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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和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葛炳法先生集二十多年实务经验,为企业提供各类增值服务。 September 14 “帐房先生”该进入决策核心了“帐房先生”该进入决策核心了
恰当的财务管理,是界定一家企业运行良好的标准之一。财务管理失当,则难免导致危机并常常引发破产——财务管理不善,是多数公司失败的常见因素。 那么为何这门学科在主流商业媒体中如此不引人注目呢?原因可能是,财务部门作用历来有限,而且基本上只起辅助作用。也可能是众多财务经理本身保持低调——在这个领域很少有名声斐然的英雄或者恶棍。 同样,不直接参与财务工作的高管们,常常想当然地看待财务管理。他们还想当然地认为,财务管理作为一门学科,随着时间的推移并没有太多变化。这两条假定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危险的。健全财务管理的特征之一,是从生产线经理到董事会的积极参与。而且作为一门学科,它正经历快速的变革。 本文是写给全体管理人员的,而不仅仅针对财务专业人员,因为财务管理涉及面很广。合规、风险管理和绩效测评等领域的发展,就其涉及财务的层面而言,会对任何一家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巨大影响,包括与资源分配相关的决策。 此等影响不仅作用于生产线管理,也波及人力资源、市场营销、采购和信息技术等各个辅助部门——的确,在很多情况下,它决定了这些职能部门中的某些乃至全部,是否还应该保留在企业内部。此外,财务管理的质量,直接影响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的角色与声望,上市公司尤其如此。 外部压力 财务管理领域目前进行的变革,越来越受到外部因素的驱动。正如商业生活的其它各个领域一样,全球化成为重要的影响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就是一例。 同样,虽然安然(Enron)戏剧性的破产与日本的经济困境没有多少联系,但它带来的后果,以《萨班斯-奥克斯利法》(Sarbanes-Oxley)为形式,影响着在纽约上市的一家日本电子企业的内部运作,正如该法也影响着任何相仿的美国公司。 由股东价值要求主导的国际资本市场的增长,是影响财务管理的另一组有力因素。因而,有些人要考虑分析师研究的质量,有些人着眼于银行和交易所等中介的作用,而另外一些人则从谈判角度探讨如何处理投资者关系。 以股东价值为宗旨的方式,将权力的天平从管理者向股东倾斜,为重大财务决策以及严格约束(如企业的现金留存能力)提供了明确的框架。回购股票和发放股息,才是当今企业流行的做法,而不是昂贵的收购。 除了股东价值最大化外,不存在其它可信的替代方式,而股东价值最大化,也会对其他利益相关方产生积极的连锁效应。的确,其他相关方的利益等于或大于股东利益的情形很有限。 私人股本的增长,一方面增加了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压力,另一方面也提供了有潜在吸引力的融资途径。此外,风险投资技巧为企业内部开展金融创新提供了新手段。 欧洲也已成为重要的影响力。英国近期决定,推迟要求英国上市公司提供运营和财务审计,但并没有在议程中取消叙述性报告。所有大中型欧洲企业必须提交商业审议报告,这将提供业绩和发展的关键信息,以及财务和非财务的关键业绩指标。审计机构必须在审计报告中声明, 审议内容与财务报表相符。(这也是个有意思的讽刺: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行导致数字方面的一些混淆之际,叙述性报告在当前过渡期的重要性更大了。) 就连公司治理的财务层面,议程也正变得更为国际化。迄今发起的行动基本上局限于英国国内,但一些关键领域的共同主题在把它们引向一条融合的道路。就财务管理而言,这些主题包括更正式地强调审计委员会、内审以及董事会的财务责任。 可持续性辩论的元素,也被纳入这一议程。不久前,英国的三重底线财务报告(即财务、社会和环境)让人听上去怪怪的,更不要说无关了。但现在,广泛采用这一报告标准的呼声越来越高。对于许多公司,这代表着一个全新的世界,而对于首席财务官们,这也代表着一系列全新的挑战。 正如在英国的商业审议报告中那样,可持续性可能会与财务层面联系起来,因此可能需要对其进行审计。这方面的不作为,越来越有可能影响到声誉,因为公司在可持续性排行榜上的排名,如今受到压力团体和媒体的密切注视。可持续性发展尤其影响面临声誉风险的行业。这些行业越来越多——不仅包括石油、天然气和采矿业,制药业也已加入其中。鉴于反肥胖的压力,甚至还包括食品加工和销售业。 最后,预期寿命延长和养老金长期利率偏低,也产生了外部压力。企业(和政府)的养老金融资问题,近几年引起了人们强烈的关注。为养老金债务所累的著名企业也不在少数。但它们只是多数管理层所面临的养老金风险中曝光最多的几个例子。这种情况对于个人的后果没有被很好地理解,因而有人提出了新的框架。
以上所述的各种外部压力,已成为内部财务管理程序发展的主要因素。在数据处理、采集和分析能力提高和成本下降带来的可能性中,这一点最为明显。 信息技术和全球化的结合,当然为大规模外包提供了机会,包括外包交易处理,为财务职能部门本身带来直接益处。在更广泛的方面,外包的影响仍在接受探讨,有人就提出了一个关于隐藏风险和外包成本的观点。 风险管理是另一个外部压力驱动内部发展的领域。在英国,上市公司如果没能达到公司治理综合规范的要求,就需要做出解释,这已给系统化风险管理程序提供了有力的动力。有关机构就公布了在全球范围对非金融企业进行调查的结果。该调查不仅涵盖了企业怎样管理风险,而且还包括它们进行众多关键选择的方式和理由。一些人关注流动性风险的起因、后果和影响。在石油和其它大宗商品价格大幅飚升之际,首席财务官面临应付对冲问题的压力。就像财务专家表明的那样,这归结为对风险管理的更好理解。 但在许多情况下,公司没有充分利用机会。糟糕的信息技术采购和实施,与成本下降、效率提高一样,成了近年的一大特征。少数公司已将风险管理与运营、定期监督和内审程序整合起来,但还有许多公司尚未这样做。 在其它领域中,也存在有待把握的机会。遵循以价值为基础的管理方法,其逻辑是,它应该反映在所有决策中,全面考虑资金成本,并把焦点放在现金流而不是以赢利为基础的决策上。但在实践中,许多机构已发现这种要求太过苛求,它们已在考虑收购时采用资金成本方法,但在内部决策中还没有全面实施这种方法。 绩效测评方面也存在诸多机遇。许多机构不愿放弃向后看的传统财务指标。非财务指标的使用仍然有限,虽然平衡记分卡的使用越来越多,但糟糕的实施(例如,指标过于繁杂、过于注重财务或与整体战略联系不够紧密)导致许多记分卡被放弃了。有关绩效测评的文章,不仅使用例证来说明管理者是如何未能找到业绩测评的解决方案的,同时还激励他们拿出更出色的表现。 老标准对新压力 更传统的财务管理程序,展示了一幅有喜有忧的画面。许多机构采用了作业成本法、目标成本法和持续改善成本法等方法。总的来说,控制体系已变得更为精湛,其运行不再那么机械。一些预算程序已得到精简,人们意识到需要对快速变化的商业环境做出反应,如在必要时重新进行预测。 这种压力也有部分来自外部——《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对在美上市公司的内控提出了质量要求,这些要求不容讨价还价。但研究始终显示,多数机构在利用改善了的最佳业务实践上进展缓慢。尤其是年度预算遭到持续且可以理解的抨击,这些预算的价值往往被认为与花费的时间不相称。 操劳过度的首席财务官也许会感觉受到了不公平对待,这可以理解。监管要求带来了大量负担,增大了原有的商业压力——并且还会有更多的要求。有人主张,实施这些改进措施的支出和精力,与取得的结果不成比例,这也不无道理。然而,一旦建立体系的初期努力结束,会给予首席财务官们更大的力量和更好的手段,实现良好的财务管理。 多数内部发展也会更健全。信息技术不断改变程序,绩效测评指标延伸到新的非财务方面,风险和财务管理相互整合,所有这些带来了一系列技术与管理上的挑战,而新监管法规的内容不断增加。但它们也为改善提供了强有力的新工具。 在一些财务管理健全的机构中,首席财务官成功引领了一项转变:将其职能从集中于内部事务以及在很大程度上由程序驱动,转变为处于公司决策的核心。那些没有转变首席财务官职能的机构,其危险至少是令机构无法进步,最严重的则是破坏这个组织。而随着职能的变化,首席财务官的角色也需要随之改变。当前的一个紧迫问题,是要应对外部强加的变化,许多首席财务官已挺身面对挑战。遗憾的是,一些还没有这么做。少数人甚至不知道他们必须做出多少改变。这个角色从来没有像当今这样困难、有益并充满个人风险。 结论 适当的财务管理还不够好。问题是,高级管理层通常没有意识到情况未达到最佳状态。外部人士(包括非执行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是改善公司监管实践和增加价值的潜在宝贵资源。他们需要帮助企业,使它对管理最佳实践的发展做出的反应和对外部强加变化的反应一样快。以风险管理为例,要求英国企业接受综合规范要求,将提高董事会的风险意识,从而令企业受益。但真正获益意味着,要确保风险管理文化根植在企业中,同时确保风险成为董事会讨论的经常议题。 考虑到一流财务管理的有利方面,以及糟糕或刚好足够的财务管理的不利方面,财务管理是一个所有高级管理层都需要注意的领域。在支持改革议程方面,首席执行官需要扮演一个特别重要的角色,他们要让企业具备竞争优势。与其它领域一样,良好管理的标志是,变化是由不断改善的文化所驱动,而不是外部要求,当然更不是危机所驱动。
减薪不如竞聘减薪不如竞聘 市场萧条或不景气,公司常常裁员自保,员工和工会甚至也同意减薪留职。这个现象不难理解,也说明所谓“工资刚性”仅在一定范围内才确有其事。不过,最近电力等国家垄断部门的“减薪”,是另外一个故事。 据媒体报道说,7月份后国家电网部署了减薪。根据媒体记者在一些地方的采访,减薪幅度分别有10%、40%、甚至%的记录。“新闻眼”何在?当然不是这些不尽不实的数字。我的看法,经济增长如此强劲——不少人觉得“过热”——占垄断地位的大公司居然带头“减薪”,这才是不寻常的现象。给几位电力行业朋友打电话,三头对案,知道“减薪”不但有风而且有雨,确有其事就是了。 也看了一些评论。主要的回应当然是叫好,不外“风暴”、“重拳”云云。见多不怪——这几年不少过眼烟云不也被冠以大名头,结果还不是不了了之?怀疑的意见不少,其中个人以为比较有水准的,是点到减薪只不过减基本工资而已,而当下的基本工资不过是收入的一个小小部分。要是垄断减薪只减基本工资,值不回做秀的成本。 当然同意一种看法:打破垄断、开放竞争才是根本。道理是,行政垄断部门畸高的收入来自垄断市场的特权。这些垄断赚得多没关系,但不准别人冲进来分一杯羹,“利润平均化”趋势就无从谈起。杨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改行政垄断为市场开放才是正着。 是的,只要放松国有经济的垄断,扩大市场准入,现有行政垄断部门收入畸高状态想维持也维持不了。这方面,历史经验可靠。改革初期多少“高收入”的行当——如大宾馆的厨师和出租车司机——一旦市场开放,高收入自然就“变平”了。不过也许正因为市场开放改变收入分配的效果明显,进一步开放市场的阻力越来越大。不想违言,自中国加入世贸那一波市场开放之后,打破行政垄断的改革停顿久矣。 这就带出一个问题,在市场准入没有扩大——无论是因为技术条件不具备,“国家利益”不方便,还是既得利益集团不容许——的条件下,行政垄断部门要怎样减薪,才对改善收入分配状况有实质性的帮助?找不到上佳的答案。退而求其次的办法,我选择公开竞聘,也就是行政垄断部门(公司)普遍实行公开竞聘制,并在此基础上,决定薪酬的水平和变动。 不是空想出来的办法。以电力部门为例,报纸上说的“年薪十万的抄表员”有没有,我不知道。但把“各种好处”打包一起算下来,年收入几十万的高管确有其事,更离谱的“大老板”也确有其事。不过正是在这个大垄断部门,也有月入不过500元的农电工。我在杭州西湖区一个镇上与一位农电工交谈过,是一年一聘的,没有福利,月入比当地制造业工人的平均薪资要低,只是不需要在流水线上连续劳作。报道说,这样的农电工全国共60多万。 农电工是市场上招聘来的,他们的收入受劳力市场供求竞争的作用,不可能高。这也是其他行政垄断部门普遍存在的现象,无论多么“肥”的单位,总有一些工作岗位——主要是苦活、脏活、累活,或危险程度高,或非常单调的工作——是按“市场化运作”的。值得录以备考的,是“一岗两制”,即完全相同的工作,不同身份的人做了得到截然不同的报酬。 “两制”仅在低层级岗位上发生,而越向高层级的岗位走,越是单一体制:关门运作,远离市场,永不公开!以我的观察,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先有身份的工人逐步被消化,垄断部门的低层级工作机正趋于“市场化”,也就是全部由农电工、临时工等从事。那就是另外一个“两制”了:价格机制管用的低端工种,与价格机制不管用的高端岗位并存。大骂垄断部门收入畸高的朋友要注意了,不加区分地平头砍去,可能滥伤无辜。 要问的问题是:低端工作机会可以公开竞聘,高端工作机会为什么就不可以?讲法、讲理、讲情,好像没有哪一条是不准垄断部门高端工作机会实行公开竞聘的。“公营公司”搞得比家族公司还见不得光,怎样衡量也不是光彩的记录。可是环顾周遭,又看得见多少垄断部门的公开招聘通告?不是一点没有,而是太少、太少、太少。至于名义上招聘,实际上暗箱操作的事情,我从同学那里听到的投诉就不少。 不妨考虑从这里入手改革吧。不是说“减薪风暴”完全不中用,而是给定市场开放度不扩大的局限条件,垄断部门的减薪实在有不易处理的困难。减少了不管用,减多了——尤其是减了支撑这些部门生产率的那部分人的收入——对国民经济不利。因为垄断的一个基本含义就是“独家控制某种商品和服务的供应”,他们要不高兴好好干,服务减量降质,别人又不能替代供应,还不是国民经济倒霉? 公开竞聘就不同了。现在每年500万大学生毕业,好的工作机会一位难求。如果全国垄断部门所有新增低、中、高级机会全部公开竞聘,局面将如何?别的不说,公务员招考要1万来100万的傲人记录,应该维持不住的。 就算打个平手,招1个来1万个竞聘,就可以趁势减少垄断部门的超高收入了。在商言商,可学不得那套官场逻辑——天下应聘的士子差不多要挤破政府的大门,结果公务员还要加薪!经济逻辑说,只要应者如云,减薪就顺理成章。一般也不会有减过头的危险——即使减到招1个来100个,在位者也断不敢“拿糖”。这就是说,以公开竞聘为基础,减薪才有合理的依归,才不至于付出损害垄断部门生产率的过大代价。 结论简单,真想改善收入分配不公方面的严重问题,上策是扩大行政垄断部门的市场开放。有困难,一时做不到,不妨考虑中策,实行垄断公司所有工作岗位的公开竞聘。原则要清楚,凡不准民营的行业,一定要把工作机会向人民开放。做到这一点也不易,但或还有可为。否则就是下策,做做表面文章就拉到;甚至下下策,减薪不多,引发怠工不少,没得虚名,反遭实祸。 发明一门汉语《原子能科学家》2006年5/6月号上有一篇文章“迷失于翻译”(Lost in Translation),说语言的障碍造成中美之间误解越来越深,甚至可能造成危机。 例如,中国一个业余军事爱好者的关于攻击美国空防系统的网络言论,竟然被美国当成可靠消息,险些造成“空中珍珠港事件”的恐慌。这种大失颜面的丑事,以及中国的发展和机会,让美国铆足了一股劲要把中文教学发展起来。
有趣的是,该文一开始的举例,是说美国总统克林顿当年访华,自带翻译,美国这边大家听得都很带劲,但是电视机前的中国人听得一头雾水,很多人不愿意再听下去。原因是这位美国翻译的中文太美国化,中国人听得太累了。
美国的中文教育日渐升温。美国大学委员会将于今年秋首次将中文纳入“大学先修课程”(advanced placement),中国政府并在教学人员和资金上给与支持。中国多少贫困儿童都上不了学?这钱花得我都感到心痛。
将中国和墨索里尼政府比较,这非常莫名其妙。对我来说,这真是个非常新鲜的说法。如此类推,中国改革开放这么年来请了这么多外教来教书,这么“引狼入室”,难道还亡国灭种不成?
记得我们当年学习外语,大家都非常忌讳的一点,就是我们说出来的外语带“汉语腔”。我们都希望自己说汉语即是说汉语的样子,说外语就是说外语的样子,二者不要打架。当我们学习外语的时候,我们希望能够“原汁原味”,能够“地道”,因此,我们请来外教,让他们住在“专家楼”。他们也非常热心地辅导我们的学生,教我们英国、美国、加拿大、澳洲等国家和地区的社会、文化,我们用各种各样的方法,利用一切机会,电影、录像、讲座、杂志,学习他们的idiomatic English,以免自己说出Chinglish来。最近,为了迎接奥运,北京市有关部门还聘请北京二外的丁大卫等外国专家,专门捉虫,把北京各地“中国味”的英语给纠正过来。我们从来没有想过,这会不会颠覆中国的社会,会不会冲击中国的价值观。
你让美国人自己来教学汉语,虽然并非完全不可能,但是给我的感觉,就如同我们当初拿着翻译版的英文来学习,而甩开原文、原著来学习英语一样。这样学习中文并非不可能,但是结果可能是《原子能科学家》中所述克林顿翻译的情形一样。如果说中国腔的英语可称之为Chinglish的话,Zimmerman的倡导的汉语教学,很可能产生一种Amerinese的怪胎。我上网搜索了一下,Amerinese这个词还不存在,算是我的首创。事实上不是我的首创,是我和Zimmerman的合作。我发明了这个词语,Zimmerman教授填充了这个词的所有内涵。
我朋友老方是个在海外中文教学的民间实践者,与任何政府无任何瓜葛,但我朋友使用的是国家对外汉办的教材。看到Zimmerman教授的大作后,我特地翻阅了一下朋友使用的教材,看有什么地方会冲击美国价值观。我很失望。“我叫马大为,我是语言学院的老师。”这样的语言,是洪水猛兽吗?还是对方在草木皆兵?
可是美国毕竟是一个自由民主的国家。Zimmerman和一群极端保护主义者当然可以宣扬按照美国的方式学汉语。他们教出来的学生以后到了北京烤鸭店,一张口就能流利地问“我要大号的汉堡王。”“有没有番茄酱?”“我要薯条。”这都很好,没有问题,政治上非常正确,最后大不了饿死。他甚至可以鼓动一批专家,发明出美国自己的汉语出来,我看结果也坏不到哪里去,顶多是无法用它来和我们交流,关起门来自己跟自己讲吧。我看《魔戒》作者、牛津大学教授托尔金就发明了很多语言,用在童话世界里,这多好呢! April 06 会计版吉祥三宝
January 29 2006,我的祝福为你守候
January 13 2005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最新要求对年审的影响(根据有关文件整理)2005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最新要求对年审的影响(根据有关文件整理) 2005年12月以来,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一系列关于2005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披露规范,对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其披露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这些文件主要有: 一、 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的最新变化 二、 上海、深圳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具体要求 三、 深交所中小企业板块年报工作的特殊要求 2005年地方税新政策解析2005年地方税新政策解析 [2005]25号):该文件明确规定“将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建税和教 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同时明确规定“对 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 业如何计算当期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直存在不同的意见。一方面,我们明确城建税和教育费附 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另一方面我们又明确了对于出口产品退还的 增值税、消费税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而在实行免抵退税方法后,这两者在理解上的分歧 就突显出来。因为这时企业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是用内销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抵减出口货物应退增值 税额后计算的,而出口货物这部分应退的增值税按规定是不退还其已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财税 [2005]25号的出现,解决了这一理解上的分歧。该文件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在日常的操作中,企业应 根据生产企业经国税局审核批准的 “当期免抵税额”作为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并于次 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知》(财税[2005]72号):“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 随“三税”附征的城建税及其他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附加,各地政策执行上也不尽一致。针对这种情况,为保证税法的严肃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 发此文予以规范。 。比如对软件企业的超3%税负的部分即征即退、对数控机床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等。需要注意的是 ,我们不能将“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与“减免税”概念混淆。此文仅规定“三税”实行先征 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一律不予退(返)还随“三税”附征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对于 由于减免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仍执行《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 定》([85]财税字第143号),即在退还“三税”的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建税。总结一句话,只有按国家 相关政策对“三税”实行减免税的,才能同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日至2006年6月30日,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以在国税机关为纳税人代开门临发票时,国税机关一般在开票环节只征收由国税机关管理的税收,对于涉 及到由地税机关管理的税收是否代征,各地做法不统一,加之国、地税之间信息不共享,在一定程度上造 成了税款的,所以国家专门下文明确了这些问题。 。该文件明确了国、地税两种协调方式,一是委托国税机关代征,二是国税和地税机关信息共享,由地税 机关事后及时征收。当然这里涉及的税种不仅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还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和印 花税。 文件输理一下: 件规定从2005年1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原来的2‰调整为1‰。这在一定程度 上降低了证券市场的交易成本。 、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双方分别按1‰的税率纳税。 权分置中涉及税收政策作了诸多规定,其中有关印花税的政策如下: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 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该规定从2005年6月13日起执行。 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003号)中提到要“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稳步解决 目前上市公司股份中尚不能上市流通股份的流通问题”。财税[2005]103号文就是在此背景下制定的。 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 纳印花税。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期限限额由当地税务 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的规定,修改为“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 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该规定取消了印 花税汇总缴纳的许可证制度,这是结合《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对印花税汇总缴纳管理方法的简化,方便了 纳税人。我们建议纳税人对除账簿等小额贴花外,尽可能地采用印花税汇总缴纳的方法。这是因为现在很 多企业的合同管理人员往往并非会计人员,要让会计人员每月从各部门中收集完整应税凭证资料,再像税 务人员一样精通地进行分别贴花,几乎是不可能的,而汇总缴纳主要种类的应税凭证就可以简化贴花手续 ,避免企业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国税函[2004]150号)曾经提到核定征收的方法,规定了核定征收印花税的三种情形:(一)未按规 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 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 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 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税务总局的本意是将印花税的核定征收工作作为印花税 征收管理的一种规范和带有惩罚性质的手段,但各地在执行的时候,往往将其作为简化征管过程的一种手 段,如江苏省就规定“纳税人也可申请核定征收印花税”(苏地税函[2004]52号)。因此,纳税人可以在 此基础上做一些筹划。如工业企业在基建期往往需要采购大量设备,而此时的产品销售收入几乎为零,如 果申请购销合同核定征收印花税,可以节省很大一笔税款。 173号):明确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 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则,有两点:一是与房屋主体不可分割;二是是否单独计价。国税发[2005]173号文在此只强调不可分割 ,其中对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的判断的改变尤其应值得关注。 ,建议在资产项目上单独列示,以便于以后从房产原值中剥离。 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 知》(财税[2005]2号) 使用税。 使用税和房产税。 体现在国家对家禽养殖业的补贴,在2004年我们也曾制定过类似的政策(财税[2004]45号)。 定有两条: 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税〔2004〕28号文曾提到对“三北地区” 的“供热企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的作了进一 步明确,总的来说,供热企业在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的时候应注意以下三点: 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是不能套用上述政策的; 非生产用房用地是不能免征的; 征打捞局自用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予以免征。目前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包括大连、黄岛、镇海、舟山4个储备基 地。 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所述“填海整治”强调是纳税人的“自行”填海整治,通过 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得享受免税政策。 方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人,即应退税额=年度已纳税额*(12-车辆丢失月份号)/12 安徽、宁夏、重庆、贵州、云南、福建和山东等8个产煤大省的煤炭资源税。 煤省区市中,已有12个调高了煤炭资源税额。而此前,煤炭资源税税率0.3元~5元的税额标准已经近20年 没有调高过。 状,采取的税收调控手段。目的是通过提高税率增加煤炭企业成本,避免煤炭开采过程中的“吃菜心”行 为。另外,国家还有意向调高石油资源税的税率。接连上调矿产资源税率,表明了国家对保护矿产资源的 重视。 理。在2005年国家关于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大背景下,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要求 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而且这种要求在2005年也得到了很多地方税务机关更多的重视 ,这表现在有些没有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地方开始征收土地增值税了,一些地方开始加强对房地产业土地增 值税的预征,还有一些地方进一步开展了房地产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土地增值税预征是目前税务机 关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一种主要方式,但各地制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都比较低,一般对于普通住宅是按销 售收入的1%左右,别墅在3%左右。如果实行最后清算,很多纳税人将要补一大笔税收。税务机关也开始注 意到这一问题,有些地方也开始对房地产行业实行强制土地增值税清算制度,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因此 ,我们预测,平时预征,终了结算将是未来土地增值税管理的主要方式,也不排除各地会在实际调研的基 础上进一步提高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对于房地产企业应该要重点关注这一点。 的契税优惠政策国家在1999年就曾下文进行过明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中明确:“对个人承受不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不得减免契税。”这里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就是指的是普 通标准住宅。 [1999]210定义的“普通住宅”一般是制除别墅、度假村、高级公寓以外的居民住宅,概念比较宽泛,没 有量化标准,实际执行中有一定问题,比如如何定义高级公寓。国税发[2005]89文中对于“普通标准住宅 ”则根据国办发〔2005〕26号文件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即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 .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 倍以下。同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 。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 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这一政策一方面支持了被拆迁户,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国家的税收 权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对政府以零地价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 地〔2005〕166号)收悉,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承 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直实际 体现了契税这个税种不同于其他税种的特点,契税实质上是一种行为税,是对具体行为征税。既然纳税人 承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行为就发生了,国家减免土地出让金并不意味这这种行为就没发生,因此不 能因为国家减免土地出让金就不征收契税。 [2005]023号),我们在上文中已表述了,具体参照上文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解读(企业版)续一二 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下岗失业人员范围 具体包括: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4.享 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企业安置的下岗人员需持有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再就业优惠证书。 (二)商贸企业的具体条件 1.“商贸企业”是指零售业(不包括烟草制品零售)、住宿和餐饮业(不包括旅游饭店)。商业零售企 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并且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
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2.新办商贸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 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3.当年安置下岗人员符合规定比例。 4.与录用的下岗人员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为安置的下岗人员办理养老保 险。
注:①财税[2002]208号文件中的“商贸企业”界定为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 所、柜名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
级市场、零售商店等。财税[2003]133号
②享受税收优惠的新办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一律以工 商营业执照核定或税务登记核定的经营方式为准。宁国税发〔2003〕120号
(三)服务型企业的具体条件 1.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包括从事广告业、桑拿、 按摩、网吧、氧吧的服务型企业。
2.新办服务型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 务型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3.其他条件比照商贸企业标准执行。 注:①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免征营业税范围是指 “服务业”税目(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 )。
②享受税收优惠的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如兼营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服务业税目以外的其 他应税行为的,必须单独核算;如未单独核算的,一律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宁国税发〔2003〕120号
“服务业”税目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1.经济实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⑴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政策性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 ⑵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⑶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以上(含30%)。 ⑷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其中,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由财政部门或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主辅分 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经贸部门出具证明;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
置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
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
2.国有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范围是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其中 国有控股是指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
的企业。
3.国有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 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的企业划分标准执行。
4.关于企业辅业资产的界定范围。辅业资产主要是与主体企业主营业务关联不密切,有一定生存发展潜 力的业务单位及相应资产,主要包括为主业服务的零部件加工、修理修配、运输、设计、咨询、科研院所
等单位。
相关规定: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不含金融保险业、 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中上述列举的行
业),3 年内免征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 苏国税发〔2003〕101号 (五)加工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具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加工型劳动就业服务 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者《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其他条件
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六)新办的安置下岗再就业人员企业是指2002年9月30日以后新办的企业。 相关文件:
1.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优惠政策的适用问题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可按规定在财税[2003]192号 文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额税收优惠政策和现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优惠政策中选择一项优惠的政策,但不
能累加执行。苏国税发[2004]97号
2.关于新办、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如何适用优惠政策的问题 2002年9月30日前组建的服务型(商贸)企业,经审核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按现有服务型(商贸)企业适用税 收优惠政策;2002年9月30日后组建的服务型(商贸)企业,经审核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按新办服务型(商贸
)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 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从被认定年度起按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三年的
税收优惠。苏国税函[2004]169号
3、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如何计算的问题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含30%)以上的,并与其 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 上述“原从业人员总数”是指企
业享受3年免税期满当年企业的平均从业人员人数。企业免税期满后未达到规定比例的,从达到比例的年
度起,按照剩余年限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未达到比例的年度视同已享受减免年度。苏国税函
[2004]169号
4、关于苏宁电器售后服务部能否适用居民服务业的税收优惠问题 居民服务业必须是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且主要为居民个人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 的企业。如企业兼营非“服务业”的经营业务或为兼为团体客户提供服务的,应分别核算,按“经营主业
”确定是否享受优惠。苏国税函[2004]169号
三 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所得税优惠 (一)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 》,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二)纳税人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 氧吧外)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其中服务型企业是指
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 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新办服务型企业或新办商业零售企业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认定证明。 (四)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规定比例。 (五)与其签订l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为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缴纳社会保险。 相关文件: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税收优惠问题(财税[2004]93号)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 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
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
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 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
不能超过两年。
上述所称新办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 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
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国办发[2004]10号于
2004年1月20日下发)
上述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上述所称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 ,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上述所称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上述优惠政策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予以退还。 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如果企 业既适用财税[2004]93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
但不能累加执行。
四 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所得税优惠 (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认定,报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核的、全民所有制独立核 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新
(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承认其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以及高校举 办的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科研所。★新赠
(三)取得举办方(如政府、教育部门等)举办本学校的有效证明文件或文书、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 以及能够提供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
注:对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取得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技术性服 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 苏国税发〔2003〕101号 五 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所得税优惠 (一)必须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所属的从事科技开发的机构,民营科技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办的进行 科技开发的事业单位。??
注:不符合国民待遇基本原则,和相关文件精神违背例如三新扣除,实际执行估计不会按此规定执行。 (二)取得经有权认定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能够提供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 注: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 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 苏国税发〔2003〕101号 六 高校后勤经济实体所得税优惠
(一)高校后勤经济实体所隶属的高校是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承认其 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
(二)必须在高校后勤体制改革过程中,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具有法 人资格,同时仍以学校为主要服务对象,所取得的收入也主要来源于学校的经济实体。
在高校后勤体制改革之外成立的其他经济实体,不得享受“高校后勤实体”的免税政策。 (三)其收入是为学生、教师、学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享受减免税优惠,其 他收入不得享受。
(四)具有有关高校后勤改革的证明文件。 七 转制科研机构的所得税优惠 (一)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 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
经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审核批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或进入企 业的科研机构,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享受优惠的起始时间是转制注册之日。 (三)原科研机构所占的股权比例达到规定标准。 (四)必须具有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批复及经批准的改制方案。 (五)科研机构整体改制后在新企业中所占股权达50%以上。 八 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的所得税优惠 (一)是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勤体制改革后的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的机关服务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包括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核算机关服务单位,如
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衣房、洗浴室、副食品基地(绿化基地)等。
(二)必须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按规定办理了税务登记。 (三)为机关内部后勤保障服务取得的收入,即为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中央各部门机关工作 需要而提供各类劳务与技术性服务后取得的收入。
(四)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应分别核算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和为机关以外提供 服务取得的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从事经营、服务活动而新办的企业,其所得税优惠具体审批条件 :
1.当年安置分流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 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2.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3.与安置的分流人员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 4.安置的分流人员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为安置的分流人员办理了养老保险。 (六)地方省级党委、政府进行机关后勤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比照以上条件执行。 九 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生产的设备(产品)属于现行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中 所列示的设备(产品)。
(二)能够独立核算、独立计算盈亏。 (三)取得地级市以上(含市级)原经贸委(现发改委)对生产环保设备(产品)和企业的认定证明。 十 林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享受优惠的主体包括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所有企事业单位。
(二)必须是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种植林木、林木种子 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范围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执行。
(三)免税的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能准确 提供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收入核算情况。
十一 渔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远洋渔业企业享受减免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2.必须是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 (二)渔业企业享受减免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2.必须是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近海及内水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不得享受优惠。 (三)国有农口远洋渔业企业和其他国有农口渔业企业从事渔业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征免企业所得
税。
(四)渔业企业能够分别核算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 十二 西部大开发的所得税优惠 (一)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必须是位于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西部地区包括重庆 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
土家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比照西部地区优惠政策执行。
(二)必须是投资主体自建、运营的企业才可享受优惠,单纯承揽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三)能够提供项目业务收入和企业总收入的明细表。 (四)减按15%税率征税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
2.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3.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的证明文件。 (五)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2.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新办电力企业是 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新办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
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新办
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新办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
(六)民族自治地方定期减免税应提供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七)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 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审核认定。
十三 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所得税优惠 (一)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 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二)取得县级以上共青团组织出具的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公益性活动的证明材料。 (三)取得文化或体育等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十四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必须是生产和装配《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第一批)》范围内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 (二)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年度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50%以上(不含 出口取得的收入)。
(三)必须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 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四)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辅助条件。其中: 1.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企业生产 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生产
人员不得少于六分之一。
2.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 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3.残疾人接待室不少于15平方米,假肢、矫形器制作室不少于20平方米,假肢功能训练室不少于80平方 米。
(五)须提供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及其相关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十五 (★变化)减免税起始时间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相关文件: 1.国税发[1996]0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对新办企业、单 位开业之日有多种提法,为便于各地具体招待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
税人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
业。
2.苏国税发〔2003〕101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 新办企业减免税除另有规定外,统一为纳税人自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之日起开始计算。 3.国税函[2003]1239号《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 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三)规定新办企业应由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资质证书或其他资格证书,并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 条件的,从有关部门据以确认资质、资格的时间起,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在剩余减免税时限内享受企业
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相关文件:关于资质认定时间与享受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如何掌握的问题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政府有权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资质证书,并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新 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从被有关部门据以确认资质的上报资料的所属年度起,享受
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此前的首个获利年度开始起算享受减免优惠时间。
苏国税发[2004]97号 注:解决后置审批带来的税收问题,特别的比如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期间,某一年年审不合格,当年不可 以享受优惠,但合格的年度可以享受但是期限的享受必须连续计算。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解读(企业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解读(企业版)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9号 2005年8月3日 一 衔接规定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 相关概念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征管法》第三条 三 减免税分类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四 报批与备案相关文件: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征管法》第三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一)报批类减免税1.基本规定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 2.报批资料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2)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3)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3.报批机关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4.报批结果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2)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3)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变化)备案类减免税1.基本规定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2.备案资料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 (1)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3.备案项目取消以下项目减免税审批,实行后续管理: (1)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而成立的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的减免税。注:和下列条件冲突。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所得税。 (3)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所得税。 (4)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植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 (5)对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企业,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教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所直属的监狱、劳教企业,2003年底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及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 宁国税发〔2003〕228号 五 报告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六 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七 (★变化)责任与处罚1.审批责任减免税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2.处罚(1)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注:主要按《征管法》63条或64条处理 (2)因税务机关责任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 (3)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的,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八 特殊规定1. 兼有免税项目应税项目的核算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2. 可以享受未享受减免税的处理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3. 减免税政策交叉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中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措施,对一个企业可能会有减免税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29号
4. 年度中间开业新办企业减免税处理年度中间开业的新办企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所得税,其减征、免征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迟至下一年度起计算,并填写《减免税延期执行申请表》。但下一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税,亏损年度应当为减免税执行期限。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苏国税发〔2003〕101号
5. 核定征税方式下减免税处理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纳税人按规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或优惠政策到期后3年内,如出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应追回因享受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不包括2000年1月1日以前享受优惠政策已经期满的纳税人),其中,按规定执行优惠政策尚未到期的,还应按核定征收的方式恢复征税。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03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但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办法计算应纳税款的企业,可按规定适用两档照顾税率。 苏国税发[2004]97号
6. 境外减免税处理纳税人境外投资、经营活动按所在国(地区)税法规定或政府规定获得的减免所得税,应区别不同情况不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1)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所在国税法及政府规定获得的所得税减免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所得税进行抵免。 (2)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承揽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当国家(地区)的政府项目、世界银行等世界性经济组织的援建项目和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当地国家(地区)政府减免所得税的,可由纳税人提供有证明,经税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所得税进行抵免。 《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财税字[1997]116号
7. 关于清算期间执行优惠政策问题纳税人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其清算所得有能享受法定减免税照顾。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1997] 191号 8. 改组、改制企业减免税政策企业全部被另一企业、单位承租,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地企业不是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地政策规定。 (国税发[1997]8号通知) 合并、兼并各企业应享受地定期减免税优惠,且已享受期满地,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不再 享受优惠。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税收法规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合并、兼并不符合减免税优惠的,照章纳税。 1.企业分立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照顾。 2.分立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尚未期满,分立后的企业符合减免税税收优惠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减免税至期满。 3.分立前的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条件,分立后已不再符合的,不得继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国税发[1998]97号通知) 企业按照《条例》及其 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不因股权重组而改变。 (国税发[1998]97号通知) 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再资产转让、受让后,其生产经营业务范围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承继其原税收待遇。但其中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不得因资产转让而重新计算减免税期限。 (国税发[1998]97号通知) 9. 汇总纳税企业减免税政策集团公司所属紧密层企业,合并纳税后仍可享受国家税收法规统一规定的优惠政策。在具体执行时,纳税人于年终向税务机关保送纳税申报表的同时保送减免税申请,先又紧密层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再由核算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据以调整合并纳税地所得税额。 (国税发[1995]062号通知) 附件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一 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一)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原规定: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证明;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单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 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5.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新增 6.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新增 7. 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 2.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 3.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和集成电路设计的管理规范,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 4.自主设计集成电路产品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必须是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之内,并取得经中国软件协会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证书。 (四)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是指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企业。所称的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或超过规定的弥补年限)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所得税减免税的期限,应当从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分析(续二 综合案例分析)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分析(续二) 综合案例分析 11、“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205万元,审查“预提费用”帐户,发现企业本年度提取业务招待费40万元 15、公司分别按14%、2%、1.5%提取职工福利费106.4万元(福利部门人员福利费计入管理费用)、工会经费15.2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1.4万元。审查“其他应付款——应付工会经费”帐户,无借方发生额。 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分析(续一)租赁业务的差异分析(续一)
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分析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资产负债表(局部) 利润表(局部) 按照“重要性”原则,对以前年度的重大会计差错与非重大会计差错给予了不同的更正方法。而税收上则要求必须严格按税法规定办事,从不采用“重要性”原则。对于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涉及损益的,应当并入差错年度的所得额。
非货币性交易的差异分析
第四、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的债务重组,包括: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等。
企业纳税筹划操作实务与风险规避之五第九讲 企业筹资、投资与纳税筹划 一. 一、 不同筹资方式的选择; 股权筹资,还是债权筹资?债权筹资利息,可税前列支;股权筹资,分配股利应在税后进行。 二. 二、租赁与纳税筹划; 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 三. 三、 固定资产投资与纳税筹划; 固定资产投资可以计提折旧,而现金投资则不允许计提利息,借款投资也不得税前列支借款利息。 四. 四、资本结构与纳税筹划; 五. 五、对外投资资产评估与纳税筹划; 第十讲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筹划 一、房地产企业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 1. 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2.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者,免征营业税; 3. 房地产企业自建自用建筑物,免征营业税。 (二) 房产税 参看房产税条例的免税规定 (三) 土地增值税 1. 建造普通住宅,增值率未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联营一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 4. 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合作建房,建成后按照比例分房自用的; 5. 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 6.在兼并企业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 二、 房地产企业主要经营活动的纳税筹划; (一)、转让整体在建项目与转让公司股权的选择; 例:某房地产企业甲欲转让该公司在建的写字楼项目,已累计发生在建工程成本为3500万元。经与另一房地产公司乙协商同意以6000万元转让该项目,问甲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方案一:直接转让该项目。 纳税情况:营业税及附加=6000×5.5%=330万; 土地增值税=(6000-3500-3500×20%-330)×30%=441万元; 企业所得税=(6000-3500-330-441) ×33%=570.57万元; 合计应纳各项税金1341.57万元。 筹划方案二:转让该公司的全部股权,使股权差价与项目差价相等。 纳税情况:企业所得税=(6000-3500)×33%=825万元。 可见,方案二对甲企业有利。 接上例,如该写字楼项目最终建成后可实现全部销售9000万元,为完成工程,又发生了成本1000万元,问乙公司应如何筹划呢? 筹划方案一:直接收购该项目。 纳税情况:营业税及附加=9000×5.5%=495万元; 土地增值税=(9000-7000-7000×20%-495) ×30%=34.65万元; 企业所得税=(9000-7000-495-34.65) ×33%=485.22万元; 合计应纳各项税金1014.86万元 筹划方案二:收购该公司的全部股权,使股权差价与项目转让差价相等。 纳税情况: 营业税及附加=9000×5.5%=495万元; 土地增值税=(9000-4500-4500×20%-495) ×40%-5895×5%=947.25万元; 企业所得税=(9000-4500-495-947.25) ×33%=1009.06万元; | ||||||||||||||||||||||||