保质期全部报废。假定甲企业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4月15日,计提盈余公积和公益金的比例为15%。显然,上述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甲企业应结转存货报废损失为:58.5-58.5*30%=40.95万元
调整分录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9500
    存货跌价准备               175500
    贷:库存商品                    5000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0
此时,假定甲企业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尚未结束,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未作调整前的2001年度会计利润为1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甲企业原先按税法规定未将存货跌价准备在税前扣除,所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17.55(100+17.55)万元,所得税费用及应缴所得税为38.7915万元。现甲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起财产损失扣除申请并获批准,则非但原先提取的30%存货跌价准备可作税前扣除,资产负债表日后调增的另70%的财产损失也可在税前扣除。重新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9.05(117.55-17.55-40.95)万元,所得税费用及应缴所得税为19.4865万元,在原先计算的结果上应调减19.3050万元,正好为税前扣除财产损失58.5万元所对应的所得税额。调整所得税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930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9305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16450(409500-1930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16450
借:盈余公积                32467.5(216450*1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2467.5
在作上述处理后,2001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存货”减少32.45万元,“应交税金”减少10.8050万元(既冲减的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9.3050万元与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8.5万元之差),盈余公积减少3.24675万元,未分配利润减少18.39825万元。2001年度利润表中管理费用增加40.95万元,所得税减少19.305万元,营业利润和利润总额减少21.645万元
假定甲企业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虽未结束,但上述财产损失因故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则甲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结转的财产损失40.95万元及原先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原先计算出的所得税费用及应交所得税38.7915元保持不变。因而应将第一步所作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0。95万元直接转入利润分配,并调整利润分配的有关数字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095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9500
借:盈余公积                   61425(409500*1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1425
在作上述会计处理后,2001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存货”减少324500,应交税金增加85000元,盈余公积减少61425元,未分配利润减少348075元。2001年度利润表中管理费用增加409500元,营业利润和利润总额减少409500元。
如果甲企业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结束,则甲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结转的财产损失409500元不得在2001年度税前追溯扣除原先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也未在税前扣除。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及纳税类似于上例,两者不同之处在于,在这种情况下,上述财产损失585000元可作为2002年实际发生的金额,在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扣除,并全额调减200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资产负债表日后调增资产减损金额,会计核算中的处理方法一般为补提资产减值,会计核算中的处理方法一般为补提资产减值准备。在这种情况下,资产损失金额尚未最终确定,提取的减值准备均为会计估计的结果,那么无论企业是否还处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原先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及调增的资产减值准备均不得在报告期税前扣除,原先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及应交所得税保持不变。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可参照前两例的相关办法。

非货币性交易的差异分析


非货币性交易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按照现行税法规定,非货币性交易的双方均要作视同销售的处理。如果换出的是存货,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其存货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如换出的是不动产,应按计税价依“销售不动产”税目的营业税。如换出的是设备、车辆等固定资产,应按简易办法依4%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所得税方面:按照公允价(计税价)与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所得。非货币性交易涉及补价的,对于收到补价的一方,在确定资产转让损益时应当注意:补价是由于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而取得的,因此,对换出资产已确认了计税收入和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补价收益就不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否则就会重复计算收益,已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的补价收益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例:甲企业以自己生产的产品100件(帐面价100元/件、公允价115元/件)与乙企业交换原材料1000千克(帐面价10元/千克、公允价11元/千克),乙企业购入甲企业的产品作为生产用料。乙企业另支付差价款585元。甲乙双方增值税税率17%。
甲企业帐务处理:
甲企业收到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585/100*115=5.09%,低于25%,因此,这一交换行为属于非货币性交易。
借:原材料              9576.30
    银行存款            585
    应缴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70
    贷:产成品(库存商品)     100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1995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        76.30
         585-585/11500*10000
税务处理:调增所得额11500-10000-76.5=1423.70(元)
通用帐务:
借:原材料(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减去可低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存货跌价准备
   贷:库存商品(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银行存款(支付相关费用)
乙企业:
借:原材料     105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1955
    贷:原材料                                     100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金)        1870
         银行存款                                   585
税务处理:调增所得额=11000-10000=1000(元)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整体资产转让
例:甲企业向乙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转让,转让前甲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转让前甲企业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资产 帐面价值 公允价值 负债及权益 帐面价值 公允价值
货币资金及应收帐款 400 400 负债总计 1200 1200
固定资产 1000  所有者权益 300 400
累计折旧 200    
固定资产净值 800 850   
存货 300 350   
合计 1500 1600 合计 1500 1600
    经评估,甲企业的净资产为400万元,即对甲企业所有资产和负债重新评估后的净增值额为100万元,全部作为对乙企业的投资,按照双方的约定,投资后享有乙企业40%的股权,投资前乙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为5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359.5
         负债科目                 1200
         累计折旧                  200
        贷:固定资产                   1000
           存货                           3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59.5
           其他资产科目                           400
          如果投资的次年转让该项股权,取得转让收入700元。
       会计:转让收入700-500=200
       税法:转让收入700-500+459.5-359.5=300元
乙企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入帐(公允价值),这里应按评估价值入帐。另外,新介入的投资者的出资额大于其按约定比例计算的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或股票发行溢价部分)是企业的股东权益,不征所得税,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设应计入实收资本的金额为X,则有:
       X/(500+X)=40%
       X=333.33(万元)
       借:固定资产               850
          存货                   350
          其他资产科目           4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59.5
             贷:负债科目                               1200
                实收资本(股本)                       333.33
               资本公积                              126.17
        根据规定,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帐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对乙企业来说,在税收上只能按800万元的固定资产净值计提折旧,领用或出售的存货只能按甲企业原帐面价值结转成本.因此,对乙企业可考虑采用“综合调整办法”,即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整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调整期不超过10年。
   118号文件规定:“如果在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即‘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帐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企业整体资产置换的差异分析


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国税发(2000)118号通知
    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实际上是指多种非货币性资产的置换。
例:甲企业与乙企业进行整体资产置换。甲乙两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率17%。甲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为120万元,累计折旧20万元;乙企业固定资产原值160万元,累计折旧10万元。其他情况如下表所示:
甲企业资产 乙企业资产
资产名称 帐面价值 公允价值 资产名称 帐面价值 公允价值
固定资产 100 130 固定资产 150 180
无形资产 40 45 无形资产  
存货 50 60 存货 80 90
合计 190 235 合计 230 270
甲企业与乙企业进行整体资产置换时,甲企业支付给乙企业补价35万元。交易双方发生的存货置换均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考虑固定资产置换应缴纳的增值税。
甲企业支付的补价占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的比例为:35/270*100%=12.96%<25%,属于非货币性交易。
甲企业:
换入固定资产成本=180/270*(120-20+10.2+35+50+40+2-15.3)=147。93(万元)
换入存货的成本=(90/270*(120-20+10.2+35+50+40+2-15.3)=73.97(万元)
借:固定资产——乙                      147.93
    存货——乙                           73.97
    累计折旧                              2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15.3(90*17%)
   贷:固定资产——甲                                 12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60*17%)
        银行存款                                        35
        存货——甲                                      50
        无形资产                                   40
      应缴税金——应缴营业税                        2
乙企业:
应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收益=35-35/270*230=5.19(万元)
换入固定资产成本=130/235*(160+15.3+80+5.19-35-10.2-10)=113.56(万元)
换入无形资产成本=45/235*(160+15.3+80+5.19-35-10.2-10)=39.31(万元)
换入存货成本=60/235*(160+15.3+80+5.19-35-10.2-10)=52.41(万元)
贷:固定资产——甲                113.56
   无形资产——甲                  39.31
   存货                            52.41
    累计折旧                                1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
   银行存款                                  35
   贷:固定资产                                      16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
       存货                                          80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                 5.19


债务重组差异分析


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第一、债务人以现金资产偿还债务形成的资本公积     重组后,支付的现金低于应付债务帐面价值的差额不再支付。这部分实际上属于“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按照现行所得税法的规定,应作为“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直接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6号令”规定:“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另规定: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第6号令
例:乙公司一年前购入甲公司一批价值234万元的货物,货款未付,现因乙公司财务发生困难无法偿还所欠债务,2003年4月1日双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乙公司一次性支付所欠货款200万元给甲公司,其余货款不再支付,则
支付货款时
借:应付帐款——甲公司    234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40000
假定2003年度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在对债务重组所得进行纳税调整前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14万元,在将34万元债务重组所得进行纳税调整后,本年度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则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应缴所得税6。6万元,则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66000
   贷: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       66000
如果乙公司对债务重组所得一次性交纳所得税有困难,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将其分5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当年应计入6。8万元,在弥补生产经营亏损后无须计税,则资本公积金额保持不变。
债权人
例:借:银行存款                   2000000
        坏帐准备                      240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100000
        贷:应收帐款——乙公司            2340000
税法规定的债务重组损失为:234-200=34万元,在申报纳税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4万元
6号令第六条规定  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额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当债权人对重组债权未提取坏帐准备,会计核算的结果与税法不存在差异。但如果债权人已提取过坏帐准备,因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已减除坏帐准备,而计税成本不减除坏帐准备,故两者结果仍不一致。
第二、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会计
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将债务重组的帐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帐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
(1)、非现金资产的帐面价值和相关的税费之和小于应付债务的帐面价值,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2)、非现金资产的帐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大于应付债务的帐面价值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债务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应“视同销售”,按照公允价减去帐面价值的差额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现行税法,对债务人确认的重组损失不能税前扣除。这主要是由于债务人确认的重组损失不同于资产转让损失(会计上按资产帐面价值结转)。值得一提的是,债务重组损失多见于关联企业之间,如果允许债务人在税收上承认重组损失,这将会成为税法上的一个漏洞,而被纳税人从避税的角度加以利用。例如,债权人“应收帐款”帐面价值200000元,重组协议规定,债务人以一批帐面价值180000元,公允价(计税价)200000元的产品清偿债务。增值税税率17%,此时,债务人在会计上确认的重组损失为:200000-180000-200000*17%=14000(元)。税收上,债务人应确认转让所得20000元,重组损失14000元不得在税前扣除。该笔业务合计应调增所得额34000元。
从税收的角度看: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形成的资本公积分成两部分:一是资产转让收益;二是债务重组收益。
   资产转让收益应当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收益,则作为“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因债权人的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处理。因此,对整个资本公积部分应全额调增当期所得。这里还有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况,即资本公积小于资产转让所得。例如,债权人应收帐款的帐面价值为234000元,债务人以帐面价值180000元,公允价值210000元存货清偿,增值税税率为17%。则债务人确认的资本公积为:234000-180000-210000*17%=18300(元),小于资产转让所得30000(210000-180000)。这是由于资产转让所得30000元与重组损失11700元(210000+210000*17%-234000)相抵销的结果。由于债务人发生的重组损失不得扣除,因此,应以资产转让所得作为重组所得,即调增所得额30000元,而不是18300元。
6号令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先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这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资产有关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
债权人
例:甲公司以一批库存商品抵偿所欠乙公司的债务140万元,该批库存商品的帐面成本为80万元,市场销售价格(不含税)为1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
借:应付帐款——乙公司      140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资本公积                             430000
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一方面要确认实现的资产转让所得:100-80=20万元;另一方面要按规定确认实现债务重组所得:140-(100+17)=23万元。前者要作为调增当期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处理,后者直接做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处理,合计调增的应缴所得税税额应冲减已入帐的资本公积。
如果甲公司对库存商品已提取5万元的存货跌价准备,则
借:应付帐款——乙公司     1400000
    存货跌价准备             5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资本公积                            480000
在计算所得税时,由于坚持历史成本原则,故财产转让所得仍为20万元,债务重组所得仍为23万元。
如果甲公司用上述库存商品抵偿所欠乙公司的债务金额为90万元,在未提取存货跌价准备的情况下
借:应付帐款——乙公司    900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7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一方面要确认实现了资产转让所得20万元;另一方面要确认发生债务重组损失-27(90-117)万元,两者相抵后净损失7万元。最终结果与会计处理一致。
但在甲公司已对库存商品提取了存货跌价准备情况下,例如提取了5万元,会计处理中如果同时转销跌价准备,则
借:应付帐款——乙公司    900000
    存货跌价准备           50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2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资产转让所得为20万元,债务重组损失-27万元,净损失仍为7万元,与会计处理结果不一致,应做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处理。
债权人
“6号令”规定:“债权人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计税成本。同时应当将收到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重组债权计税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上述规定需引申说明的是,如果债权人取得的非现金资产是作为存货管理的,且对方开出了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发票,则存货的计税成本应为公允价值加上转让费用,再扣除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
例:甲公司以一批库存商品和一部汽车抵偿所欠乙公司货款180万元,乙公司已对该债权计提了20万元的坏帐准备。该批库存商品的帐面成本为80万元,市场销售价值(含税)为117万元,增值税税率17%;汽车的帐面原值30万元,累计折旧5万元,公允价值22。5万元,乙公司为此支付了过户费用5000元。甲公司就抵债库存商品向乙公司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库存商品的入帐价值=160*[117/(117+23)]-117/(1+17%)*17%=116.71万元
汽车入帐价值=160*[23/(117+23)]=26.29万元
借:库存商品                  11671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固定资产                                262900
     坏帐准备                               200000
    贷:应收帐款——甲公司                      1800000
在纳税处理上涉及两方面调整。首先,在债务重组日,乙公司会计核算不确认债务重组损失,但纳税处理要将收到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重组债权计税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该金额为40[180-(117+22.5+0.5)]万元。其次,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该批库存商品应按不含税的公允价值100(117/(1+17%))万元作为计税成本,汽车按23万元(汽车公允价值加上过户费)作为计税成本。
第三、以债务转为资本
债务人
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债务人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按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份面值(股权份额)确认为股本(实收资本),按债务帐面价值转销债务,将重组债务帐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股本(资本)溢价
“6号令”规定: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者外,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债权人
“6号令”规定:债权人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
债权人
会计制度规定: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帐价值
“6号令”规定:债权人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在实务中,如果债权人得到的股权有市价则比较容易确定其公允价值;如果得到的是无市价的股权投资,则对其公允价值的确定会存在一定困难,6号令中未规定具体的确定方法
例:甲公司为一上市公司,2001年8月份购入乙公司一批货物,应付帐款为300万元,因财务困难,一直未偿还。双方于2002年8月份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甲公司以其增发的普通股50万股抵偿债务,股票市价为5.5元/股,面值为1元/股。不考虑其他税费。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帐款——乙公司               3000000
   贷:股本                               50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500000
甲公司应确认债务重组所得250000(3000000-500000*5。5)元,相应的应交所得税应冲减已入帐的资本公积
乙公司如已对该债权提取了60万元的减值准备,则
借:长期股权投资     2400000
     坏帐准备          600000
    贷:应收帐款——甲公司             3000000
乙公司应确认的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为股票市价275万元,同时应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300万元与其差额25万元确认为当期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额,冲减的坏帐准备将在期末对该项目进行纳税调整时一并处理。    

第四、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的债务重组,包括: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等。
以债务转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处理。按现行政策规定,股本溢价不并入所得额征税。


接受捐赠的差异分析 


接受捐赠的资产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存在较大的差异,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处理也各不相同。
内资企业
接受现金捐赠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
接受非现金捐赠
借:有关科目
     贷:资本公积——接受非现金资产准备
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处置时,按转入资本公积的金额
借:资本公积——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准备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会计制度规定: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不能转增资本(股本),但当资本公积准备项目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以后可以按规定转增资本或股本
原制度规定(财会字(1998)66号:
   借:有关科目
       贷:递延税款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
该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到位,因为企业在接受捐赠资产时,对“递延税款”科目的金额无法确定。首先,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而非按笔计征,假设该企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那么对该笔业务就无法计算所得税;其次,企业所得税除适用33%的法定税率外,还设有两档优惠税率(27%或18%),在接受捐赠时尚不能正确选择适用税率计算未来应缴所得税。因此,新制度颁布后,原制度应予以停止执行。
差异分析
国税发(94)132号文件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的相当部分是资产,考虑到如对其征税可能会影响企业生产,故企业可将接受的捐赠收入转入资本公积金,不予计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7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可见,企业接受的现金资产捐赠其会计与税务处理是一致的,对接受的实物资产其会计与税收处理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主要注意下列内容:
(1) 当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对外转让时,应根据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规定,看其是否属于“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免征范围,从而决定对其是否按简易办法计征增值税
(2) 如果企业接受捐赠的是不动产,在资产转让时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3) 《扣除办法》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是指会计上按规定提取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如果是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在申报所得税时可直接调整所得;如果是生产部门使用的,严格地说,还需按照“比例分摊法”进行纳税调整
(4) 会计上处置存货,是通过“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核算,并按规定结转营业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由此产生的损益已结转了本年利润,在按照财税字(1997)77号文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时,应将已经计入损益的金额剔除,否则会产生重复计算。同样的道理,企业接受的固定资产捐赠,其在处置时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应结转至“营业外收支”科目,最终并入本年利润。因此,在按上述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时,也将“营业外收支”科目的金额予以剔除。
例:某公司2000年2月份接受一外商捐赠的设备一台,根据捐赠设备的发票、报关单等有关单据确定其价值为100000元,估计折旧额将为10000元,公司将该设备作管理部门使用。不考虑设备的运输费、安装费等费用。
(1)借:固定资产——XX设备        100000
         贷:累计折旧                       20000
             递延税款[(100000-20000)*33%]   26400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工作  53600
该企业3——12月份提取折旧5000元,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5000
贷:累计折旧    5000
2000年度会计利润假设为300000元,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按照《扣除办法》规定:“接受捐赠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为:305000*33%=100650元
若2001年6月份出售该设备,售价为110000元,出售时累计折旧28000元(2001年1——6月份提取折旧3000元),不考虑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和应交纳的增值税。
清理收益=110000-(100000-28000)=38000元
借:累计折旧               28000
    固定资产清理           72000
    贷:固定资产——XX设备        100000
借:银行存款                    11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1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38000
    贷: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收益            38000
若该企业2001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20万元,假设无其他调整项目,则200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帐面利润+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捐赠业务所得额-按会计处理规定计算的资产处置收益=帐面利润+(出售收入-清理费用)+本年度捐赠资产提取的折旧-营业外收入=200000+(110000-0)+3000-38000=275000元
2001年应纳税所得额=275000*33%=90750元
企业按照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提取企业所得税,对接受捐赠资产已计入“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科目的数额应作相应调整。同时应将“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科目的金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产公积转入”科目。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536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53600
假设经过调整后2001年应纳所得税为25000元,则作如下处理
借:递延税款                  264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1400
        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          25000
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
借:递延税款     264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6400
注意:根据“国税发[2003]45号”文件的规定,2003年1月1日后接受的捐赠,均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规定:由于接受捐赠的资产已作计税处理,故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在经营使用或将来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这是与原有规定相比发生的一个较大变化。
外商投资企业
与内资企业不同的是,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保持了高度的一致性。
例:某外商投资企业于2000年9月1日接受某单位的货币捐赠100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捐赠的货币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                33000
       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              67000
(2)、年度终了,企业对该笔业务应调整应纳所得税100000元,按照调整后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应纳所得税大于33000元。若调整后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为50000元,则:
借:所得税                           17000
   贷: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            17000
应纳所得税额等于33000元。不做分录
应纳所得税额小于33000元且大于零。若调整后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为20000元,则:
借: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        13000  
    贷: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             13000
应纳所得税额小于0,当年不纳所得税
借: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                  33000
   贷: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                     33000
例:某外商投资企业于2000年9月1日,接受某单位捐赠的设备一台,设备价值500000元,未发生其他费用,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接受捐赠的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   500000
  贷:待转捐赠资产价值           500000
(2)、年度终了,企业将接受捐赠的价值计入当年所得,该笔业务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500000元,按照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应纳税所得额大于500000元。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00元,按规定应纳企业所得税198000元(600000*33%)
借:待转资产价值           500000
   贷: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     165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35000
同时
借:所得税                       33000
    贷: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      33000
应缴所得税额等于500000元。
借:待转资产价值           500000
   贷: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     165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35000
应缴所得税额小于500000元且大于0。若调整后应纳所得税额为400000元,按规定应纳所得税额132000元(400000*33%)
借:待转资产价值           500000
   贷: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     132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68000
若调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0
借:待转资产价值           500000
   贷: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00000
本例中如果该企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在5年内平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那么,每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为100000元(500000/5=100000),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每年冲回“贷转资产价值”的金额为100000元,其会计处理方法不变。


或有损失的差异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定义,或有事项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常见的或有事项有:商业票据背书转让或贴现、未决诉讼、未决仲裁、产品质量保证等。
准则规定: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应将其确认为负债:(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其中,“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是指履行因或有事项产生的现时义务时,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超过50% 但尚未达到基本确定的程度;“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指对因或有事项产生的现时义务的金额能够合理地估计。企业在确认或有事项时,对将从第三方得到补偿金额不应从中扣除。
在确认最佳估计数时,应分两种情况考虑:(1)当所需支出存在一个金额范围时,合理的估计数应是该范围的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2)如果不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应按如下原则确定合理的估计数: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时,按各种可能发生的金额及其发生概率计算确定。
例:华远公司于当年受到另一家计算机公司的起诉,原告声称华远公司侵犯了该公司的软件版权,要求华远公司予以赔偿,赔偿的金额为50万元,在应诉过程中,华远公司发现,诉讼所涉及软件主体部分是有偿委托第三家计算机公司开发的。如果这套软件确有侵权问题,第三家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华远公司予以赔偿。企业在年末编制会计报表时,根据法律诉讼的进展情况以及律师的意见,认为对原告予以赔偿的可能性在50%以上,最有可能发生的赔偿金额为30万元;从第三方得到补偿基本上可以确定,最有可能获得的赔偿金额为20万元。假定诉讼费为3万元,同时确认一笔资产,金额为20万元,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诉讼费    30000
        营业外支出——诉讼赔偿   300000
       贷:预计负债——未决诉讼      330000
    借:其他应收款              200000
       贷:营业外支出               200000
按照准则规定,企业因或有事项确认的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反映,而与所确认负债有关的费用或支出,应在扣除确认的补偿金额后,在利润表中反映。那么,这部分在利润表中反映的“或有损失”能否在计算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条明确: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守五项原则,即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其中,确定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由于“或有损失”只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时进行估计的金额,在确认“或有损失”时违背了税前扣除的“确定性”原则。因此,对 会计上确认的“或有损失”不得税前扣除,但是,当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则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规定,如果清偿因或有事项而确认的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补偿,则补偿金额只能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且确认补偿金额不应超过所确认负债的帐面价值。这里,“补偿金额‘基本确定’能收到”,是指预期从保险公司、索赔人、被担保企业等获得补偿的可能性大于95%但小于100%的情形。
上例中,因或有事项减少“本年利润”13万元,在申报所得税时应当作纳税调整处理。假设华远公司当年税前利润总额为100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应为113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13*33%=37.29(万元)
     次年:根据法院判决的结果,进行帐务处理,并根据该笔业务实际发生的损失确认税前扣除金额,进行纳税调整。
    假设,经法院判决,华远公司败诉,支付诉讼费4万元,向原告赔偿35万元,并收到第三家公司的补偿金额18万元。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诉讼费      10000
       预计负债——未决诉讼    330000
       营业外支出——诉讼赔偿    50000
       贷:银行存款                   390000
借:银行存款                  180000
    营业外支出——诉讼赔偿      20000
    贷:其他应收款                    200000
该笔业务实际发生的损失:4+35-18=21(万元),已计入本期损益的金额为:1+5+2=8(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1-8=13(万元)。假设华远公司次年税前利润总额为120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应为107万元(120-13),应纳税所得额:107*33%=35.31(万元)。


 

企业纳税筹划操作实务与风险规避之五

第九讲  企业筹资、投资与纳税筹划

一.        一、 不同筹资方式的选择;

    股权筹资,还是债权筹资?债权筹资利息,可税前列支;股权筹资,分配股利应在税后进行。

二.         二、租赁与纳税筹划;

  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

        固定资产投资与纳税筹划;

    固定资产投资可以计提折旧,而现金投资则不允许计提利息,借款投资也不得税前列支借款利息。

四.         四、资本结构与纳税筹划;   

五.         五、对外投资资产评估与纳税筹划;

第十讲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筹划

一、房地产企业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

1.              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2.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者,免征营业税;

3.              房地产企业自建自用建筑物,免征营业税。

(二)  房产税  参看房产税条例的免税规定

(三)  土地增值税

1.            建造普通住宅,增值率未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联营一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

4.            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合作建房,建成后按照比例分房自用的;

5.            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

6.在兼并企业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                 

二、         房地产企业主要经营活动的纳税筹划;

(一)、转让整体在建项目与转让公司股权的选择;

       例:某房地产企业甲欲转让该公司在建的写字楼项目,已累计发生在建工程成本为3500万元。经与另一房地产公司乙协商同意以6000万元转让该项目,问甲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方案一:直接转让该项目。

  纳税情况:营业税及附加=6000×5.5%=330万;

            土地增值税=6000-3500-3500×20%-330)×30%=441万元;

            企业所得税=(6000-3500-330-441) ×33%=570.57万元;

  合计应纳各项税金1341.57万元。

  筹划方案二:转让该公司的全部股权,使股权差价与项目差价相等。

  纳税情况:企业所得税=6000-3500)×33%=825万元。

  可见,方案二对甲企业有利。

接上例,如该写字楼项目最终建成后可实现全部销售9000万元,为完成工程,又发生了成本1000万元,问乙公司应如何筹划呢?

  筹划方案一:直接收购该项目。

  纳税情况:营业税及附加=9000×5.5%=495万元;

            土地增值税=(9000-7000-7000×20%-495) ×30%=34.65万元;

            企业所得税=(9000-7000-495-34.65) ×33%=485.22万元;

  合计应纳各项税金1014.86万元

  筹划方案二:收购该公司的全部股权,使股权差价与项目转让差价相等。

  纳税情况: 营业税及附加=9000×5.5%=495万元;

            土地增值税=(9000-4500-4500×20%-495) ×40%-5895×5%=947.25万元;

            企业所得税=(9000-4500-495-947.25) ×33%=1009.06万元;

炳法 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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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房先生”该进入决策核心了

“帐房先生”该进入决策核心了

  恰当的财务管理,是界定一家企业运行良好的标准之一。财务管理失当,则难免导致危机并常常引发破产——财务管理不善,是多数公司失败的常见因素。

  那么为何这门学科在主流商业媒体中如此不引人注目呢?原因可能是,财务部门作用历来有限,而且基本上只起辅助作用。也可能是众多财务经理本身保持低调——在这个领域很少有名声斐然的英雄或者恶棍。

  同样,不直接参与财务工作的高管们,常常想当然地看待财务管理。他们还想当然地认为,财务管理作为一门学科,随着时间的推移并没有太多变化。这两条假定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危险的。健全财务管理的特征之一,是从生产线经理到董事会的积极参与。而且作为一门学科,它正经历快速的变革。

  本文是写给全体管理人员的,而不仅仅针对财务专业人员,因为财务管理涉及面很广。合规、风险管理和绩效测评等领域的发展,就其涉及财务的层面而言,会对任何一家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巨大影响,包括与资源分配相关的决策。

  此等影响不仅作用于生产线管理,也波及人力资源、市场营销、采购和信息技术等各个辅助部门——的确,在很多情况下,它决定了这些职能部门中的某些乃至全部,是否还应该保留在企业内部。此外,财务管理的质量,直接影响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的角色与声望,上市公司尤其如此。

外部压力

  财务管理领域目前进行的变革,越来越受到外部因素的驱动。正如商业生活的其它各个领域一样,全球化成为重要的影响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就是一例。

  同样,虽然安然(Enron)戏剧性的破产与日本的经济困境没有多少联系,但它带来的后果,以《萨班斯-奥克斯利法》(Sarbanes-Oxley)为形式,影响着在纽约上市的一家日本电子企业的内部运作,正如该法也影响着任何相仿的美国公司。

  由股东价值要求主导的国际资本市场的增长,是影响财务管理的另一组有力因素。因而,有些人要考虑分析师研究的质量,有些人着眼于银行和交易所等中介的作用,而另外一些人则从谈判角度探讨如何处理投资者关系。

  以股东价值为宗旨的方式,将权力的天平从管理者向股东倾斜,为重大财务决策以及严格约束(如企业的现金留存能力)提供了明确的框架。回购股票和发放股息,才是当今企业流行的做法,而不是昂贵的收购。

  除了股东价值最大化外,不存在其它可信的替代方式,而股东价值最大化,也会对其他利益相关方产生积极的连锁效应。的确,其他相关方的利益等于或大于股东利益的情形很有限。

  私人股本的增长,一方面增加了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压力,另一方面也提供了有潜在吸引力的融资途径。此外,风险投资技巧为企业内部开展金融创新提供了新手段。

  欧洲也已成为重要的影响力。英国近期决定,推迟要求英国上市公司提供运营和财务审计,但并没有在议程中取消叙述性报告。所有大中型欧洲企业必须提交商业审议报告,这将提供业绩和发展的关键信息,以及财务和非财务的关键业绩指标。审计机构必须在审计报告中声明,

审议内容与财务报表相符。(这也是个有意思的讽刺: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行导致数字方面的一些混淆之际,叙述性报告在当前过渡期的重要性更大了。)

  就连公司治理的财务层面,议程也正变得更为国际化。迄今发起的行动基本上局限于英国国内,但一些关键领域的共同主题在把它们引向一条融合的道路。就财务管理而言,这些主题包括更正式地强调审计委员会、内审以及董事会的财务责任。

  可持续性辩论的元素,也被纳入这一议程。不久前,英国的三重底线财务报告(即财务、社会和环境)让人听上去怪怪的,更不要说无关了。但现在,广泛采用这一报告标准的呼声越来越高。对于许多公司,这代表着一个全新的世界,而对于首席财务官们,这也代表着一系列全新的挑战。

  正如在英国的商业审议报告中那样,可持续性可能会与财务层面联系起来,因此可能需要对其进行审计。这方面的不作为,越来越有可能影响到声誉,因为公司在可持续性排行榜上的排名,如今受到压力团体和媒体的密切注视。可持续性发展尤其影响面临声誉风险的行业。这些行业越来越多——不仅包括石油、天然气和采矿业,制药业也已加入其中。鉴于反肥胖的压力,甚至还包括食品加工和销售业。

  最后,预期寿命延长和养老金长期利率偏低,也产生了外部压力。企业(和政府)的养老金融资问题,近几年引起了人们强烈的关注。为养老金债务所累的著名企业也不在少数。但它们只是多数管理层所面临的养老金风险中曝光最多的几个例子。这种情况对于个人的后果没有被很好地理解,因而有人提出了新的框架。


内部发展

    以上所述的各种外部压力,已成为内部财务管理程序发展的主要因素。在数据处理、采集和分析能力提高和成本下降带来的可能性中,这一点最为明显。

  信息技术和全球化的结合,当然为大规模外包提供了机会,包括外包交易处理,为财务职能部门本身带来直接益处。在更广泛的方面,外包的影响仍在接受探讨,有人就提出了一个关于隐藏风险和外包成本的观点。

  风险管理是另一个外部压力驱动内部发展的领域。在英国,上市公司如果没能达到公司治理综合规范的要求,就需要做出解释,这已给系统化风险管理程序提供了有力的动力。有关机构就公布了在全球范围对非金融企业进行调查的结果。该调查不仅涵盖了企业怎样管理风险,而且还包括它们进行众多关键选择的方式和理由。一些人关注流动性风险的起因、后果和影响。在石油和其它大宗商品价格大幅飚升之际,首席财务官面临应付对冲问题的压力。就像财务专家表明的那样,这归结为对风险管理的更好理解。

  但在许多情况下,公司没有充分利用机会。糟糕的信息技术采购和实施,与成本下降、效率提高一样,成了近年的一大特征。少数公司已将风险管理与运营、定期监督和内审程序整合起来,但还有许多公司尚未这样做。

  在其它领域中,也存在有待把握的机会。遵循以价值为基础的管理方法,其逻辑是,它应该反映在所有决策中,全面考虑资金成本,并把焦点放在现金流而不是以赢利为基础的决策上。但在实践中,许多机构已发现这种要求太过苛求,它们已在考虑收购时采用资金成本方法,但在内部决策中还没有全面实施这种方法。

  绩效测评方面也存在诸多机遇。许多机构不愿放弃向后看的传统财务指标。非财务指标的使用仍然有限,虽然平衡记分卡的使用越来越多,但糟糕的实施(例如,指标过于繁杂、过于注重财务或与整体战略联系不够紧密)导致许多记分卡被放弃了。有关绩效测评的文章,不仅使用例证来说明管理者是如何未能找到业绩测评的解决方案的,同时还激励他们拿出更出色的表现。

老标准对新压力

  更传统的财务管理程序,展示了一幅有喜有忧的画面。许多机构采用了作业成本法、目标成本法和持续改善成本法等方法。总的来说,控制体系已变得更为精湛,其运行不再那么机械。一些预算程序已得到精简,人们意识到需要对快速变化的商业环境做出反应,如在必要时重新进行预测。

  这种压力也有部分来自外部——《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对在美上市公司的内控提出了质量要求,这些要求不容讨价还价。但研究始终显示,多数机构在利用改善了的最佳业务实践上进展缓慢。尤其是年度预算遭到持续且可以理解的抨击,这些预算的价值往往被认为与花费的时间不相称。

  操劳过度的首席财务官也许会感觉受到了不公平对待,这可以理解。监管要求带来了大量负担,增大了原有的商业压力——并且还会有更多的要求。有人主张,实施这些改进措施的支出和精力,与取得的结果不成比例,这也不无道理。然而,一旦建立体系的初期努力结束,会给予首席财务官们更大的力量和更好的手段,实现良好的财务管理。

  多数内部发展也会更健全。信息技术不断改变程序,绩效测评指标延伸到新的非财务方面,风险和财务管理相互整合,所有这些带来了一系列技术与管理上的挑战,而新监管法规的内容不断增加。但它们也为改善提供了强有力的新工具。

  在一些财务管理健全的机构中,首席财务官成功引领了一项转变:将其职能从集中于内部事务以及在很大程度上由程序驱动,转变为处于公司决策的核心。那些没有转变首席财务官职能的机构,其危险至少是令机构无法进步,最严重的则是破坏这个组织。而随着职能的变化,首席财务官的角色也需要随之改变。当前的一个紧迫问题,是要应对外部强加的变化,许多首席财务官已挺身面对挑战。遗憾的是,一些还没有这么做。少数人甚至不知道他们必须做出多少改变。这个角色从来没有像当今这样困难、有益并充满个人风险。

结论

  适当的财务管理还不够好。问题是,高级管理层通常没有意识到情况未达到最佳状态。外部人士(包括非执行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是改善公司监管实践和增加价值的潜在宝贵资源。他们需要帮助企业,使它对管理最佳实践的发展做出的反应和对外部强加变化的反应一样快。以风险管理为例,要求英国企业接受综合规范要求,将提高董事会的风险意识,从而令企业受益。但真正获益意味着,要确保风险管理文化根植在企业中,同时确保风险成为董事会讨论的经常议题。

  考虑到一流财务管理的有利方面,以及糟糕或刚好足够的财务管理的不利方面,财务管理是一个所有高级管理层都需要注意的领域。在支持改革议程方面,首席执行官需要扮演一个特别重要的角色,他们要让企业具备竞争优势。与其它领域一样,良好管理的标志是,变化是由不断改善的文化所驱动,而不是外部要求,当然更不是危机所驱动。

 

减薪不如竞聘

减薪不如竞聘

市场萧条或不景气,公司常常裁员自保,员工和工会甚至也同意减薪留职。这个现象不难理解,也说明所谓“工资刚性”仅在一定范围内才确有其事。不过,最近电力等国家垄断部门的“减薪”,是另外一个故事。

据媒体报道说,7月份后国家电网部署了减薪。根据媒体记者在一些地方的采访,减薪幅度分别有10%、40%、甚至%的记录。“新闻眼”何在?当然不是这些不尽不实的数字。我的看法,经济增长如此强劲——不少人觉得“过热”——占垄断地位的大公司居然带头“减薪”,这才是不寻常的现象。给几位电力行业朋友打电话,三头对案,知道“减薪”不但有风而且有雨,确有其事就是了。

也看了一些评论。主要的回应当然是叫好,不外“风暴”、“重拳”云云。见多不怪——这几年不少过眼烟云不也被冠以大名头,结果还不是不了了之?怀疑的意见不少,其中个人以为比较有水准的,是点到减薪只不过减基本工资而已,而当下的基本工资不过是收入的一个小小部分。要是垄断减薪只减基本工资,值不回做秀的成本。

当然同意一种看法:打破垄断、开放竞争才是根本。道理是,行政垄断部门畸高的收入来自垄断市场的特权。这些垄断赚得多没关系,但不准别人冲进来分一杯羹,“利润平均化”趋势就无从谈起。杨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改行政垄断为市场开放才是正着。

是的,只要放松国有经济的垄断,扩大市场准入,现有行政垄断部门收入畸高状态想维持也维持不了。这方面,历史经验可靠。改革初期多少“高收入”的行当——如大宾馆的厨师和出租车司机——一旦市场开放,高收入自然就“变平”了。不过也许正因为市场开放改变收入分配的效果明显,进一步开放市场的阻力越来越大。不想违言,自中国加入世贸那一波市场开放之后,打破行政垄断的改革停顿久矣。

这就带出一个问题,在市场准入没有扩大——无论是因为技术条件不具备,“国家利益”不方便,还是既得利益集团不容许——的条件下,行政垄断部门要怎样减薪,才对改善收入分配状况有实质性的帮助?找不到上佳的答案。退而求其次的办法,我选择公开竞聘,也就是行政垄断部门(公司)普遍实行公开竞聘制,并在此基础上,决定薪酬的水平和变动。

不是空想出来的办法。以电力部门为例,报纸上说的“年薪十万的抄表员”有没有,我不知道。但把“各种好处”打包一起算下来,年收入几十万的高管确有其事,更离谱的“大老板”也确有其事。不过正是在这个大垄断部门,也有月入不过500元的农电工。我在杭州西湖区一个镇上与一位农电工交谈过,是一年一聘的,没有福利,月入比当地制造业工人的平均薪资要低,只是不需要在流水线上连续劳作。报道说,这样的农电工全国共60多万。

农电工是市场上招聘来的,他们的收入受劳力市场供求竞争的作用,不可能高。这也是其他行政垄断部门普遍存在的现象,无论多么“肥”的单位,总有一些工作岗位——主要是苦活、脏活、累活,或危险程度高,或非常单调的工作——是按“市场化运作”的。值得录以备考的,是“一岗两制”,即完全相同的工作,不同身份的人做了得到截然不同的报酬。

“两制”仅在低层级岗位上发生,而越向高层级的岗位走,越是单一体制:关门运作,远离市场,永不公开!以我的观察,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先有身份的工人逐步被消化,垄断部门的低层级工作机正趋于“市场化”,也就是全部由农电工、临时工等从事。那就是另外一个“两制”了:价格机制管用的低端工种,与价格机制不管用的高端岗位并存。大骂垄断部门收入畸高的朋友要注意了,不加区分地平头砍去,可能滥伤无辜。

要问的问题是:低端工作机会可以公开竞聘,高端工作机会为什么就不可以?讲法、讲理、讲情,好像没有哪一条是不准垄断部门高端工作机会实行公开竞聘的。“公营公司”搞得比家族公司还见不得光,怎样衡量也不是光彩的记录。可是环顾周遭,又看得见多少垄断部门的公开招聘通告?不是一点没有,而是太少、太少、太少。至于名义上招聘,实际上暗箱操作的事情,我从同学那里听到的投诉就不少。

不妨考虑从这里入手改革吧。不是说“减薪风暴”完全不中用,而是给定市场开放度不扩大的局限条件,垄断部门的减薪实在有不易处理的困难。减少了不管用,减多了——尤其是减了支撑这些部门生产率的那部分人的收入——对国民经济不利。因为垄断的一个基本含义就是“独家控制某种商品和服务的供应”,他们要不高兴好好干,服务减量降质,别人又不能替代供应,还不是国民经济倒霉?

公开竞聘就不同了。现在每年500万大学生毕业,好的工作机会一位难求。如果全国垄断部门所有新增低、中、高级机会全部公开竞聘,局面将如何?别的不说,公务员招考要1万来100万的傲人记录,应该维持不住的。

就算打个平手,招1个来1万个竞聘,就可以趁势减少垄断部门的超高收入了。在商言商,可学不得那套官场逻辑——天下应聘的士子差不多要挤破政府的大门,结果公务员还要加薪!经济逻辑说,只要应者如云,减薪就顺理成章。一般也不会有减过头的危险——即使减到招1个来100个,在位者也断不敢“拿糖”。这就是说,以公开竞聘为基础,减薪才有合理的依归,才不至于付出损害垄断部门生产率的过大代价。

结论简单,真想改善收入分配不公方面的严重问题,上策是扩大行政垄断部门的市场开放。有困难,一时做不到,不妨考虑中策,实行垄断公司所有工作岗位的公开竞聘。原则要清楚,凡不准民营的行业,一定要把工作机会向人民开放。做到这一点也不易,但或还有可为。否则就是下策,做做表面文章就拉到;甚至下下策,减薪不多,引发怠工不少,没得虚名,反遭实祸。

发明一门汉语

《原子能科学家》20065/6月号上有一篇文章“迷失于翻译”(Lost in Translation),说语言的障碍造成中美之间误解越来越深,甚至可能造成危机。

  例如,中国一个业余军事爱好者的关于攻击美国空防系统的网络言论,竟然被美国当成可靠消息,险些造成“空中珍珠港事件”的恐慌。这种大失颜面的丑事,以及中国的发展和机会,让美国铆足了一股劲要把中文教学发展起来。

 

  有趣的是,该文一开始的举例,是说美国总统克林顿当年访华,自带翻译,美国这边大家听得都很带劲,但是电视机前的中国人听得一头雾水,很多人不愿意再听下去。原因是这位美国翻译的中文太美国化,中国人听得太累了。

 

  美国的中文教育日渐升温。美国大学委员会将于今年秋首次将中文纳入“大学先修课程”(advanced placement),中国政府并在教学人员和资金上给与支持。中国多少贫困儿童都上不了学?这钱花得我都感到心痛。


  但是奇怪的是,这种好事,居然被美国有关专家视为新的威胁。纽约大学教授Jonathan Zimmerman200696日的《基督教科学箴言报》上撰文称不能接受这种“交易”,并将中国政府的做法和墨索里尼推广意大利语相提并论。因为中国教材的内容会不符合美国价值观,不能宣扬美国的自由、民主和价值观,反而会让中国这个“邪恶”的政府把自己的观念渗透过来。他建议汉语教学应该让美国人来组织。

 

  将中国和墨索里尼政府比较,这非常莫名其妙。对我来说,这真是个非常新鲜的说法。如此类推,中国改革开放这么年来请了这么多外教来教书,这么“引狼入室”,难道还亡国灭种不成?

 

  记得我们当年学习外语,大家都非常忌讳的一点,就是我们说出来的外语带“汉语腔”。我们都希望自己说汉语即是说汉语的样子,说外语就是说外语的样子,二者不要打架。当我们学习外语的时候,我们希望能够“原汁原味”,能够“地道”,因此,我们请来外教,让他们住在“专家楼”。他们也非常热心地辅导我们的学生,教我们英国、美国、加拿大、澳洲等国家和地区的社会、文化,我们用各种各样的方法,利用一切机会,电影、录像、讲座、杂志,学习他们的idiomatic English,以免自己说出Chinglish来。最近,为了迎接奥运,北京市有关部门还聘请北京二外的丁大卫等外国专家,专门捉虫,把北京各地“中国味”的英语给纠正过来。我们从来没有想过,这会不会颠覆中国的社会,会不会冲击中国的价值观。

 

  你让美国人自己来教学汉语,虽然并非完全不可能,但是给我的感觉,就如同我们当初拿着翻译版的英文来学习,而甩开原文、原著来学习英语一样。这样学习中文并非不可能,但是结果可能是《原子能科学家》中所述克林顿翻译的情形一样。如果说中国腔的英语可称之为Chinglish的话,Zimmerman的倡导的汉语教学,很可能产生一种Amerinese的怪胎。我上网搜索了一下,Amerinese这个词还不存在,算是我的首创。事实上不是我的首创,是我和Zimmerman的合作。我发明了这个词语,Zimmerman教授填充了这个词的所有内涵。

 

  我朋友老方是个在海外中文教学的民间实践者,与任何政府无任何瓜葛,但我朋友使用的是国家对外汉办的教材。看到Zimmerman教授的大作后,我特地翻阅了一下朋友使用的教材,看有什么地方会冲击美国价值观。我很失望。“我叫马大为,我是语言学院的老师。”这样的语言,是洪水猛兽吗?还是对方在草木皆兵?

 

  可是美国毕竟是一个自由民主的国家。Zimmerman和一群极端保护主义者当然可以宣扬按照美国的方式学汉语。他们教出来的学生以后到了北京烤鸭店,一张口就能流利地问“我要大号的汉堡王。”“有没有番茄酱?”“我要薯条。”这都很好,没有问题,政治上非常正确,最后大不了饿死。他甚至可以鼓动一批专家,发明出美国自己的汉语出来,我看结果也坏不到哪里去,顶多是无法用它来和我们交流,关起门来自己跟自己讲吧。我看《魔戒》作者、牛津大学教授托尔金就发明了很多语言,用在童话世界里,这多好呢!

April 06

会计版吉祥三宝

会计版吉祥三宝:
阿爸       
哎 
做会计的现在有前途吗? 
没拉! 
不是说会计是经济家吗? 
学校骗人啦! 
那学会计老师能教些啥?     
他们是瞎教呀! 
赚钱骗人误导就是黑心的一家! 
妈妈哎! 
替人赚钱干嘛经常挨骂? 
老板嫌少呗 
嫌少那干嘛自己不来做呀? 
你廉价呗! 
那每天24小时也得休息呀? 
要吃饭呗! 
打工廉价吃饭就是辛苦的一家! 
宝贝啊? 
你长大了要不要做会计呀? 
不要! 
会计就是经济怎么不做呀? 
不想没钱 
加班加点都是非常正常的啊 
也不想 
做会计的工资都是短命的钱呐
January 29

2006,我的祝福为你守候

2006,我的祝福为你守候


 

2006我的祝福为你守候

 

 

 

 

携一份温暖
让她在你的季节停留
那殷殷的情意
就像甘醇芳香的美酒

 

掬一捧莹雪
让她在你的记忆里停留
那融化的晶莹
是你可以用心体会的温柔

选一粒种子
让她在你的心田停留
那可以播种的情感
让我们感恩友情的长久

 

凝一丝甜甜的微笑
让她在你的眉宇间停留
那可以回赠的美丽
让渴望纯净的心灵富有

折一只吉祥的纸鹤
让她在你的指尖儿停留
那绝对零距离的暖意
伴你点数快乐幸福无忧

 

聚一份恒久的自信
在你写满渴望的双眸停留
那可以扎根的信念
伴你在漫漫人生路上追求奋斗

 

邀一轮皎洁的明月
悬挂在你经常伫立的窗口
那可以感知的明亮
帮你把疲惫和辛苦驱走

 

牵一缕和煦的风
让她在你的梦中吹拂
那阵阵温柔的体贴
伴你充满希望度春秋

 

敲一串快乐的文字
让她在你的日子里停留
你如果始终愿意侧耳聆听
她就会一直陪伴在你的左右

  

你的善良
让你收获至多的爱
你的付出
让你拥有更快乐的理由

 

你的平和
让你享受生活的宁静
你的宽容
让你领略和谐的永久

2006
愿你远离一切苦恼和烦忧
2006
愿你享受亲情的呵护与爱抚
2006
愿健康快乐的心绪伴你无止无休
2006
愿你拥有很多真心相伴的好朋友
2006
愿你敬爱的长辈都平安健康长寿
2006
愿你爱的人和爱你的人真情常收
2006
愿隔屏的你每天与快乐相约携手
2006
愿每一份祝福都与你环环相扣
2006
我的祝福带着温馨为你守候
2006
愿这份美好被你好好收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